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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视角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行刑衔接的困境与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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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璐佳 《种子》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41-246,252,共7页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属于法定犯。该罪行刑衔接在规范体系中表现为实体上行政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程序上行政法规发挥主要作用的基本模式。现行该罪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法与刑事法之间在...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属于法定犯。该罪行刑衔接在规范体系中表现为实体上行政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程序上行政法规发挥主要作用的基本模式。现行该罪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法与刑事法之间在行为认定标准、违法认定标准等方面难以衔接,且程序运转也不够流畅。该机制的完善应当以厘清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基本出发点,从该罪基本犯行为犯化、规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以及完善该罪后半段衔接等方面予以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法定犯 行刑衔接 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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