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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实质提供标准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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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舸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55-170,共16页
纵观著作权权能的历史发展与现行范围,作品利用行为的责任定性包含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权利人开发某种利用行为潜在的社会福利能力越强,该利用行为越可能引发责任;另一方面,利用者对内容和传播方式的干预程度越高,越可能引发直接侵权... 纵观著作权权能的历史发展与现行范围,作品利用行为的责任定性包含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权利人开发某种利用行为潜在的社会福利能力越强,该利用行为越可能引发责任;另一方面,利用者对内容和传播方式的干预程度越高,越可能引发直接侵权责任。深层链接的侵权责任同样由这两项因素判定,而与服务器生成复制件这一技术特征无必然联系。如果非跳转链接对内容的选择程度很高,对内容展示和传输方式的干预很强,以致用户能够直接从设链网站获得作品,则深层链接成立直接侵权,这种判定方法可称为“实质提供标准”。该标准与现有学说均有区别,模糊性、效果取向和部分深层链接应予免责等顾虑都不足以影响“实质提供标准”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权能 直接侵权 实质提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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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四点意见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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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31-46,共16页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作品所处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制,同时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这将打破作品与其他类型智力成果之间的界限,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取消了作品所处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制,同时将"作品类型法定"改为"作品类型开放",这将打破作品与其他类型智力成果之间的界限,导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使法院难以反驳要求将技术方案、竞技体育动作设计乃至香水气味等"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认定为作品的主张。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对"其他视听作品"视情况适用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归制作者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使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复杂不堪且可能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产生冲突,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将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从"载有节目的信号"改回"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无法解决为广播组织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的逻辑矛盾和正当性问题。为实现"以信号为基础的保护"方法,并防止对公有领域的侵蚀,应当遵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删除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作品定义 作品类型 视听作品 广播组织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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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版权公约中“向公众提供权”的含义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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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33-40,共8页
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 网络深层链接是否属于向公众提供,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服务器标准"与"实质呈现标准"的对立;在欧盟,有"新公众标准"与"特殊技术手段标准"之争。通过应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对国际版权公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进行充分阐释,提出"间接提供理论",即"向公众提供权"既包括向公众直接提供的行为,也包括向公众间接提供的行为,后者可以作为规制深层链接的理论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版权公约 向公众提供权 深层链接 间接提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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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转播权”内涵的变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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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君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27-33,共7页
从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享有的对广播、电视的转播权,都不能用来控制同步的网络转播行为。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 从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传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组织享有的对广播、电视的转播权,都不能用来控制同步的网络转播行为。第三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作品的权利,这不仅意味着著作权人对“广播的作品”的网络转播行为的控制不再需要借助“其他权利”,而且还可以控制对“有线传播的作品”的转播;同时,广播组织禁止他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其播放的广播、电视的权利的范围也扩张到了网络转播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 转播权 广播权 广播组织 有线转播 无线转播 网络转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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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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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维 刘畅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6-114,共9页
自深层链接技术诞生以来,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便常伴左右。深层链接是否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困扰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大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是一个... 自深层链接技术诞生以来,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便常伴左右。深层链接是否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困扰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大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采取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符合著作权权能划分的形成法理。一些不具有上传至服务器的外观特征,但实质性替代作品传播利益的作品展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作品提供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服务器标准 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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