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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学前儿童权利的法治保障:价值意蕴、核心要义与实践进路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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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秀敏 宋菲燕 蒲明玥 《学前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0-20,共11页
学前儿童身心特点决定他们的权利必须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在一般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对学前儿童权利及保障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强化了学前儿童权利的法治保障。在全社会理解学前教育立法精神的关键时期,深入剖... 学前儿童身心特点决定他们的权利必须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在一般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对学前儿童权利及保障措施予以明确规定,强化了学前儿童权利的法治保障。在全社会理解学前教育立法精神的关键时期,深入剖析强化学前儿童权利法治保障的价值意蕴,明确学前教育立法在学前儿童权利保障上的核心要义,并探明保障学前儿童权利实现的实践进路,有助于确保学前儿童的权利得到维护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前儿童权利 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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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时代意义、现实挑战与实施进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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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向和 娄秉文 《学前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3,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法律空白,明确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保护了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础。然而,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资源分配不均、...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法律空白,明确了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保护了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础。然而,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资源分配不均、师资质量差异、监管机制缺位等一系列现实挑战。因此,亟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师资培训、完善监管体制等来为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具体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学前儿童 儿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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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推动学前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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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虞永平 乐晓云 卢俊岑 《学前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9,共9页
学前教育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伟大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该法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其学前教育价值观会影响学前教育的... 学前教育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伟大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该法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其学前教育价值观会影响学前教育的决策和对学前教育的推进。政府应加强对学前教育的价值引领,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尤其应保障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建立行之有效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确保学前教育健康运行,也是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要责任。政府的履责状况将对学前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也必将受到儿童发展的检验,受到时代和历史的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政府责任 投入 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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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历程与经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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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41-61,F0002,共22页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 从《民法通则》至《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解决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第二个阶段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适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第三个阶段主要是配合《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实现了从规则创设到法律解释的转变;及时回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适应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准确发现和化解社会突出矛盾;解释水平显著提高,紧密围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作出具有指导价值的解释。但总体而言,也存在个别需要注意和完善的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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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难题与破解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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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安住 刘卓越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78-84,98,共8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家持续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推行了一系列常态化举措,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进入依法治江、依法护江的新阶段。为充分发挥司法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键作用,从流域司法保护理念、司法协作机制和司法审判实务3个方面梳理了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常态化措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应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制定跨流域司法协作制度,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协同发展机制;打造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司法系统内部协同沟通机制,打通司法保护内外反馈通道;充分落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例释法工作,提升司法审判工作效能,促进长江大保护司法合力形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 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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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授权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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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思远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9-42,共14页
