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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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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储超 刘旭东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34-40,共7页
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缺乏人事立法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加剧了教师与高校的利益博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从而严格依照该法第22条审理此类纠纷,将导致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虚置。实际上,该法第96条之“依照”实... 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缺乏人事立法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加剧了教师与高校的利益博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6条从而严格依照该法第22条审理此类纠纷,将导致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的虚置。实际上,该法第96条之“依照”实为“参照适用”,属于目的性评价,由此,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责任因与该法第22条之规定目的一致故而获具了正当性。依据目的解释,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公费支持教师攻读更高学位或脱产进修、安排落户或子女入学应属合理的服务期协议事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则不宜作为协议事由。应依据损害填补原则确定违约金总额,并根据总额明确服务期期限;确立按比例返还的违约金支付方式;明确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择一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服务期违约责任 司法裁判 《劳动合同法》 参照适用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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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剖析与审视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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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佳宁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69-78,共10页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合同法》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 快递服务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邮寄服务合同的新型合同,理应受《合同法》等民事立法的调整。寄件人和收件人对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不履约行为,享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收件人作为利益第三人,只有在寄件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请求权时,方可独立行使请求权。当出现不可抗力、寄递物品的自然性质、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或其他免责事由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在快递服务合同中,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债务之外,违约损害赔偿应遵循限额赔偿,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保价制度来排除其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快递服务合同 违约损害赔偿 免责事由 限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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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视角下养老院入居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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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永宁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27-33,共7页
养老院在履行入居合同义务过程中,可能造成老年人人身权、财产权损害,进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实践中,出于侵权责任法立法较为完善、入居合同存在大量无效免责条款的原因,老年人多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过错责任的归责... 养老院在履行入居合同义务过程中,可能造成老年人人身权、财产权损害,进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共同产生。实践中,出于侵权责任法立法较为完善、入居合同存在大量无效免责条款的原因,老年人多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未必一定实现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养老院入居合同作为明确养老服务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可以将其类型化纳入合同法典型合同中,从而在严格归责原则、惩罚性赔偿方面更有效地保护老年人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老年人 入居合同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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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民事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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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立新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98-107,共10页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是其在自己提供的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服务的平台上,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活动的混业经营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其身份地位是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不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自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是其在自己提供的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服务的平台上,经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活动的混业经营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其身份地位是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而不属于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自营商品销售业务或者自营服务提供业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自营服务提供业务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给付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自营业务 销售者 服务者 产品责任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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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聘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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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晓晨 《复旦教育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1-47,共7页
高校聘用合同中服务期违约的实质是教师流出与高校反流出的权利与权力博弈。约定服务期义务及违约责任的高校聘用合同具有极强的自治性,其性质应为兼具民事合同属性的特殊劳动合同。在理念上遵循“平衡协调”的高校聘用关系调整观,最大... 高校聘用合同中服务期违约的实质是教师流出与高校反流出的权利与权力博弈。约定服务期义务及违约责任的高校聘用合同具有极强的自治性,其性质应为兼具民事合同属性的特殊劳动合同。在理念上遵循“平衡协调”的高校聘用关系调整观,最大限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采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补充适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参照适用的多重调整维度,以公平原则为利益衡量工具,对高校聘用合同中服务期违约行为、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限度予以重新厘定,旨在实现教师生存利益与高校期待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等学校 聘用合同 服务期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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