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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处分意识必要性的证成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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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红 张驰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27-37,共11页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 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并非一定主客观相统一,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行为就存在着不具备处分意识的情形。由于诈骗罪构成要件危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被骗者的处分行为,而盗窃罪并不需要,因此两罪虽然在宏观层面的危险性相差不大,但在具体层面的危险性有高低之分。故在立法层面保持两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而在司法层面要求盗窃罪的入罪数额低于诈骗罪是妥当的,处分意识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和诈骗罪的功能应予以坚持。此外,只要坚持“利益盗窃说”“处分意识必要说”就不会产生处罚漏洞,只是在责任主义的要求下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处罚空隙。为发挥处分意识的区分功能,严格的“处分意识必要说”具有妥当性。被骗人对于有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财产的转移占有,具体要认识到财产的数量以及对财产特定化有意义的种类或性质;对于无形财产,需要认识到自己在丧失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由于占有的根基是现实的控制力,因此在处分意识的判断上二者保持了一致的严格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处分意识 法条竞合 处分意识必要说 处分意识不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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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的失灵与优化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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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华 马忠红 《情报杂志》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16-123,共8页
[研究目的]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构成广泛威胁的背景下,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警失灵现象,旨在为构建更加精准、高效的预警系统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剖析,全面探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情报的生... [研究目的]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构成广泛威胁的背景下,研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预警失灵现象,旨在为构建更加精准、高效的预警系统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剖析,全面探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情报的生成流程和情报失灵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一系列优化策略。[研究结果/结论]预警系统的优化需综合考虑数据、技术和机制三个维度:在数据层面,需破除数据壁垒并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在技术层面,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加强传统情报技术,并改进模型生成技术;在机制层面,应建立跨部门情报共享机制、健全偏差结果校正机制、优化预警响应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犯罪预警 犯罪情报 预警情报 大数据侦查 预测性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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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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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红艳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6-170,共15页
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 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的不同构造,有助于实现对涉税犯罪的准确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特殊诈骗罪,其构成要件包含了骗取国家税款行为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要素;逃税罪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不是特殊诈骗罪,这是其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悬殊的关键。对于实践中争议极大的“富余票”虚开、“有货代开”“变票虚开”、少开发票等情形,都应当认为行为人不是通过虚开骗抵的欺骗方式造成税款损失,而是为了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逃避缴纳税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成立逃税罪。如此界定犯罪界限,能够在个案处理中严格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谦抑性。对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逃税行为,不能转而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逃税罪 特殊诈骗 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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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财产损失:司法认定规则的体系性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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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红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5-99,共15页
诈骗罪财产损失判断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社会现实,采取修正的整体财产说。体系性地建构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司法认定规则,有助于解决大量疑难案件。经济性衡量是财产损失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被害人得到等价补... 诈骗罪财产损失判断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立法规定和社会现实,采取修正的整体财产说。体系性地建构判断财产损失的具体司法认定规则,有助于解决大量疑难案件。经济性衡量是财产损失司法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被害人得到等价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财产损失;以欺骗方式行使债权的,不存在整体的财产损失;仅是财产未增加不是财产损害,债权人未取得约定收益,难以认定被害人有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司法认定还需要视情形考察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实现,对此的判断应当是客观的而非个别化的。在普通交易中,交易目的要限定为客观的经济性目的,且刑法不需要对所有目的未实现的情形进行规制;在涉“做法事”等特殊交易领域,应当重点判断服务提供者身份的真实性。古玩、翡翠赌石等行业有特殊的交易惯例,影响对财产损失结果归属的判断,购买者应当自我答责的情形大量存在。成本扣除和涉案财物处置均与财产损失判断有关,当行为人给付的财物有价值,在计算损失时应扣除并发还给被害人。这不仅是修正的整体财产说的题中之义,也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相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整体财产损失说 客观交易目的 犯罪成本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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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的先行处置机制
5
作者 胡凌宇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10-120,共11页
