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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WTO贸易争端案件中中国的“超常规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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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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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法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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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12期30-38,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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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编号:08&ZD05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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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本文旨在对如何正确认识、解释和适用中国单方面承担的"超常规义务"(WTO-plusobliga-tions)的问题提出法律分析和政策建议。10年前,当中国接受WTO多边贸易规则并加入WTO时承担了大量多边贸易规则之外的"超常规义务"。10年来,DSB(WTO争端解决机构)解释和适用"超常规义务"时一味采取的严格的字面解释方法,其得出的结论往往不符合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不利于维护WTO多边规则的统一性。运用该方法推导出的裁决不仅不符合非歧视原则,而且加剧了中国在WTO协定下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性,造成对中国的单方面歧视越来越严重。笔者主张,在涉及中国"超常规义务"的WTO贸易争端案件中,我国政府和法律界应敦促DSB尽可能采取国际法上的限制解释(restrictiveinterpretation)的方法。这一条约解释方法是基于平衡争端一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考量,也有利于维护并促进WTO多边规则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更为重要的是,对中国承担的某些"超常规义务"作限制解释有利于实现WTO协定的整体目的和宗旨,有利于创造一个规则统一的、所有成员享有平等地位和有利于公平贸易的多边贸易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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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wto
wto协定的目的和宗旨
超常规义务
wto贸易争端案件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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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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