基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授权立法对既有的立法权进行二次调整,成为平衡法治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革性的重要制度。自1955年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授权适时制定单行法规开始,我国授权立法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包括国务院与经济特区... 基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授权立法对既有的立法权进行二次调整,成为平衡法治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变革性的重要制度。自1955年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授权适时制定单行法规开始,我国授权立法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包括国务院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在内的更多主体获得了授权。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对授权立法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确立了浦东新区法规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新形式。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授权立法包括内部授权、横向授权、纵向授权三大类型,为了进一步满足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要求,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经验价值,化解实践中所面临的合宪性与合法性风险。实现对授权立法制度的体系性优化,应当严格规制授权程序、适当扩容授权对象、科学界定授权范围、完善健全授权监督,以此促进法治与改革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经济特区法规 浦东新区法规 海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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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情报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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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常青 张春晖 《情报杂志》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8-43,81,共7页
[研究目的]涉及公权力运用的国家情报工作需要制约和监督。将我国国家情报监督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阐释,为推进情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研究方法]采用思辨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梳理我国国家情报监督的体系构成... [研究目的]涉及公权力运用的国家情报工作需要制约和监督。将我国国家情报监督置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阐释,为推进情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研究方法]采用思辨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梳理我国国家情报监督的体系构成,分析我国国家情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研究结果/结论]我国国家情报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但国家情报监督机制仍存在国家情报权力配置的科学性有待加强、国家情报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善、国家情报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等问题。我国国家情报监督的完善应以科学配置国家情报权力,明晰国家情报权力的边界、完善国家情报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国家情报工作公开与秘密相结合原则,健全国家情报工作适度公开制度为基本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情报工作 情报监督 情报监督体系 监督制约 国家情报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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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制度构建与实施路径 被引量:6
8
作者 湛中乐 杜佳欣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1-31,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学前教育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该法确立了以公益性与普惠性为核心的制度框架,通过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的结合,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多元主体供给方面,法律明确了政府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学前教育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该法确立了以公益性与普惠性为核心的制度框架,通过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的结合,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多元主体供给方面,法律明确了政府与社会力量的角色分工,规范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与监管机制;在内容规范与质量保障方面,法律强调教育活动的适龄性与科学性,并建立了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以提升学前教育的整体水平;在儿童权益保护和教育争议解决机制的设计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构建了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多元争议解决路径。在今后的实施中,为将学前教育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现实效能,应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职责协同机制,明确财政投入与资源分配责任,健全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与动态调整体系,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引导与规范,推动学前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与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制度架构 教育公平 教育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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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种草”的伦理、政策与科学技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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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安 任继周 《草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090-1100,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耕地用于“饲草饲料生产”,在史上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之下,实践领域达成了“耕地种草”的共识。文章构建了一个“伦理-政策-科学”的分析框架:一是从农业伦理的角度,回答“为什么”要“耕地种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明确耕地用于“饲草饲料生产”,在史上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之下,实践领域达成了“耕地种草”的共识。文章构建了一个“伦理-政策-科学”的分析框架:一是从农业伦理的角度,回答“为什么”要“耕地种草”,结合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条件的文献,尝试凝练耕地种草中所包含的农业伦理内涵;二是结合现有政策法规,对“耕地种草”究竟应该“种在哪里”进行了细致梳理,如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林地与草地等场景中种草的规范;三是从草业科学的角度,简要介绍一些耕地种草中“如何种”的典型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粮草轮作、间作、混播等。“耕地种草”的政策既包含了多层级、多界面的科技因子,也囊括了多维度、多样性的农业伦理因子,是合科学与伦理的正确决策,应继续深入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耕地“非粮化” 耕地种草 草田轮作 农业伦理 草地农业 种植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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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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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振达 《语言战略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6-43,共8页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国语言生活依法治理的基础。