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的先行处置机制是指公安机关对涉案账户和资金依次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先行返还三项措施,以便快速拦截涉案资金,及时追赃挽损。先行处置涉案资金有利于改善被害人财产权保护缺位的现状,也有利于兼顾程序正义... 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的先行处置机制是指公安机关对涉案账户和资金依次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先行返还三项措施,以便快速拦截涉案资金,及时追赃挽损。先行处置涉案资金有利于改善被害人财产权保护缺位的现状,也有利于兼顾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资金在线阻截返回的技术原理以及电诈犯罪的留痕性使先行处置机制在实践层面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从操作流程和运行成效两个维度对先行处置机制进行实践考察后,发现该机制不仅整体上存在问题,在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和先行返还阶段也分别面临若干困境。未来应当从制度规范、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三个层面对先行处置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规范层面针对既有难题增修若干配套规定,运行机制层面以科技赋能提高先行处置实效,资源配置层面继续坚持“打防并重”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先行处置 紧急止付 快速冻结 先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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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的数字化迭代与适应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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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印波 杨子衿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81-191,共11页
目前数字传销犯罪的主要特征难以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商品表征要件、层级结构要件、下线扩增要件、欺骗要件实现有效对应,呈现出犯罪特征与抽象构成要件表述的显著偏离。对数字传销犯罪的单方刑事治理面临成文法滞后、治理能力不... 目前数字传销犯罪的主要特征难以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商品表征要件、层级结构要件、下线扩增要件、欺骗要件实现有效对应,呈现出犯罪特征与抽象构成要件表述的显著偏离。对数字传销犯罪的单方刑事治理面临成文法滞后、治理能力不足、阻碍产业发展、手段包容性差等缺陷。基于对适应性治理中决策动态化与协同治理的提倡,一方面应解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增设传销诈骗罪以规制强欺骗属性的传销犯罪,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无、弱欺骗属性的传销犯罪,延续并优化刑事治理;另一方面应新增《反传销欺诈法》,对行刑动态衔接以及超大平台与社会公众协同治理作出专门规定,开展预防性立法,以实现传销综合治理补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传销犯罪 传销层级 适应性治理 综合治理 《反传销欺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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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困境、成因与破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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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楼伯坤 李想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43-56,共14页
跨境网络犯罪是互联网结构要素跨越国境或边境的犯罪形式,使得犯罪的主体、行为、对象和结果等涉罪要素的载体处于不同的空间场,为确定刑事管辖权带来了复杂的现实境况,引起多国或多地区的管辖权冲突以及管辖权冲突规则难以协调等问题... 跨境网络犯罪是互联网结构要素跨越国境或边境的犯罪形式,使得犯罪的主体、行为、对象和结果等涉罪要素的载体处于不同的空间场,为确定刑事管辖权带来了复杂的现实境况,引起多国或多地区的管辖权冲突以及管辖权冲突规则难以协调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国各地区对保护管辖原则的理解僵化、刑事管辖权立法规范适用性不强、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所致。为此,中国应当重新解读并践行“双方可罚原则”,在鼓励“进取型管辖”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积极推行适用“行为-结果联系原则”来确定刑事管辖权,以防止出现立法保守下的司法被动局面或者为宣示司法主权的立法过度扩张态势。鉴于此,我国应当尽快与刑事管辖权冲突比较突出的国家和地区缔结以惩治跨境网络犯罪为核心的国际条约、多边协定和司法协助规定,并在国内法中同步转化,以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和我国“十四五”规划中对网络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管辖权 跨境网络犯罪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双方可罚原则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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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研究——以单一行为型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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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改之 邹宏建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3-154,共12页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 对于兼具欺诈与敲诈因素的单一行为型案件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认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互斥关系的主张,会导致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的混淆、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的抵牾等问题,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逻辑严密、体系一贯的解决方案。应当坚持修正的“竞合论”,肯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能够成立某一罪名的既遂与另一罪名的未遂的想象竞合。这有利于行为人视角的复归,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构建具有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根据修正的“竞合论”,在定性时,应当先审查行为能否被同时评价为欺诈与敲诈,以认定行为的性质;再按照客观归属理论考察财产处分是属于欺诈因素还是敲诈因素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以决定最终的处断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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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的反电诈协助执法义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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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勇 李林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9-79,共11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在“第一道防线”的在线控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互联网平台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执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技术支持与协助的具体内涵及程序规则尚存在大量...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与综合治理离不开互联网平台在“第一道防线”的在线控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互联网平台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执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技术支持与协助的具体内涵及程序规则尚存在大量的法律留白,亟待细化和完善。