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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到社会:迈向全面发展的妇女权益保障之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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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依彤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2-62,共11页
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成果丰富,既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又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在持续赋权的同时,逐步强化平权观念,但其中理念革新与价值张力并存。循赋权进路,规范性理解妇女的弱势所在,找准... 近年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建设成果丰富,既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订,又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在持续赋权的同时,逐步强化平权观念,但其中理念革新与价值张力并存。循赋权进路,规范性理解妇女的弱势所在,找准妇女在社会规范与权力结构中的现实落差是赋权的前提。基于此,应重点围绕婚姻家庭、人格财产等私权领域,完成权利拓展与强化;沿平权进路,厘清与赋权相并列的、支撑性别平等的立法的另一种权利义务及责任分配方式是构建平权机制的前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制定亦展现性别平等的最新制度思考,但平权机制的完善仍有诸多未尽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 赋权 平权 性别平等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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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规则的类推适用--以《民法典》第1053条之规范意旨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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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8,共13页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 《民法典》第1053条有关“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的调控模式,不同于原《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它通过嵌入“不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使其规范意旨发生了从强力规制到柔性自治的面向自由意志的重大转变。目前,该规范意旨的转变对本条适用所产生的影响并未被充分注意到,以至于出现法律漏洞而有损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若认为该条仅意欲规范重大疾病之婚前隐瞒情形,则难谓此结果系立法者有意做出的充分考量,因而本条存在无意的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有填补的必要。对该条漏洞的填补路径,鉴于婚姻家庭法的特殊性,不应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有关欺诈型可撤销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民法典》第148条)。对于其他可获得与“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致影响相对方有关结婚的自由意志”同等法评价的事项,例如,性取向、婚史、孕育史、宗教信仰、犯罪记录、基因信息等有关婚姻本质、对结婚意思有决定意义的事项,应受第1053条立法目的规整,因此可类推适用之,以求法条目的的圆满实现并妥当应对现实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第1053条 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 可撤销婚姻 规范意旨 法律漏洞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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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家庭法制新面向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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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宁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32-41,共10页
中国社会转型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婚姻家庭法制改革需与社会发展同步,回应社会需求。将男女法定婚龄降低至自然人成年年龄,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质内涵,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内部协调统一,还可消除男女结婚年龄上的不合... 中国社会转型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婚姻家庭法制改革需与社会发展同步,回应社会需求。将男女法定婚龄降低至自然人成年年龄,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质内涵,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内部协调统一,还可消除男女结婚年龄上的不合理区分。在新的人口、社会、经济形势下,实现我国民事法律导向从限制生育向自主生育转型的重要举措之一是从赋权角度调整夫妻共同生育行为。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引发亲子关系确认规则变化,当传统规则"失灵"时,确立新的规则成为必要。异质人工生殖情形下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综合考虑采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合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等各种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法定婚龄 生育权 代孕 人工生殖技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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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 被引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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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歌雅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0-183,共14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颁布,实现了婚姻法、收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彰显出婚姻家庭立法的连续性、适用性、系统性与科学性。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读,可阐释其回归制度本源、传承立法理念、展现核心价值、追求和谐稳定的价值内蕴;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体系,可感受其逻辑理路与制度修为--结婚制度的完善、家庭关系的补益、离婚制度的优化、收养制度的补正;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适用,可展现其规范功能、警示功能和伦理功能,进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有机衔接、民事权益的融合保护、司法实践的难点应对、民众诉求的理性回应,为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法制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价值阐释 制度修为 规范适用 家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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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伦理、自治与强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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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冉克平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63-173,共11页
