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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
17
1
作者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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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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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寻衅滋事罪的建构理性与司法经验
被引量:
12
2
作者
童德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61-76,共16页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一方面源于观念误解,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司法不当。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或者不合现实地理解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结果,学界提出废止寻衅滋事罪立法的观点,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异化问题。缺乏以社会秩序法益为条件的规范目...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一方面源于观念误解,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司法不当。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或者不合现实地理解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结果,学界提出废止寻衅滋事罪立法的观点,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异化问题。缺乏以社会秩序法益为条件的规范目的的引导,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目标。本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其建构的根据是,在行为对身体和财物的损害具有低强度性的场合,行为的多次性、行为对象的复数性和行为场所的公开性等因素加强了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缺乏个人法益的佐证,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可靠抓手。社会秩序构成成分复杂,本罪构成要件繁杂,且包括较多规范要件。传统“唯结果导向”的司法经验,异化了本罪规范保护目的并扩大其规制范围。有些扩大化措施必须加以合理限制。只有运用统合方法,才能建立社会秩序与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之间的论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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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规范保护目的
制度建构
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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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被引量:
17
1
作者
王平
徐永伟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3期80-89,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轻微犯罪出罪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CFX069)。
文摘
网络谣言的实质内涵是“未经证实”,而非必然虚假。在此基础上,涉众型网络谣言其实同时具有言论表达的积极建构性与公共秩序的消极侵蚀性两种潜在效能。因此,在运用刑事手段治理涉众型网络谣言时,基本的规范逻辑在于维持社会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谨防过度化的刑事治理消解言论自由的应然空间。为了在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之间预留合理的缓冲空间,应当在形式解释论的指引下严格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并通过对“虚假信息”的二元限定、“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范围限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限缩来重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
关键词
涉众型网络谣言
形式解释
寻衅滋事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Keywords
internet rumors related to public
formal interpretation
crime of provoking and provoking trouble
crime
of
fabricating
and
intentionally disseminating false information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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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寻衅滋事罪的建构理性与司法经验
被引量:
12
2
作者
童德华
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61-76,共1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文摘
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一方面源于观念误解,另一方面源于部分司法不当。其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或者不合现实地理解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结果,学界提出废止寻衅滋事罪立法的观点,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异化问题。缺乏以社会秩序法益为条件的规范目的的引导,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目标。本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其建构的根据是,在行为对身体和财物的损害具有低强度性的场合,行为的多次性、行为对象的复数性和行为场所的公开性等因素加强了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负面影响,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缺乏个人法益的佐证,寻衅滋事罪的判断就无可靠抓手。社会秩序构成成分复杂,本罪构成要件繁杂,且包括较多规范要件。传统“唯结果导向”的司法经验,异化了本罪规范保护目的并扩大其规制范围。有些扩大化措施必须加以合理限制。只有运用统合方法,才能建立社会秩序与本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之间的论证联系。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
规范保护目的
制度建构
司法经验
Keywords
crime
of
picking quarrels
and
provoking
trouble
s
protected normative purpose
rule construction
judicial experience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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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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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涉众型网络谣言刑事治理的规范逻辑与责任边界
王平
徐永伟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2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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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寻衅滋事罪的建构理性与司法经验
童德华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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