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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情节适用的从宽困惑与完善对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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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经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29-145,共17页
研究表明,认罪认罚情节在适用中存在轻罪案从宽体现不明显、从宽范围等同于从轻处罚、从宽幅度适用缺少量刑正当性根据支撑等诸多困惑。这主要是因为认罪认罚情节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固有缺陷、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片面把握、对量刑情节... 研究表明,认罪认罚情节在适用中存在轻罪案从宽体现不明显、从宽范围等同于从轻处罚、从宽幅度适用缺少量刑正当性根据支撑等诸多困惑。这主要是因为认罪认罚情节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固有缺陷、对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片面把握、对量刑情节正当性根据的认知不足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不够等。基于“认罪+认罚”的构成要素,认罪认罚情节与《刑法》上具有“认罪”或“认罚”因素的量刑情节,因成立条件不同而不具有竞合关系,不能适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予同时认定和从宽处罚。据此,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完善,既包括对凡符合“认罪+认罚”基本适用条件的,就应认定为认罪认罚情节和原则上给予从轻处罚,并基于认罪认罚的时间迟早确定其从轻处罚幅度,也包括对因认罪认罚而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明显减小的,不依附其他从宽情节认定其减轻或免除处罚并确定其减轻处罚幅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情节 从宽困惑 酌定量刑情节 禁止重复评价 正当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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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撤回认罪认罚:比较考察与类型规制 被引量:3
2
作者 郭烁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8,共14页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罪答辩后撤回则须基于特殊情形,其体现出的审慎、克制的撤回思路值得借鉴。实体事由上,被追诉人反悔、法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与被追诉人无悔罪表现皆非控方撤回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撤回认罪认罚从宽,该新的事实为自然事实,且应厘定为“新的定罪事实”。程序运行上,若控方合法撤回则应给予被追诉人选择权,并贯彻“供述失权”原则;若控方非法撤回应给予其程序性制裁,并坚持特定履行原则;同时协调公诉变更与控方撤回,只允许补充起诉情形下撤回认罪认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规制,可以将控方撤回认罪认罚限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控方撤回 辩诉交易 实体事由 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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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三大实体法争议问题
3
作者 姜涛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90-99,F0003,共11页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 我国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实践是值得肯定的,能否对企业涉及的重罪案件作不起诉决定,不仅要关注企业治理结构的改进,而且要考虑刑罚目的的实现。现行刑法并没有把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作为免责事由,而且对重罪案件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平等原则,有放纵犯罪之嫌,并不可取。否定在重罪案件中实施刑事合规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否定企业因在事前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排除其具有单位犯罪意志。若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的、科学的刑事合规计划,而单位之下的自然人借助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只需追究单位之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在事后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即使对单位及单位之下的自然人从宽处罚,也不宜由此赋予企业刑事合规义务。对于企业反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的“后半篇文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罪案件 单位犯罪 刑事合规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刑事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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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契约司法模式 被引量:12
4
作者 杨继文 任开志 张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4期59-67,共9页
契约精神从传统单一的私法领域逐渐渗透到了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应了域外司法契约精神的时代发展需求,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的公私合作和协商合意。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借鉴吸收民事契约和行政... 契约精神从传统单一的私法领域逐渐渗透到了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应了域外司法契约精神的时代发展需求,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的公私合作和协商合意。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借鉴吸收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的合理之处,形成我国的契约司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根据契约司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件,契约司法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双方轻易反悔。当存在使契约无效的情形时或者即便是契约已经生效,在不满足契约精神的诚实守信等原则时,法律赋予控辩双方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调试权力和反悔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契约司法模式 反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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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的五个矛盾及其化解 被引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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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长永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20,共19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以下五个矛盾:一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前提与压制型法之间的矛盾,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意基础与实体真实原则之间的矛盾,三是不规范的从宽处罚与刑事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四是“检察官司法”与法官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以下五个矛盾:一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前提与压制型法之间的矛盾,二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合意基础与实体真实原则之间的矛盾,三是不规范的从宽处罚与刑事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四是“检察官司法”与法官中立裁判原则之间的矛盾,五是简化、速决的一审程序与续审制的上诉审构造之间的矛盾。出现这五个矛盾的原因在于,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环境的基础性诉讼制度不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缺乏系统思维和整体考虑,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要化解上述矛盾,必须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刑事程序正当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公正与效率总体平衡的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不因追求司法效率而损害司法的基本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自愿性 实体真实 检察官司法 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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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引量:58
