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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人身侵害”刑法应对的反思与修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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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敖博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35-147,共13页
元宇宙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互动方式的同时,也潜藏着“人身侵害”的风险。元宇宙有限沉浸性所引发的深度冒犯是刑法介入元宇宙“人身侵害”的法理依据,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则为刑法介入提供了犯罪学上的理由。“个人—支配犯”... 元宇宙在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互动方式的同时,也潜藏着“人身侵害”的风险。元宇宙有限沉浸性所引发的深度冒犯是刑法介入元宇宙“人身侵害”的法理依据,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则为刑法介入提供了犯罪学上的理由。“个人—支配犯”的应对模式在解释论上无法成立,元宇宙“人身侵害”不符合绝大多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构成要件,且因匿名性带来的认识错误问题进一步限缩了此类犯罪的适用空间。以义务犯理论为基础并考虑到平台履行积极义务的优势,应以“平台—义务犯”作为元宇宙“人身侵害”的刑法应对模式,从义务类型、功能需求、行刑衔接三个方面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解释论上的限制,同时充分发挥软法的引导功能与行政法的管控功能,使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居于“备而慎用”的状态,以实现对元宇宙“人身侵害”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元宇宙 人身侵害 冒犯原则 支配犯 义务犯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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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的消极性及其克服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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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波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0-65,共16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消极性,本质上来源于"行政不法依附性"的通说观点。该模式的消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具有救济渠道的完全排他性,致使权利相关人无法在接受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最大化、高效化地排除现实紧迫的法益侵害;其二,责令改正的义务类型、形式要件以及程序性要求的片面化,导致无法周全保障网络用户的重大法益。为提升行政程序前置化模式的性能,应当在区分程序前置型行政犯与不法前置型行政犯的基础上,塑造刑事不法判断的独立性规则,并依据刑法保护的法益类型规范责令改正的义务来源,确立防止"业务可控的结果扩大化"的义务改正标准,塑造"权利相关人+监管部门"的双向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行政程序前置化 网络服务提供者 刑事责任 行政不法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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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边界——以“快播案”判决为切入点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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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39-148,共10页
目前有关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理论研究与判例总结不够充分,致使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不清,代表性的案例有"快播案"判决广受质疑,腾讯等网络服务商恣意屏蔽、删除公民微信、短信内容损害了部分网民的言论... 目前有关网络服务商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刑法理论研究与判例总结不够充分,致使网络服务商刑事责任边界不清,代表性的案例有"快播案"判决广受质疑,腾讯等网络服务商恣意屏蔽、删除公民微信、短信内容损害了部分网民的言论自由权等。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信息(互联网)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信息缓存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定位(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商对于用户生成、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监控义务,仅负有事后"通知—移除"的民事、行政责任,例外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成立,取决于网络服务商是否提供专门供他人实施犯罪的技术支持与帮助,是否深度参与他人的犯罪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商 刑事责任 “快播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个人信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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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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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洪波 岳向阳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47-55,共9页
《网络安全法》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确定了中国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则,对适用刑法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存在二者适用中的衔接问题。这主要表现于四个方面:网络空间主权规定对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影响;《网络安全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网络安全法》有关网络安全的管理规定确定了中国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则,对适用刑法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也存在二者适用中的衔接问题。这主要表现于四个方面:网络空间主权规定对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影响;《网络安全法》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影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不同表述的理解;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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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以刑事不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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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3-80,共8页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范围界定问题,直接决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处罚边界。既有的界定路径都没有能够充分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前置法产生了脱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属采用空白条款的法定犯,应当立足于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立场,根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过滤和筛选,总结出适格的具有刑法价值的作为义务,才能合理避免前置性法律规范不当介入刑法领域,才能使本罪的处罚边界更加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违法判断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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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片面共同犯罪的制裁边界:兼议“快播”案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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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道萃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2016年第4期52-60,共9页
我国主要采取犯罪共同说,对片面共同犯罪持谨慎立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导致片面共同犯罪陷入理论和司法适用困局,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先后共同促成制裁网络片面共同犯罪的新格局。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明知负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仍... 我国主要采取犯罪共同说,对片面共同犯罪持谨慎立场。共同犯罪的网络异化导致片面共同犯罪陷入理论和司法适用困局,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先后共同促成制裁网络片面共同犯罪的新格局。网络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明知负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仍积极提供网络帮助或放任不管且造成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时,具有实质的可罚性。但应根据主客观要件综合判断网络正常业务行为的处罚边界。依法公开审理"快播"案昭示制裁网络片面共犯的司法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片面共同犯罪 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正常网络业务 “快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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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相关罪名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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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慧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56-167,共12页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拓宽了网络犯罪的刑法打击范围。如何实现新增罪名的准确适用是当前的重要问题。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要注意对行为方式和'情节严重'的把握,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加强对'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知;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要注意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范畴和监管部门的范围与层级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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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处理者的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刑事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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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双阳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80-90,共11页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 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承载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的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而数据处理者正是保障重要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数据处理者对于引起数据安全法益侵害危险的原因的控制支配是其居于保护者保证人地位并承担重要数据安全刑事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为督促数据处理者切实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从源头防范日益严重的重要数据安全风险,《刑法》应与《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有效衔接,在恪守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增设兼具法定犯、纯正不作为犯、义务犯、结果犯等多重属性的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构成要件设置要既能填补当前数据安全犯罪的立法漏洞,又合理划定数据处理者承担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处理者 重要数据安全 保证人地位 不作为责任 拒不履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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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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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45-60,共16页
我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形式上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通知—取缔"责任规则,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空白。对此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我国《网络安全法》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体系,并将该... 我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形式上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的"通知—取缔"责任规则,在具体内容上仍存在空白。对此可以参考德国的做法,通过我国《网络安全法》构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体系,并将该体系嵌入现行的责任规则之中,从而使"通知—取缔"规则本土化。详言之,应以网络违法信息的执法私人化为方向,以网络违法信息的删除为核心任务,在明确违法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将服务提供者的删除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具体化,从而充实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网络执行法 违法信息 合规规则 执法私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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