该法自公布、施行至今25年,对该法的研究可分为法律解读、“良法”讨论、“善治”转向3个时期,呈现语言研究和法律研究两类视角。学界对该法的角色地位、主要功能、对象范围、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国语言生活依法治理的基础。该法自公布、施行至今25年,对该法的研究可分为法律解读、“良法”讨论、“善治”转向3个时期,呈现语言研究和法律研究两类视角。学界对该法的角色地位、主要功能、对象范围、特点原则等达成了基本共识,在以下方面则尚存争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概念及界定,汉语拼音的地位性质与使用范围,语言权利和义务,“软法”属性,“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及其规范。面对新时代语言文字法治建设要求,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工作:(1)科学研判,深究法理依据;(2)与时俱进,修订法律规定;(3)系统落地,对接执法司法;(4)共享共治,增强法治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语言文字法治建设 语言立法 语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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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中国学前教育立法:走向优质普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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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雨 《学前教育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34-41,共8页
在国际视野下建构的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不仅关乎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千万家庭的和谐幸福,更关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分为补缺阶段、扶弱阶段与普惠阶段,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的变革趋势由弱势群体获得... 在国际视野下建构的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不仅关乎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千万家庭的和谐幸福,更关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分为补缺阶段、扶弱阶段与普惠阶段,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的变革趋势由弱势群体获得受教育机会的“适度普惠”,走向每个儿童都有权接受教育的“全面普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体现了“国际视野、本土关怀”的中国特色,贯彻了教育公平、儿童优先、政府核心、多义务主体和融合教育等五大原则。依法保护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促进学前儿童和谐发展是关系国家未来的大事,中国学前教育走向“优质普惠”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学前教育立法 教育法学 优质普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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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的舆情分析、公众回应及优化路径
12
作者 崔馨月 荣利颖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9期51-58,共8页
自《学位法》草案意见征求到2025年元旦正式实施始终备受关注,基于对网络舆情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发现《学位法》相关舆情在时间维度,舆情爆发与政策推进节点高度耦合,经历“草案征求-立法推进-正式颁布”等三个阶段,其焦点从草案... 自《学位法》草案意见征求到2025年元旦正式实施始终备受关注,基于对网络舆情数据的搜集、整理、分析,发现《学位法》相关舆情在时间维度,舆情爆发与政策推进节点高度耦合,经历“草案征求-立法推进-正式颁布”等三个阶段,其焦点从草案内容讨论逐步转向实施时间与影响。在空间维度,参与主体呈现出官方媒体用户主导、KOL用户推广、个人用户参与的多元主体分化格局。在形式维度,相关讨论以文本为主、以图像为辅,公众情绪呈现整体正向但内部分化的趋势。面对关于《学位法》的网络舆情分析,建议官方媒体用户作为舆情主导者应以多样态的宣传方式多维度、多角度地进行《学位法》普及和公众回应;相关部门和高校多时空、多方式地参与《学位法》的有关讨论;倡导学位申请者以参与《学位法》相关舆情讨论为支点,以深入“了解《学位法》-分析《学位法》-运用《学位法》”为杠杆,撬动《学位法》对学位授予作用来保障自身学位权益,推动《学位法》未来高效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网络舆情 公众回应 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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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学术复核制度的理论逻辑与原则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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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峰 葛庆盼 《高教发展与评估》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6-95,I0005,I0006,共12页
《学位法》第四十条创造性地设立了学术复核制度,为学位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权利侵害提供了重要的内部救济渠道。学术复核制度以学生权益保障为目的价值、公正学术评价为秩序价值、实质化解争议为结果价值。学术复核制度在复核期限、启动... 《学位法》第四十条创造性地设立了学术复核制度,为学位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权利侵害提供了重要的内部救济渠道。学术复核制度以学生权益保障为目的价值、公正学术评价为秩序价值、实质化解争议为结果价值。学术复核制度在复核期限、启动次数、听证适用及信息公开等方面需要充分借鉴行政复核制度,在复核内容的有限性和复核结果的实质重新评价两个方面借鉴行政再审制度。学术复核在制度正当性上获得学术自治的充分支持,只要不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应当尊重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治权限范围内制定学术复核办法。学术复核制度必须严格遵循受教育权保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独立运行原则,以划定学术复核权的运行边界,并为学术复核的制度展开提供原则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术复核 《学位法》 学生权益 学术自治 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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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立法与实践的双重审视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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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兴华 谭欣歌 +1 位作者 邱月 李晓巍 《学前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4-24,共11页
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幼有优育”的必由之路,而立法则是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以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根本立场,旨在解决学前教育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草案》强调以公益... 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是实现“幼有优育”的必由之路,而立法则是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以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为根本立场,旨在解决学前教育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草案》强调以公益普惠为基本方向,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和参与权;推进科学保教,遵循学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规定家园社三方协同育人责任,优化学前儿童的成长环境。尽管《草案》在许多方面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意义,充分体现了对学前儿童权益的高度重视,但在具体实施上,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健全相应的制度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 学前教育法 公益普惠 科学保教 协同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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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新疆高等法学教育史料钩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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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京兰 赖林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9-46,共8页