6
作者 李玉华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61-71,共11页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 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几年,国家出台的对民企进行刑事司法保护的政策已初见成效。当前,只有及时对民营企业刑事司法保护政策的正当性予以阐释和回应,并将其融入刑事法律制度予以法治化,才能令其从根本上得到社会认同,进而稳定预期、树立信心。对民企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通过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实现。认罪认罚是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从宽保护的正当基础,合规是企业认罪认罚的高级形式。企业合规为民企刑事司法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回应:合规不仅有利于预防犯罪,而且有利于调查和惩罚犯罪;以合规为核心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企业改过自新、合规经营,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规 认罪认罚从宽 民企刑事司法保护政策 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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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主导: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49
7
作者 闫召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37-51,共15页
与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权力的结构性变革相呼应,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该模式由控辩沟通机制、从宽兑现机制、案件... 与世界范围内刑事司法权力的结构性变革相呼应,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健全,我国也出现了"检察官法官化"的权力转移现象,并在实质上形成了一种检察主导的刑事案件处理模式。该模式由控辩沟通机制、从宽兑现机制、案件速办机制和审查监督机制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不管最终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其"公安记录、检察建议、法院核准"的程序内核具有普适性。检察主导的程序模式既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层层把关诉讼模式的优势,又可以尽早实现繁简分流,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的高效处理,但其在实施中也面临着权力失序的潜在风险。检察主导程序模式的构建不是否定审判中心,恰是要维护审判中心诉讼结构的有效运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检察主导 替代程序 审核制 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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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属性解读——从两个试点办法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本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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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阳 王崇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6-109,共14页
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有必要正确认识其程序属性。第一,程序嵌入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嵌入的方式与既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形成了多元程序建构。第二,程序合意性。以政策引导、制度形塑替代利益驱使下的自然博弈,是认罪... 为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有必要正确认识其程序属性。第一,程序嵌入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嵌入的方式与既有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形成了多元程序建构。第二,程序合意性。以政策引导、制度形塑替代利益驱使下的自然博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合意机制的基本属性。第三,程序正当性。作为制度正当性基础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标准,具有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双重规范结构。认罚从宽以功利主义的逻辑去让渡刑罚权,对此更应该警惕无原则宽恕对实体正义产生的破坏性,应考虑以细致的实体规则及裁量标准,明确"从宽"的边界,促进刑罚适用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程序嵌入性 程序合意性 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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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量刑建议:制度创新与困境破解 被引量:11
9
作者 谢小剑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5-92,共8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量刑建议制度提出了全面性、普遍性、前置性、高效性、协商性、精准性等新要求。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发展为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量刑协商来保障被追诉人的量刑参与权以及消除量刑抗辩。由于检察官难于在短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量刑建议制度提出了全面性、普遍性、前置性、高效性、协商性、精准性等新要求。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发展为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量刑协商来保障被追诉人的量刑参与权以及消除量刑抗辩。由于检察官难于在短时间内具备确定刑量刑的能力,因而在实践中其需要借助法官丰富的量刑经验,所以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应当调整为以“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的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还需要化解提出罚金刑、缓刑建议面临的程序障碍,规范量刑建议的法庭审查程序,优化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结构,包括加强侦查机关对量刑信息的收集,强化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明确法官的积极审查义务以及保障辩方、被害人充分参与量刑建议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量刑规范化 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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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以三个诉讼阶段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22
10
作者 陈卫东 安娜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1-85,共15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控辩协商 值班律师 有效辩护 三个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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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认罪认罚的法理检讨与实践应对 被引量:5
