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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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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红卫 陆之悦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9年第5期29-32,共4页
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交通肇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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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 被引量: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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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万怀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70-81,共12页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 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角已经越伸越长。从交通肇事到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碰瓷"、偷窨井盖,危险方法行为犯罪行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产生这一结果固然有罪名本身的因素,但根本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合理解读,二是对于社会效果内容的片面阐释,三是无视罪名的确定性内容。其实质是忽视了政策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过分关注结果的危害性而淡化了行为规范内容和主观心态。只有在司法中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才不致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罪 政策 规范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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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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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传强 胡雅岚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42-51,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旨在规制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严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危及公共安全"应该限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对车内或车外的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可能的危险。乘客妨害安全驾驶主要表现为对驾驶人员使用狭义的暴力以及抢夺或控制驾驶操作装置,达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程度。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车辆行驶途中没有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竞合可能。认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时空条件、手段方式等所导致的危险程度的差异确定不同罪名,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司法裁判机能,为社会治理贡献刑法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 公共安全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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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刑事责任——监督过失理论的借鉴及“本土化”运用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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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星丞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23-27,共5页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 追究食品安全监管刑事责任重在保护公共安全,区别于重在保护职务的渎职罪责任。应借鉴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认定监督人过失;应根据客观归责论,结合《食品安全法》判断监督过失行为;根据法人实在说,我国监管刑事责任主体应为行政监管人员;不能以中断论将监督客体限制为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监督人罪名与被监督人罪名无关,监管刑事责任与渎职罪责任是想象竞合关系。一般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食品监管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 监督过失理论 危惧感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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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名生成的方法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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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晋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10-122,共13页
罪名个数通常应以法条为基本单位,一条(款)一罪名是基本类型,一条(款)数罪名和数条一罪名是例外。罪名与行为类型存在对应关系,有些司法罪名引发质疑就是因为误解了立法规定的行为类型。罪名用语通常取材于罪状,引用罪名、截取罪名和借... 罪名个数通常应以法条为基本单位,一条(款)一罪名是基本类型,一条(款)数罪名和数条一罪名是例外。罪名与行为类型存在对应关系,有些司法罪名引发质疑就是因为误解了立法规定的行为类型。罪名用语通常取材于罪状,引用罪名、截取罪名和借鉴罪名划分依据是罪名用语对罪状的依赖关系。其中,截取罪名易出现偏离文本、抓错实质的问题。罪名的体系性意味着既要协调好罪名间的关系,也要兼顾整体罪名群的特点。协调性的操作要求结构的一致、用语的统一、内容的呼应。罪名的生成应在科学方法引导下展开,如此才能实现罪名的概括、准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名生成 一条(款)一罪名 罪状 行为类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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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澄清、辩护与设想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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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林 白星星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47-57,共11页
基于刑法教义学和事实发生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行为对象“甲类传染病”的内涵、外延应紧密观照前置法予以把握。由此作出的“甲类传染病”即“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平义解释”,非扩张... 基于刑法教义学和事实发生学,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该罪行为对象“甲类传染病”的内涵、外延应紧密观照前置法予以把握。由此作出的“甲类传染病”即“甲类以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平义解释”,非扩张甚至类推解释,并未违背罪刑法定;紧密观照前置法所作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改,体现了将“罪刑法定性”与“现实回应性”、“原则性”与“张力性”、“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结合的刑事法治观。现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法还应在罪刑阶梯设置和罚金刑增设等方面予以完善。但完善前,出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和满足预防需要,特定情形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可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罪名认定所涉的“行为场所”等问题也需在转变观念中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甲类传染病 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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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中“危及公共安全”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2
7
作者 刘浩 刘艳红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8-95,共8页
针对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频发的司乘冲突以及刑法罪名供应不足的现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期通过轻罪的增设来实现刑法的社会治理。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时常存在不合... 针对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频发的司乘冲突以及刑法罪名供应不足的现状,《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期通过轻罪的增设来实现刑法的社会治理。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时常存在不合理地扩大该罪处罚范围的问题。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表述,其属于具体危险犯,应当对“危及公共安全”在个案的司法判断中进行具体分析。对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予以法教义学层面的分析有利于合理限缩该罪的处罚范围,并间接地会对其他危险犯的司法认定产生一定现实意义。“危及”与“公共安全”具有相应的含义和特征,为了适当限缩刑事处罚范围,应围绕“危及公共安全”予以法教义学层面的分析,并适当地予以类型化。妨害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及应当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公共安全”宜采用“不特定且多数人说”,公共安全的对象不包括纯粹的财产利益。该罪中“危及公共安全”的类型应当结合车速、路况、暴力程度、责任分配以及行为性质等尽量予以具体化,妨害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应当在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坚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及公共安全 具体危险 抽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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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刑事治理效度——以公交车司乘冲突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引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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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轲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00-103,共4页
为了打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我国于2019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在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中,尤以公交车司乘冲突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具代表性。通过分析既有判例,可以发现该类案件在刑事治理上有其成效,但同时存在... 为了打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我国于2019年1月8日印发了关于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在妨害安全驾驶犯罪中,尤以公交车司乘冲突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具代表性。通过分析既有判例,可以发现该类案件在刑事治理上有其成效,但同时存在缓刑适用率过低和短期自由刑不当代偿的问题,其背后成因在于"安全量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以及法官经验在裁判说理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宏观层面,应当引导司法裁判人员总结和运用区域性经验,并结合量刑指南、指导性案例等手段形成良性循环;在微观层面,应当深入理解《刑法》第114条有关规定,从具体情节入手,对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与评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全驾驶 效度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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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罪:法益与立法完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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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雪珂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1-149,共9页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 危害食品安全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143条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侵害的法益具有多重性和层次性,基于食品安全的现实意义、社会危害性理论和刑法的价值取向,公共安全当属该类犯罪的第一层次法益。将危害食品安全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符合立法宗旨,有利于提升刑法功能,有利于刑法正确适用。为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有效保障公共食品安全,避免刑法适用偏失,有必要设立危害食品安全的过失犯和抽象犯,增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等物品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害食品安全罪 法益 公共安全 过失犯罪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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