受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近年来家庭秩序与传统家国观念频受挑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弱者保护等原则,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传统伦理与现代法理、家庭本位与个体自由、国家... 受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近年来家庭秩序与传统家国观念频受挑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弱者保护等原则,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传统伦理与现代法理、家庭本位与个体自由、国家管制与家庭自治等理念的贯彻与平衡。家庭伦理与现代法理的共治旨在追求家庭共同体的完整和睦、家庭成员在情感与利益上的互利互助,以及个人尊严、自由与幸福的自我实现之间的平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第1041条第1款)以及强调家风建设等伦理道德理念,表明婚姻家庭编兼顾维护家庭团体属性与保障成员个人自由的立法思路;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所包含的实质正义理念,为法官对有关身份关系协议进行形式控制与法律审查提供了价值指引,有利于妥当平衡家庭法领域个人的自治权与弱者获得实质公平保护之间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家庭伦理 家文化 《民法典》 家庭自治 弱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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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条款之重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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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红军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0-117,共8页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列举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象时仅涉及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不包括作为收益之"源"的知识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割裂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与知识产权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实践困惑,理论上的解释也缺乏足够的...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列举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对象时仅涉及知识产权的收益,并不包括作为收益之"源"的知识产权,这样的制度安排割裂了知识产权的收益与知识产权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实践困惑,理论上的解释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将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内在的逻辑支撑、财产平等理念的贯彻、现有制度问题的缓解等方面均可找寻到充分的理由。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应对知识产权条款进行重构,即承认知识产权可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对象;对作为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夫妻一方赋予专有的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明确管理权行使的条件约束,包括管理权的行使是基于双方共同利益的考虑,对管理者施加勤勉的义务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法 知识产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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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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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红芬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81-83,共3页
婚姻家庭(亲属)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制定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亲属)制度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本着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婚姻家庭(亲属)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制定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亲属)制度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本着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如何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 无效婚姻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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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对德国亲属法在第三帝国时期发展的法史、法学解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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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强 David Siegel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6-89,共14页
第三帝国时期,纳粹政府本拟起草《人民法典》(VGB)以替代《德国民法典》(BGB),实现德国民法尤其是亲属法的纳粹化,但VGB草案却从立法原则、法学技术、概念规制等法学角度对BGB亲属法有所贡献:草案通过引入以夫妻财产分开制、财产增加共... 第三帝国时期,纳粹政府本拟起草《人民法典》(VGB)以替代《德国民法典》(BGB),实现德国民法尤其是亲属法的纳粹化,但VGB草案却从立法原则、法学技术、概念规制等法学角度对BGB亲属法有所贡献:草案通过引入以夫妻财产分开制、财产增加共同制为核心的法定财产制以及界定婚姻解除时财产增加之均衡在债权上的可操作性,对当时以夫权家长制为主导的BGB法定财产制,进行了颠覆性革命;草案将离婚法中的离婚理由从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更设为破裂主义,为此后BGB中离婚理由变更及破裂主义的概念性延伸奠定了基础;此外,草案还通过一系列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为后来BGB中实现非婚生和婚生子女的同等法定地位做了铺垫。德国亲属法在上述领域经由VGB亲属法草案所实现的发展,对中国《婚姻法》具有深刻的镜鉴启示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法定财产分开制 婚姻破裂原则 非婚生子女扶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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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家庭暴力法制相关问题比较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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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琦 《华东经济管理》 2006年第11期81-84,共4页
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其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中。虽然已经有多个专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单... 家庭暴力是我国社会一个普遍而严重的问题,其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多部单行法律中。虽然已经有多个专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单行法和地方性法规对预防家庭暴力发生均缺乏效用。在美国法上,以1976年宾夕法尼亚州免于虐待之保护法案为肇端,至1989年所有州都通过引入民事保护令(civil protection order)制度以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文章通过比较中美反家庭暴力法制相关问题,分析了我国法的不足和缺陷,为建立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婚姻法 民事保护 美国反对对妇女施暴法 美国反家庭暴力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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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的价值冲突与衡平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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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峻维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37-143,共7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设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拉开了我国立法层面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帷幕。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防止轻率型离婚、冲动型离婚等非理性离婚现象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实现降低离婚率的立法目的。