11
作者 闫召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37-150,共14页
附条件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为自己的认罪认罚态度附设一定的前提条件。为认罪认罚附设条件可能会影响认罪认罚的层次或程度,但并不必然妨碍认罪认罚的合法性、适格性。专门机关依然是认罪认罚利益的决定主体,附条件认罪认罚虽然凸显了... 附条件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为自己的认罪认罚态度附设一定的前提条件。为认罪认罚附设条件可能会影响认罪认罚的层次或程度,但并不必然妨碍认罪认罚的合法性、适格性。专门机关依然是认罪认罚利益的决定主体,附条件认罪认罚虽然凸显了被追诉人自主性的增强和沟通条件的改善,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专门机关与被追诉人之间听取意见式的关系模式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职权从宽的本质。为认罪认罚附设条件有可能成为悔罪的否定性表现之一,但附条件认罪认罚也完全可能满足真诚悔罪的要求。面对附条件认罪认罚,专门机关要防止简单拒斥,更要防止过度从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条件认罪认罚 合法性 听取意见 悔罪 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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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基于价值权衡视域的解读 被引量:9
12
作者 何静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84-90,共7页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贯彻该制度时不仅应追求效率价值,还需要强调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我国现行立法中与认罪认罚相关的程序对于被追诉人的权利较为重视,对被害人的保护则明显存在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不过,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不应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冲突,应该努力实现多元价值的平衡兼顾。在价值权衡的基础上,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赔偿权以及救济权等底限权利理当得到尊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 认罚 从宽 被害人 价值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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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强迫认罪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警示 被引量:13
13
作者 夏菲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52-163,共12页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 美国辩诉交易要求被告作有罪答辩必须是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但是,由于检察官在刑事司法中拥有绝对权力,律师作用有限,被告在决定是否接受控方提供的交易条件时几乎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种机制性强迫压力的存在为无辜被告认罪的现实和心理学实验研究所证实,并已经引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关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强调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但是由于"自愿性"标准不明确,且其也存在控审权力配置不当、律师作用更为有限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存在强迫认罪甚至使无辜被告认罪的风险。为有效防控此种风险,需明确"自愿性"标准,整体性、系统性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并注重制度推行中的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辩诉交易 强迫认罪 控审权力分配 律师作用 自愿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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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不起诉:一种新型的不起诉 被引量:7
14
作者 刘根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1期50-61,共12页
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第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我国首次创设了核准不起诉,对于自愿认罪并且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核准不起诉在... 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第三次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我国首次创设了核准不起诉,对于自愿认罪并且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核准不起诉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不起诉,因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体系,实现了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覆盖,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核准不起诉也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诉辩交易的合理元素,对于我国控辩协商制度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核准不起诉是国家对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立法回应,不过,其效果如何仍有待实践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核准不起诉 不起诉 认罪认罚从宽 辩诉交易 控辩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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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论——以《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为中心 被引量:4
15
作者 王圭宇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9-18,共10页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兼顾实体标准和程序要素,具有强化监察权运作和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等价值意蕴。但是,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兼顾实体标准和程序要素,具有强化监察权运作和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等价值意蕴。但是,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不尽相同。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启动标准严苛、适用范围有限、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为实现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需要对监察程序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协商性办案机制增强被调查人的“自愿性”;二是扩展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范围;三是增设认罪认罚承诺书以强化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用条件 职务犯罪 法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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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值班律师功能定位的结构性重塑 被引量:4
16
