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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行为的治理路径——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修订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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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二军 刘威 《征信》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30-38,共9页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行为纳入刑法,其重要意义在于:回应民营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期盼,落实国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部署,完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严重背信行为入刑后存在四个方面的谨慎... 《刑法修正案(十二)》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行为纳入刑法,其重要意义在于:回应民营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期盼,落实国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部署,完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严重背信行为入刑后存在四个方面的谨慎与隐忧:国企民企高管人员背信行为的差异、刑法治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限度的把握、刑法沦为民营企业高管人员之间斗争的工具、治理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足等。完善刑法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行为的治理路径: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民营企业高管人员的背信犯罪行为,补充不告不理制度对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进行入罪限制,完善民营企业高管人员退赃退赔定罪量刑激励机制,加强民营企业高管人员背信犯罪基础理论的研究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民营企业 高管人员背信犯罪 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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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理路与理解适用——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中的背信罪条文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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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泽刚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共14页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 我国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的修正历程,揭示出背后的立法逻辑从渎职到背信、从差异保护到平等保护的转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多元性,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的财产利益和特殊身份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者是主要法益,后者是次要法益,经济秩序则属于附随法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属于修正后“其他公司、企业”范畴,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不能脱离前置法,但也不局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直接经济损失,但考虑到法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就加重法定刑而言,对比国有公司、企业,适度提高其他公司、企业背信犯罪的损失数额更具有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二)》 背信犯罪 合伙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 犯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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