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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股东出资、保本投资与配套制度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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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文 陈林基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8-78,共11页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应定性为股东出资行为,以公司法为基础,完善股东出资、法人运行与配套措施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方面,应限定出资标的物范围,完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在法人运行方面,为农民股东优先配置可转换的、可累积的及可参与嗣后分配的优先股以基本实现其“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目的;为农民股东配置优先股赎回权、清算优先权与股份回购保险以基本实现“保本退出”目的。在配套措施方面,国家应灵活运用宏观调控措施以改善农业弱质性问题,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破除农民失地失业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入股 股东出资 优先股 国家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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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实践及中国立场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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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麟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68-77,共10页
保护外国投资一直是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追求与主要内容。随着晚近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日益丰富,尤其是投资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外国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协定挑战东道国规制权的现象也日渐凸显。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的条约实践中有关东道国... 保护外国投资一直是国际投资协定的价值追求与主要内容。随着晚近以来国际投资协定日益丰富,尤其是投资仲裁案件的不断增多,外国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协定挑战东道国规制权的现象也日渐凸显。因此,在国际投资协定的条约实践中有关东道国规制权的内容也逐渐增加,其突出体现于国际投资协定的序言、征收条款、例外条款和程序条款之中。中国长期以来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协定的谈判,对于晚近在协定中增设规制权的做法应当仍予以支持,同时,不必主张所谓的"身份"混同而有所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规制权 投资仲裁(I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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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证据法视域下对质权与传闻规则的互动研究——以联邦最高法院Bullcoming v.New Mexico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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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乐 冯卫国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70-176,共7页
联邦最高法院对于Bullcoming v.New Mexico案的裁决理由及其相关论证,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目前在"证言性陈述"的认定方式及适用范围上的最新立场。即庭外陈述者向政府官员所做的"证言性陈述",属于"证言性传闻证... 联邦最高法院对于Bullcoming v.New Mexico案的裁决理由及其相关论证,反映出联邦最高法院目前在"证言性陈述"的认定方式及适用范围上的最新立场。即庭外陈述者向政府官员所做的"证言性陈述",属于"证言性传闻证据",应当受到对质权的约束,而不受传闻规则例外的规制;庭外陈述者向非政府官员所做的"证言性陈述",则属于"非证言性传闻证据",只受到传闻规则例外的约束,而不受对质权的规制。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目前对于对质权与传闻规则例外的两者适用范围存在着重大分歧,充分体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此问题上的价值权衡倾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国史 美国联邦证据法 对质权 传闻规则 明显可信性 证言性陈述 价值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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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维权执法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南海仲裁案第13项仲裁请求裁决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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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波 梁赟 《太平洋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20-30,共11页
仲裁庭无视对菲律宾第13项请求进行判断的前提——黄岩岛主权归属及沿海国的确定,武断地得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1(b)不适用于领海的结论。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3项请求不具有管辖权。菲律宾船舶在我国黄岩岛领海的通过不能构成无... 仲裁庭无视对菲律宾第13项请求进行判断的前提——黄岩岛主权归属及沿海国的确定,武断地得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1(b)不适用于领海的结论。仲裁庭对菲律宾第13项请求不具有管辖权。菲律宾船舶在我国黄岩岛领海的通过不能构成无害通过,我国有权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采取必要的步骤以行使保护权。在行使沿海国保护权的特殊情形下,应对《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船舶航行进行严格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的义务主体是船旗国,义务的属性是管辖义务,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不必然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的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船旗国义务 沿海国保护权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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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3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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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兴国 《中国土地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48-53,共6页
研究目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修改提出建议。研究方法:现象溯因法,综合分析法,文献资料法,法理分析法。研究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治化建构应当准确定位其性质,严格规范其程序,同时建立... 研究目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修改提出建议。研究方法:现象溯因法,综合分析法,文献资料法,法理分析法。研究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治化建构应当准确定位其性质,严格规范其程序,同时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研究结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将调整范围扩大至所有土地,这样才能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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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实践价值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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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英玮 《北京档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1-26,共6页
论文在系统介绍《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该标准的主要特点、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并对该部门规章在个别行文表述和某些规定的细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 国家档案局17号令 档案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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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下东道国监管权的改革——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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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嘉宁 黄世席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28-139,共12页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情形与矫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等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s)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全面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友好型改革,最有效的途径是单列监管权条款并引入比例原则确保监管权的有序实施。对中国而言,在结合本国需要修订相关条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IIAs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和增强国际话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东道国监管权 可持续发展原则 利益平衡 公共利益例外 IIAs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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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美墨加协定》之ISDS机制的改革——以东道国规制权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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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麟 钟俐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1-50,共10页
2018年11月30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首脑在G20峰会上签署此前达成的《美墨加协定》以替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新的协定对投资章节作出了修改,包括对NAFTA项下ISDS机制的改革。各国从本国规制权的利益考量出发,针对三国... 2018年11月30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首脑在G20峰会上签署此前达成的《美墨加协定》以替代《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新的协定对投资章节作出了修改,包括对NAFTA项下ISDS机制的改革。各国从本国规制权的利益考量出发,针对三国相互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采取了àlacarte方式,以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对东道国规制权这一问题作出回应:其一是用东道国当地救济替代传统的ISDS机制;其二是对传统的ISDS机制进行改革以适应维护规制权的需要。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创新使得《美墨加协定》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需求,因时度势,而并不是一味牺牲东道国规制权以换取对投资者利益不受限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墨加协定》 ISDS机制 东道国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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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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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保英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7-89,共13页
疫情防控中我国各地政府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因为它相较其他行政立法,具有极速跟进、具体应对、针对性处置和及时纠错等优势。然而,诸多行政主体制定的应对疫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少乱象,如制定主体及行政万能... 疫情防控中我国各地政府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因为它相较其他行政立法,具有极速跟进、具体应对、针对性处置和及时纠错等优势。然而,诸多行政主体制定的应对疫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少乱象,如制定主体及行政万能、规避法定程序、创造制裁种类、乱设义务与责任等,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中上位法缺失、行政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冲突、滥设权力、限缩公民权利、加重公民义务等。为此,有必要对疫情应对期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包括疫情应对力度的审查、拓展疫情处置刚性权力的审查、因疫情限缩公民权利的审查、臆造疫情应对“奇葩条款”的审查以及契合疫情应对上位法精神的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疫情应对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原则 法律审查 公民权利 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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