新疆的高等法学教育始自1924年的俄文法政专门学校,1936年至1947年基本是停滞的状态。1948年,《新疆日报》刊载《监察使署建议新疆学院设法政学系》的消息,《东南日报》转载《新疆日报》《新疆学院下学期将增设法政系,本年度不在外省招... 新疆的高等法学教育始自1924年的俄文法政专门学校,1936年至1947年基本是停滞的状态。1948年,《新疆日报》刊载《监察使署建议新疆学院设法政学系》的消息,《东南日报》转载《新疆日报》《新疆学院下学期将增设法政系,本年度不在外省招收新生》的消息。以上述报刊史料切入展开分析,文章指出1948年是新疆高等法学教育百年历程中长期为人忽略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方面,民国新疆高等法学教育在长达十年的停滞后重新起步,其艰难曲折可见一斑;另一方面,作为一个重要剖面,1948年的新疆高等法学教育反映了近代化转型下监察权对司法、教育的影响及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运作的交互关系,呈现出特定时代与区域的特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国新疆 高等法学教育 新疆学院 监察使署 法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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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制定中的若干重要法律问题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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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湛中乐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1-50,共10页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远。《学位法》制定过程中涉及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02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影响深远。《学位法》制定过程中涉及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学位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是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三是《学位法》立法的目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四是学位授予单位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与程序;五是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六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评定委员会分会与答辩委员会的关系;七是学位撤销的条件与程序;八是有关学位纠纷的法律解决;九是对国外大学学位的认证,等等。对以上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对理解和适用《学位法》至关重要。同时,作为教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学位法》并没有穷尽所有细节,主要是确定了原则和框架,为学位工作的具体操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总之,一部公正、透明、有利于学术发展的《学位法》对促进学术交流、提升教育质量、维护学位制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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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源流理论视域下爱国主义教育立法议程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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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志忠 叶发保 《教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3-30,共8页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法治轨道是提升教育实效和凝聚力量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多源流理论对分析爱国主义教育立法进程的动态机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研究发现...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法治轨道是提升教育实效和凝聚力量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多源流理论对分析爱国主义教育立法进程的动态机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研究发现:专门立法不足、法治化程度低、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实效不高、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带来的冲击和挑战等构成了问题源流;党和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的建言献策、专家学者的专业建议形成了政策源流;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对高质量爱国主义教育及其法治化需求形成了政治源流。三源流两两反复互动、交汇耦合,开启了爱国主义教育立法的“政策之窗”,助推《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 多源流理论 立法议程 “政策之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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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的医学伦理审查必要性探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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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萍 《医学与哲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5期36-41,共6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首次在立法上对医师超说明书用药给予合法性确认,但未明晰其是否需要医学伦理审查才能适用。从以下四个维度论证医学伦理审查并非超说明书用药的必备前置程序:现行法律规范并未有强制性要求;行业并未形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首次在立法上对医师超说明书用药给予合法性确认,但未明晰其是否需要医学伦理审查才能适用。从以下四个维度论证医学伦理审查并非超说明书用药的必备前置程序:现行法律规范并未有强制性要求;行业并未形成统一共识与规则;比较法考察不能提供参考与支撑;从风险视角审视,超说明书用药所涉利益群体明确,风险相对可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对患者而言仍有一定风险,因此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要求,限定在尚无有效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明晰患者受益大于风险、坚守充分的知情同意、有循证医学支撑和经过医院内部审核等才能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说明书用药 医学伦理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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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后黄河流域治理的法律保障 被引量:3
19
作者 张庆萌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3,共8页
为强化黄河流域治理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创新流域管理体制及细化黄河流域治理法律责任,通过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后黄河流域治理的法律保障情况。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在实施过程... 为强化黄河流域治理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创新流域管理体制及细化黄河流域治理法律责任,通过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后黄河流域治理的法律保障情况。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立法模糊、与相关配套法规衔接不足、执法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其效能的充分发挥。提出了明确生态保护治理目标、整合细化现有法规、建立统一行政管理制度、构建多元化治理体系等流域治理完善路径,以解决当前黄河流域治理中的实际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流域治理 法律保障 黄河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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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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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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