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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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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翔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5-75,共11页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妇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作为抽象化的特定群体,由于其具有相对性,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存在着难以有序拓展的问题。特定群体民事公益...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妇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作为抽象化的特定群体,由于其具有相对性,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存在着难以有序拓展的问题。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制度化的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和程序规则的设定。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既是审理对象,又是起诉条件,作为起诉条件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实体法予以规定。同时,为解决程序规则的合法性、冲突与重复问题,应尽快制定《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合,实现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群体 弱势群体 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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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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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绍均 汪肇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5-36,共12页
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生效的行政决定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无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虽“于法有据”,但司法实践案例中呈现出的“诉讼的耗时性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迫性... 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生效的行政决定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无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虽“于法有据”,但司法实践案例中呈现出的“诉讼的耗时性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迫性存在冲突”“检察机关的胜诉对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仅有间接影响”以及“挤占虚耗司法资源”等问题却一再表明,对“怠于申请非诉执行的行为”不加区分地提起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欠缺合理性。“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泛化适用,既是对检察机关“全链条式”监督理念的误用,也是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限监督原则”的违背,还与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理论”存在冲突,建议将“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区分为履行职责类诉讼与确认违法类诉讼,对于前者国家可通过立法直接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权的方式予以“赋权替代”,对于后者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确认违法类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怠于履职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宣示”,实现“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分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执法 非诉执行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 强制执行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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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检察公益诉权配置的根据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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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浩 赵祖斌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9-88,F0003,共11页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私有和公有双重属性,私益部分可描述为人格权,扩散性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从诉因及诉讼标的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内。检察机关以法定诉讼担当的方式获得个人信...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具有私有和公有双重属性,私益部分可描述为人格权,扩散性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从诉因及诉讼标的角度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可以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内。检察机关以法定诉讼担当的方式获得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施权既具有法律规范层面的可容许性,还具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在行政监管乏力、民事私益救济动力不足、刑事治理重惩治轻补救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职责,弥补个人信息保护私益诉讼的不足,助力解决刑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力有不逮的难题,以此全面、系统地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诉讼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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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机制的理论基础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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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艺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71-182,共12页
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仅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内容,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近几年工作的重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集中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分散性公共利益的“四大”领域,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 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仅是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内容,也是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近几年工作的重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集中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分散性公共利益的“四大”领域,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不在其列。特定群体权益多属个人利益,常借助行政执法与私益诉讼进行维护。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大量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内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得知,这类检察公益诉讼多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或者以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方式结案,即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多属代位诉讼而非典型公益诉讼。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2021年12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为解释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类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与理论之间的巨大分歧,文章分析了妇女权益在个人权益属性基础之外,对其进行保障还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和秩序性的特征。传统法律倾向用已婚妇女、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未婚妇女等以社会属性为标准来划分妇女权益的种类,致使妇女权益必然深植于家庭秩序和社会秩序之中,很难得到充分保障。积极保障妇女权益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属性。当妇女的个体权益受损时往往也存在系统性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形,因此对妇女权益保护具有“公共”属性。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独具特色,相关立法体系较完备,但立法内容的滞后和疏漏在所难免;多元执法体系中的执法协同机制不健全、偏向于预防机制、处置手段缺乏强制性;保障妇女权益的刑事、民事救济机制还需提高质效。综上,文章指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内检察公益诉讼机制嵌入现行多元执法、救济机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鉴于司法力量的有限性,行政检察(包括公益诉讼检察)力量介入妇女权益保障可分为三种形式。通过研判相关刑事案件,剖析潜在的或已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并采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手段进行监督。在刑事手段、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手段、公益诉讼手段之间,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已造成妇女权益受侵害而未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案件可以采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手段;但案件符合公益诉讼成案标准的,方可提起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群体权益保障 特定群体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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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自由裁量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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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顺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67-74,共8页
基于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谦抑性、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附性、民事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滞后性与低效性、民事实体请求权的可处分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 基于检察机关兼具公益代表人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谦抑性、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附性、民事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滞后性与低效性、民事实体请求权的可处分性,检察机关在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时可以对诸多事项进行自由裁量。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并受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消费者协会及有关当事人的监督。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不应当以行政罚款规定为法律依据,而且在立法论上也不宜创设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宜优先考虑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等集体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特别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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