对此,应全面梳理反电诈协助执法义务的程序法渊源与治理法基础,结合平台协助执法的丰富实践,探究协助执法义务的基本内涵,把握平台协助执法的初步计算、筛选计算、循环计算属性,厘定响应协助与主动协助两种类型,提出比例调证、紧急协助、跨境调证、在线调证、分级担责、算法备案、实时监测、紧急止付、情况反馈等具体协助规则,从而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平台的数字看门人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技术支持与协助 犯罪治理 看门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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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及治理研究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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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华 马忠红 《南洋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41-54,共14页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最高检成立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统筹协调深化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工作。东南亚地区已经成为中国公民跨境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的主要目的地。大量中...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最高检成立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统筹协调深化打击治理网络犯罪工作。东南亚地区已经成为中国公民跨境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的主要目的地。大量中国公民跨境到东南亚各国实施针对我国境内民众的网络犯罪,不仅给国内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造成与流入国民众的紧张关系。通过2011年至2019年期间东南亚各国移交回国的网络诈骗人员情况分析,发现移交人数总体上升,并在2019年达到峰值。从犯罪窝点的空间分布和转移来看,实施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的犯罪者对犯罪窝点的选择,其考虑因素各有不同,前者主要考虑经济成本和惩罚成本,后者更多受政策法律和执法力度影响;在多种因素作用下,犯罪窝点地有从遍布东南亚向缅甸北部聚集的趋势。从犯罪特征的变化来看,具有犯罪组织公司化、主犯隐蔽化和从犯胁迫化、犯罪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化以及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融合化等特征。有效治理东南亚地区中国公民跨境网络犯罪,需要采取完善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及其周边产业的法治体系,创新机制推进国际执法合作,严控重点人员出境与回流,全链条管控网络犯罪周边产业等综合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网络诈骗 网络赌博 网络犯罪 跨境犯罪 东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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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球行为的刑法定性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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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星丞 陈芹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37-41,共5页
我国假球案以受贿定罪,遗漏了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形成"重反腐、轻打假"的错位;理论界对假球定性的探讨也缺乏说服力。域外司法不将假球认定为受贿罪,而均认定为诈骗罪,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假球亦应定性为诈骗罪:参赛者未向组... 我国假球案以受贿定罪,遗漏了对假球行为的定性,形成"重反腐、轻打假"的错位;理论界对假球定性的探讨也缺乏说服力。域外司法不将假球认定为受贿罪,而均认定为诈骗罪,其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假球亦应定性为诈骗罪:参赛者未向组织者提供真实的比赛,获得"债务免除"利益;保护比赛是保护财产法益与保护体育诚信的完善契合;量刑时应考虑体育诚信的主观价值损失;不能以国家利益为借口打假球。因假球而受贿的,则触犯诈骗与受贿两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 体育诚信 诈骗罪 财产法益 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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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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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志琼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2期36-50,共15页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已由"支付通道型"转向"通道+账户型",其在追求便民、快捷的同时,也导致自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程序被技术手段遮蔽。受此影响,相应的刑法规制存在诸多误区:在事实层面,未能厘清第三方支付在网络...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已由"支付通道型"转向"通道+账户型",其在追求便民、快捷的同时,也导致自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程序被技术手段遮蔽。受此影响,相应的刑法规制存在诸多误区:在事实层面,未能厘清第三方支付在网络支付、理财、信贷领域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和所涉法益;在规范层面,对利用第三方支付设备取财的盗、骗罪质定位不清。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支付领域的广泛运用,"机器不能被骗"的时代意义和社会效果应受到质疑。对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定性,应在厘清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支付设备的正常处分功能分别适用诈骗罪与盗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盗窃罪 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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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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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延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30-135,共6页
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形式和程度不是千篇一律的,其在不同的罪名中往往有不同的内容,“非法占有”的内涵也会因罪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具体分析了“非法占有”在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中的不同表现... 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形式和程度不是千篇一律的,其在不同的罪名中往往有不同的内容,“非法占有”的内涵也会因罪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具体分析了“非法占有”在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中的不同表现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非法占有” 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要件 中国 罪名 合同诈骗 金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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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被引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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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34-141,共8页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 虽然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关键性要素,但只需认识到财物外形上的占有转移即可,因而"处分意思不要说"相对合理;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根本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此应以阵营说为基础,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盗窃罪与诈骗罪不仅可能形成想象竞合,还可能存在法条竞合,同时符合两罪构成要件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承认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有助于认识错误和共犯问题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诈骗罪 盗窃罪 处分意思 处分权限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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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立法定位与价值取向探析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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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艳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3期144-150,共7页