作者 胡宇清 侯璐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1-64,共4页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出现而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相关职责问题的规定不过是对之前试点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未对其职责进一步明确与完善。规范漏洞使得学界对于其究竟是...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出现而步入发展的快车道。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相关职责问题的规定不过是对之前试点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未对其职责进一步明确与完善。规范漏洞使得学界对于其究竟是法律帮助者、准辩护人还是辩护人的身份存在争议,从而束缚了值班律师制度应有效用的施展空间。在坚定表明值班律师为辩护人的基础上,以推动刑事辩护律师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全过程为新视角,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重塑其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以及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所具备的不同职能,以促进我国刑事辩护结构进一步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值班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 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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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实体内涵辨析 被引量:2
17
作者 单锋 姚杏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78-185,共8页
认罪认罚从宽并不仅仅是程序制度,其实体内涵也有待厘清。认罪并不必然构成自首或坦白,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也不一定成立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是并立关系。"认事"只能... 认罪认罚从宽并不仅仅是程序制度,其实体内涵也有待厘清。认罪并不必然构成自首或坦白,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也不一定成立认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是并立关系。"认事"只能构成坦白,承认指控的罪名才能成立认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是认罚成立的前提条件,这就意味着认罚既要求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也要求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认罪认罚真正成为独立的法定多功能从宽情节,并不一定取决于在刑事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规定该制度,关键在于认罪认罚情节的类型化。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划分为自首型、坦白型与其他型,分别确定具体如何进行从宽处罚。对于不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其他型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 坦白 认罚 退赃退赔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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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实现路径——以制度的功能定位为视角 被引量:4
18
作者 李建东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4-62,共9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和政策的二元功能定位与被害人权利保障兼有冲突与契合,“效率优先,保障公正”的价值取向使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制度空间较为有限。实践表明,间接参与量刑程序的依附模式使被害人权利保障具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司法机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和政策的二元功能定位与被害人权利保障兼有冲突与契合,“效率优先,保障公正”的价值取向使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制度空间较为有限。实践表明,间接参与量刑程序的依附模式使被害人权利保障具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司法机关缺乏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动力。赋予被害人独立的量刑参与权限,实现从依附模式向独立参与模式转变是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的出路所在,赋予被害人独立建议权具有相应的法理依据。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之内,根据适用和解程序与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分别赋予被害人基准刑20%和10%的独立量刑参与权限幅度。被害人独立量刑建议的菜单选择模式能够保障诉讼效率不受减损,同时可以使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被害人也能实现其自主意志。为完善权利保障机制,应当同时设立被害人独立参与量刑程序的权利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功能定位 被害人权利保障 独立量刑参与权 量刑建议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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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 被引量:30
19
作者 杜磊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48-160,共13页
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运行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罪认罚自愿性包括实质认罪自愿性、形式认罪自愿性和认罚自愿性,三者密切相关,不能将三者割裂开来并设置不同的判断标准。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供述自愿性不同,不... 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是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运行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罪认罚自愿性包括实质认罪自愿性、形式认罪自愿性和认罚自愿性,三者密切相关,不能将三者割裂开来并设置不同的判断标准。认罪认罚自愿性和供述自愿性不同,不能采用自白任意性标准,宜参照非法言词证据规则所确立的标准,同时允许法官裁量判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给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的适用带来了困难,需要从规则上明确不认罪认罚将面临严重刑罚、认罪认罚将获得较轻刑罚、许诺适用非羁押措施和缓刑措施、对第三人的宽容等情形是否违背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化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自愿性 供述自愿性 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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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与司法中的衔接 被引量:20
20
作者 董坤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3-120,共8页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设定的“自愿消极地承认指控”情形并未被《监察法》纳入“认罪”的范畴;《监察法》中的“从宽”除了要求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外还要具备自首、立...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设定的“自愿消极地承认指控”情形并未被《监察法》纳入“认罪”的范畴;《监察法》中的“从宽”除了要求被调查人认罪认罚外还要具备自首、立功、退赃等特殊情形;《监察法》中的“从宽”仅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而不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性从宽处理。上述差异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监察与司法的程序衔接中存在抵牾,表现为认罪认罚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从宽幅度不统一,程序适用有缺位等等,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积极作用的发挥。下一步应不断强化监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外延和价值功能的认识,通过立法就“两法”衔接中“认罪”“认罚”“从宽”等共通概念统一相关的标准,同时出台更为详尽的衔接机制意见、职务犯罪案件量刑标准以及指导性、典型性案例,不断完善制度衔接中针对被调查人的各项基本权益保障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 司法 认罪认罚从宽 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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