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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制度传承、宏观模式与重要创新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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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4-106,共13页
《民法典》是制度传承和创新的产物。其发挥了《民法通则》的母体作用,实现了《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总则编》的过渡,坚持身份与财产立法不同变动性;积极推进政策法律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原则等入典;全面吸收了审判经... 《民法典》是制度传承和创新的产物。其发挥了《民法通则》的母体作用,实现了《民法总则》到《民法典·总则编》的过渡,坚持身份与财产立法不同变动性;积极推进政策法律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绿色原则等入典;全面吸收了审判经验。《民法典》在法律性质上坚持公私分立、民商合一;形成了总分结合、确认和保护并举的立法结构;在编纂路径上规范逻辑和现实考量相互交融。《民法典》的重要创新有人格权独立成编,建立多元开放便捷的担保制度,实行“宽严相济”的侵权责任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制度传承 宏观模式 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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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法修订应考虑的因素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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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瑞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58-165,共8页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 继承法的修订是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应考虑继承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继承法的内容安排须与民法总则衔接,与其他分编协调。总则中已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能重复;应在其他分编规定的内容,继承法不应再规定。基于产权保护和私有财产的状况,对遗产的规定应坚持"凡私有财产均可为遗产"的观念。因私有财产量大且构成复杂,继承法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及其地位。基于现代家庭结构发生的变化,继承法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继承权相对丧失的适用。从特留份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家庭结构的现状考虑,特留份权人的范围不宜扩大到三亲等及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修订中应承认后位继承,认可继承协议的效力,承认形式瑕疵遗嘱不能仅因形式瑕疵而无效,确认不同形式的遗嘱具有同等的效力,确定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设立共同遗嘱。鉴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应扩大遗嘱的形式,承认打印遗嘱等形式,对于遗嘱的见证不拘泥于"现场见证",认可以微信等方式予以见证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继承法修订 产权保护 家庭结构 意思自治 科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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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中的外部体系协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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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2-12,共11页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妥善处理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实现外部体系协调。对于我国《物权法》中涉及宪法的规定,不能具体化为物权规范的,应当删除;能够具体化... 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妥善处理与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实现外部体系协调。对于我国《物权法》中涉及宪法的规定,不能具体化为物权规范的,应当删除;能够具体化为物权规范的,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妥善表达。对于我国《物权法》与相关法律中的重复规定、矛盾规定、衔接规定、公法规定等,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删除、修改、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 宪法 土地 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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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本土习惯法--以顶盆继承类案为样本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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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13-131,共19页
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 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够保留其合理内核,而为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所广泛认可。通过对顶盆继承类案的研究可以发现,顶盆继承可分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和非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两大类,其性质和效果各异,不可一概而论。顶盆继承在继承法上具有多元效果,顶盆行为可作为遗产取得的依据,顶盆人可依顶盆事实发生的不同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据此,在中国现行法上实际存在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习惯继承的三元架构。顶盆继承习惯并非单纯发挥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还有解释制定法和修正制定法之功能,从而与制定法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就修正制定法之功能而言,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存在双向矫正,此种功能常为以往研究所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虽仅明示习惯法的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但不排斥习惯法的其他功能,通过解释仍能发现习惯法扮演多重角色的空间,从而使该条成为具有开放性的法源体系之支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顶盆继承 习惯法 法律漏洞 民法典 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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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理念与制度构想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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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歌雅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95-104,共10页
理念决定立法走向与制度构想。关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理念,并将实现意志自由、承担道德责任融入制度构想之中,才能推进并提升《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进程与质量水准,吻合社会需要与民众诉求。为保障《民法典·继... 理念决定立法走向与制度构想。关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理念,并将实现意志自由、承担道德责任融入制度构想之中,才能推进并提升《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进程与质量水准,吻合社会需要与民众诉求。为保障《民法典·继承编》编纂的科学、严谨、适用,应重点关注继承制度的补充与完善、继承与创新,并在完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更新遗嘱的形式与效力、补益遗赠扶养协议规范等环节进行研讨与突破,以促进我国继承制度的法典化与制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编》 编纂理念 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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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如何实现民商合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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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平华 于惠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95-108,共14页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中,总则编奠定了"民商合一"的基调,再由继承编予以具体践行。继承编的"民商合一"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展开:在实体上,以继承客体为逻辑起点,概括回答了遗产... 我国《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中,总则编奠定了"民商合一"的基调,再由继承编予以具体践行。继承编的"民商合一"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展开:在实体上,以继承客体为逻辑起点,概括回答了遗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的问题;以实现被继承人意愿为核心目标,并落实于遗嘱信托、遗赠扶养协议、特殊遗赠等具体制度,同时为商事主体介入继承事务提供空间。在程序上,借鉴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商事程序,以强化遗产债权人保护为主要目标,构建兼顾效率与秩序的遗产处理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继承编 继承客体 被继承人意愿 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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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总则立法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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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74-84,共11页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启,《物权法》总则编应做如下完善:不规定物权概念,即便规定,也应对物权概念作出调整,将其界定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增加物权类型,对物权法定的缓和... 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启,《物权法》总则编应做如下完善:不规定物权概念,即便规定,也应对物权概念作出调整,将其界定为"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坚持,但应增加物权类型,对物权法定的缓和路径加以明文化。物权变动应认可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否定其无因性,以融贯法律体系,践行私法自治。其他条款亦应做必要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 物权 物权法定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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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特别赠与及遗产合算制度之构造——以民法典继承编为分析视角 被引量:5
8
作者 孟烨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89-200,共12页
以实现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的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立法却并未建立相关规则,立法的缺位导致财产传递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将生前特别赠与视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其合算入遗产,再由继承人... 以实现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的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立法却并未建立相关规则,立法的缺位导致财产传递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将生前特别赠与视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其合算入遗产,再由继承人平均继承的遗产合算制度,被用于解决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历史基础和比较法研究可以为构建遗产合算制度提供参照。在遗产合算制度的构建中,特别赠与范围的确定标准、赠与价值的评估机制,以及代位继承和间接赠与情况下的归扣义务人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继承编 生前特别赠与 遗产合算 平等继承 比较法 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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