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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学理考察与规则设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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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爱民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16-124,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 生态环境损害作为典型的公共风险,决定了对该风险的规制需要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协同合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迈向公私法合作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旨在经由司法审查确保磋商协议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基于此,该研究采取实证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效能不足,原因在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本质属性存在认知误区。研究认为,单纯的民事合同说或者行政契约说因理论缺陷无法与磋商协议的法律属性相契合。磋商协议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但其私法属性更为凸显,属于特殊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不可混同。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不符,不可适用非讼程序法理进行司法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与略式程序更为适配,应当设置特殊的程序规则。具体而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启动该程序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交证明力高的表面证据。该类案件可以根据行政级别和案件影响程度设置级别管辖,并由各地法院设立专门法庭集中管辖。法院在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应当秉持实质尊重原则,以磋商程序正当性和磋商协议合法性为审查重点,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案外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底线要求。一旦磋商协议内容存在实质争议,法院应当终结该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该程序应当保障案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权,并适用“异议-撤销”的事后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公私法合作理论 司法确认程序 略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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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其矫正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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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加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40-151,共12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发挥,与其运行存在误区息息相关。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违法扩大的误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不遵守依法解释的原则以及司法确认案件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在实践中未得到很好的发挥,与其运行存在误区息息相关。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存在违法扩大的误区,这与最高人民法院不遵守依法解释的原则以及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过于顺从、依赖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密不可分。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结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体现法官心证和裁判的过程较少,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因此被列入不上网公开的范围之内,并不妥当。此类司法确认案件被误当成小微案件,导致其考核权重的整体科学性低下。为理性矫正实践中的误区,非诉讼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对象范围应恪守法律限定主义,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全面详尽地上网公开,司法确认案件之考核权重的确定应采用省域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确认程序 客体范围 文书上网公开 考核权重 法律限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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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问题探讨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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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雅忱 何炼红 陈仲伯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38-43,共6页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其设置的初衷在于挖掘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厘清司法确认的对象、选择可行的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司法确认的效力、保护当事人...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其设置的初衷在于挖掘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厘清司法确认的对象、选择可行的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司法确认的效力、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是构建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制度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纠纷 行政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程序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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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诠释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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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加良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60-71,共12页
人民调解能否妥当地化解民间纠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善治水平的高低。人民调解的历史业绩使其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资源。基于彻底性、一次性解决原纠纷的理念,《人民调解法》剥夺了当事人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起诉权,作为赋予人民... 人民调解能否妥当地化解民间纠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基层善治水平的高低。人民调解的历史业绩使其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资源。基于彻底性、一次性解决原纠纷的理念,《人民调解法》剥夺了当事人针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起诉权,作为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间接执行力的关键机制,司法确认程序成为人民调解复兴的希望所在。经由司法确认程序来降低民事纠纷成案率的正当性来源于纠纷分流的正当性,而纠纷分流的正当性来源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越接近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司法确认程序对民事纠纷成案率的降低越能取得大规模效应。行政调解的制度化长期高度依赖规章,既有规章唯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马首是瞻,关于针对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之效力与司法确认的规则设计未能体现出独立品格;将来相关规则的构建,没有必要和可能另起炉灶。司法确认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的主要载体,法院在该程序中须在支持和监督两端之间找到平衡点,偏向任何一端的举动都会削弱人民调解在基层治理中的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确认程序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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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撤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模式及其反思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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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华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58-169,共12页
通过对1998年至2020年间我国人民法院(以下统称“法院”)公开发布的所有学位撤销案件进行爬梳,我们可以观察到法院在学位撤销案件中到底审查了什么以及审查范围对案件结果的潜在影响。基于不同的司法立场,法院在审查高校撤销学位决定的... 通过对1998年至2020年间我国人民法院(以下统称“法院”)公开发布的所有学位撤销案件进行爬梳,我们可以观察到法院在学位撤销案件中到底审查了什么以及审查范围对案件结果的潜在影响。基于不同的司法立场,法院在审查高校撤销学位决定的范围和内容层面存在“全面审查模式”“程序化审查模式”“实体性审查模式”和“直接审查模式”四种类型。不同的审查范围模式对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在保护基本权利、强化法院释法说理、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理念下,“实质化的全面审查模式”对高校学位撤销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都进行全面审查,而且还对案件所涉舞弊作伪事实是否满足《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构成要件这一核心问题进行论证说理,这种模式宜成为法院确定学位撤销案件司法审查范围标准的理想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 学位撤销 司法审查范围 全面审查 程序化审查 学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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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程序的系统建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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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8-187,共10页
司法确认程序的建构不应依据“非讼程序论”,司法确认应立足我国本土实际的实践。在司法确认的启动程序方面,须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但具体管辖法院可逐渐扩展。在司法确认的审查程序方面,法院的审查对象应是经调解组织或调解员... 司法确认程序的建构不应依据“非讼程序论”,司法确认应立足我国本土实际的实践。在司法确认的启动程序方面,须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但具体管辖法院可逐渐扩展。在司法确认的审查程序方面,法院的审查对象应是经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采用合适的审查方式积极审查。在司法确认的后段程序方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应具有消极既判力,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不具有任何既判力,且为充分保障调解协议当事人与案外人权益,可逐渐扩展并完善司法确认的救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确认程序 非讼程序论 刚性程序 柔性程序 调解协议 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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