但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设的离婚冷静期条款,拉开了我国立法层面构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帷幕。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防止轻率型离婚、冲动型离婚等非理性离婚现象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实现降低离婚率的立法目的。但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中呈现出了婚姻神圣与婚姻持久、婚姻私人性与公共性以及离婚自由与婚姻秩序等价值之间较为激烈的冲突。为有效解决和化解该制度实施中的价值冲突,实现各价值之间的衡平,应进一步探索以立法目的为指引、以类型化区分为导向,并以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为支撑的价值平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离婚冷静期 婚姻关系 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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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文明建设在民法典中的体现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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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雷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91-99,共9页
家庭文明建设从政策话语、道德话语进入到民法典立法用语体系,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需要澄清家庭文明的具体内涵、具体法理,并使家庭文明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取向)融洽无间。... 家庭文明建设从政策话语、道德话语进入到民法典立法用语体系,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需要澄清家庭文明的具体内涵、具体法理,并使家庭文明与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取向)融洽无间。家庭文明的新时代内涵包括平等、敬爱、忠实、团结等,并通过婚姻家庭法律规则加以具体化。家庭文明建设并不反对自由,而是为了在身份共同体中克服个体主义的缺陷,从而更充分实现每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增列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价值取向,民法典展现了看待“家”、“协调人与家之间关系”的基本立场,展现中国人对夫妻关系乃至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态度:婚姻家庭是一个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爱的温馨港湾,是一个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亲情和财产的共同体,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间侧重整体协同,这是平等和睦、休戚与共、志同道合、忠实互让、敬老爱幼、团结协作的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紧密结合型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文明建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身份共同体 家庭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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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认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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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文亭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5-91,共7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回应了中国社会发展变迁对婚姻家庭法制提出的新需求,具有时代性,尤其是“婚生否认之诉”的规定,更好地适应了科技发展下的多元化亲子关系确立方式。但是,《民法典》对于代孕等人工生殖技术相关的婚姻家庭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回应了中国社会发展变迁对婚姻家庭法制提出的新需求,具有时代性,尤其是“婚生否认之诉”的规定,更好地适应了科技发展下的多元化亲子关系确立方式。但是,《民法典》对于代孕等人工生殖技术相关的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许多代孕纠纷仍旧无法解决,因此,建议《民法典》明确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其基本思路是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法律思想保持一致,以现有两种“准血亲”亲子关系为基础,对两种不同类型代孕产生的亲子关系分别予以规范。在完全代孕中,孕母与孕子没有基因关系,因此,委托方妻子可直接规定为孕子的母亲;在局部代孕中,如果孕母自愿解除与孕子的母子(女)关系,则委托方妻子与该孕子之间为母子(女)关系。明确代孕子女的婚生子女地位,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体现,亦可定纷止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代孕 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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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法典时代婚俗引致纠纷司法解决路径的审视和优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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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薇薇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79-194,共16页
民间法和实定法的关系在婚姻家庭棱镜下尤为错综复杂。民间仍有影响广泛的早婚、习俗婚礼、婚约彩礼等婚俗,在与法律规定的最低婚龄、登记程序、自愿合意等产生冲突时,司法层面体现为婚姻效力、事实婚姻认定、同居析产、同居子女抚养、... 民间法和实定法的关系在婚姻家庭棱镜下尤为错综复杂。民间仍有影响广泛的早婚、习俗婚礼、婚约彩礼等婚俗,在与法律规定的最低婚龄、登记程序、自愿合意等产生冲突时,司法层面体现为婚姻效力、事实婚姻认定、同居析产、同居子女抚养、婚约财产返还等纠纷,事实中可能导致有悖“公平正义”原则,违反“男女平等”国策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后果。民法典收回了地方立法变通权限,维护了家事立法的统一性和法定婚姻形式的权威性,因婚嫁习俗引发的矛盾纠纷需从司法层面得到解决。然而,司法审判长期存在的经验各异、规则不一、方法不明、路径不清等问题导致类案异判现象普遍存在。后法典时代亟待厘清民俗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明确引俗入审的必要可行性,在司法层面审慎“变通”处理婚俗纠纷的指导原则、价值导向和具体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间习俗 婚俗纠纷 变通规定 引俗入审 善良风俗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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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确定——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审视《婚姻法》第36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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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江皓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16-125,共10页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 《婚姻法》第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父母离婚后子女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一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将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渗透到亲子关系的各项制度中。结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细化标准与中国现有经验,确定离婚后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时,应当根据个案事实综合考量各项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术语应当由“抚养”改为“共同生活”。基于此,在立法论层面,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时应当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正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最佳利益 子女本位 与父或母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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