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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产入表的流通激励与制度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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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莹莹 《中国流通经济》 北大核心 2025年第8期113-126,共14页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驱动经济发展与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通过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创新、强化高质量数据供给与高效流通的政策协同,持续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流通在价值创造、...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驱动经济发展与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通过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创新、强化高质量数据供给与高效流通的政策协同,持续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流通在价值创造、价值转化层面存在耦合关系。数据的核心价值产生于动态流通场景,数据流通的规模化发展须以产权清晰、价值明确、风险可控为前提,这是数据资产入表的核心制度功能。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提供实践指引,但相关制度设计并未突破对传统会计框架的路径依赖。实践中,确权规范缺位、会计规则不适配、信息披露不周延等困境,制约着数据资产入表对数据流通的激励作用。在数据确权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为数据资产入表的法律配置提供了指引,应以此为基本遵循,构建初始端持有权—流通端利用权的权利配置框架,实现秩序维护与效率提升的协同。在会计确认与计量层面,应采取分阶递进路径,延续《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无形资产—存货二分的科目列报与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待数据交易市场成熟后,可以构建独立会计准则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在披露机制层面,须构建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与结果性信息协同互补的披露框架,以“重大性”为核心基准,按照纵向风险分层与横向动态调适的逻辑划分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并建立表内确认与表外补充的双轨披露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资产入表 数据流通 数据确权 会计确认与计量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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