金融诈骗罪刑事立法因其领域之特殊性而有其特定的价值定位与思维取向。就立法前提而言 ,实现在效益与安全价值之间的衡平与恪守后盾法性质是其立法定位。就保护法益而言 ,传统的以保护金融机构利益与静态所有权为重心的价值取向值得反... 金融诈骗罪刑事立法因其领域之特殊性而有其特定的价值定位与思维取向。就立法前提而言 ,实现在效益与安全价值之间的衡平与恪守后盾法性质是其立法定位。就保护法益而言 ,传统的以保护金融机构利益与静态所有权为重心的价值取向值得反思 ,此种法益保护观已落后于现代金融观念。就行为方式而言 ,金融诈骗行为的构造要素与传统诈骗罪行为有着很大差异性。而且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立法 价值取向 金融诈骗行为 界定 金融信用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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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被引量:55
16
作者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5-47,共13页
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 就电信诈骗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既遂(如果被害人在24小时之内可以取消转账或前往银行止付的,则经过24小时之后为诈骗既遂)。在事前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取款人在电信诈骗正犯者既遂后实质性终了之前帮助取款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只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复帮助特定同一电信诈骗正犯者套现、取款的行为人,即使表面上没有语言、文字的事前通谋,也能够成立诈骗罪的共犯。换言之,虽然第一次取款行为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在事实上形成心理默契的情况下,后面的取款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取款人连续为同一特定电信诈骗正犯者取款,前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应当作为包括一罪处理,认定为诈骗罪(但不能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计入诈骗数额),不实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信诈骗 取款人 共犯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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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独特属性与治理路径 被引量:68
17
作者 王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10,共10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简称电诈犯罪,是网络技术和传统诈骗相结合的新型犯罪,它内在的立体式、操控式、应和式特质,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可相提并论,对其采用传统的末端司法管控的治理模式难以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治理电诈犯...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简称电诈犯罪,是网络技术和传统诈骗相结合的新型犯罪,它内在的立体式、操控式、应和式特质,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可相提并论,对其采用传统的末端司法管控的治理模式难以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治理电诈犯罪应充分考虑其态势与特性,从被害预防角度引入新的管控理念,以期实现被害主体不应和、单方面脱离诈骗锁链等目标,有效维护社会安全与公民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诈犯罪 立体式犯罪 操控式犯罪 应和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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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犯罪定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7
18
作者 林荫茂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0-66,59,共8页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 本文主要探讨了保险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保险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罪、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占为己有犯罪等相关犯罪的界限 ;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及罪数问题 ;还探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犯罪的罪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均涉及保险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共同犯罪等定性问题 ,对深化该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均有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共同犯罪 非罪 牵连关系 数额较大 数罪 司法实践 认定标准 受益人 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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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行为类型的边缘问题 被引量:45
19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4-48,共15页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 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欺骗手段,而非表明违法性减少的要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不是完整的独立行为类型,需要结合《刑法》第224条的项前规定以及诈骗罪的构造加以理解和适用;"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的兜底规定并非不明确规定,也非扩张性规定,不需要进行限制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行为类型 扩大解释 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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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适用问题和教义学解析 被引量:26
20
作者 王新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42-50,共9页
为了全方位地保障银行发放贷款的安全,我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已经设置了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贷款类罪名的情况下,又在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逐步建立起严密的贷款类罪名体系。骗取贷款罪在司法... 为了全方位地保障银行发放贷款的安全,我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刑法》已经设置了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贷款类罪名的情况下,又在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逐步建立起严密的贷款类罪名体系。骗取贷款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在刑事立案上偏重于放出贷款金额的“唯数额论”,片面地看重加害人提供不真实的申请贷款材料之欺骗行为,不全面考察造成银行放出的贷款处于风险的原因力等,由此导致该罪的扩大适用。有必要在辨析该罪所具有的立法价值之基础上,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分析骗取贷款罪的规范适用问题,防止片面地强调申请贷款的手续“圣洁化”之做法。在目前废除骗取贷款罪不具有可行性的背景下,可以考虑从刑事政策方面,在该罪的“后端”开设一个“出罪口”,以便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骗取贷款 贷款诈骗 司法适用 因果关系 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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