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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孪生视角下的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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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怀文 叶宣含 《中国科技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77-85,共9页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生产方式的革新和数字孪生的发展共同指明了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构建的应然方向:促进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基于数字孪生的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集成使用,是一种高生产效率的数据使用方式,能...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生产方式的革新和数字孪生的发展共同指明了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构建的应然方向:促进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基于数字孪生的全生命周期工业数据的集成使用,是一种高生产效率的数据使用方式,能全面释放工业数据潜力和充分赋能工业转型升级。然而,当前工业数据分布离散且流动滞塞,加之各生产经营者对工业数据的事实性控制权过于分散,导致工业数据难以被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进而引发了工业数据使用的“反公地悲剧”。对此,我国应当构建一套与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方式相契合的工业数据配置及流动规则。在配置规则层面:在先数据收集者享有工业数据有限控制权益,且国家享有工业数据整合权力。在流动规则层面:除自由市场交易外,工业数据流动的“新途径”基于配置规则产生。配置及流动规则的结合将降低交易成本,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最终促进工业数据共享集成和协同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工业数据 数字孪生 反公地悲剧 工业数据有限控制权益 国家数据整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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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设型机制到支撑型机制:数字时代信息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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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浩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需因应技术进步不断作出调整。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国内主流观点主张在数据之上设立新的排他性权利,美国、日本等国的数据保护实践却选择对支撑型机制进行扩张,基于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建构保护制度,这为信息财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其含义、主体及物理载体逐渐分离,企业对信息的私力控制范围进一步拓宽,支撑型机制适用范围扩张,且相对于创设型机制更具效率优势,传统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方式已不再适用。为弥补技术变革环境下法定知识产权僵化和滞后的缺陷,应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现代性的支撑型机制,在商业秘密制度基础上建立合法控制信息保护制度,对向有限主体提供、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公开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财产 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财产权益 商业秘密 秘密—公开二分法 私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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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风险规避视角下的大数据控制人财产权利与限制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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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林 《图书情报知识》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16-122,共7页
文章在界定大数据控制人的定义、类型、资格及其与数据原权利人关系基础上,对大数据控制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及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受到的合理限制进行探讨。研究认为:大数据控制人是对其合法获取并实际控制的数据享有完整或部分财产权利并承... 文章在界定大数据控制人的定义、类型、资格及其与数据原权利人关系基础上,对大数据控制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及行使权利过程中应受到的合理限制进行探讨。研究认为:大数据控制人是对其合法获取并实际控制的数据享有完整或部分财产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分为组织型和个人型两类,组织和个人要想成为大数据控制人必须具备五个基本条件:大数据控制人和数据原权利人间是授权与约束关系;大数据是数据控制人的数据资产,控制人对其享有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大数据控制人的财产权利来自法律赋权和数据原权利人的许可授权;控制人对数据财产权利的正确行使是实现大数据价值和降低信息服务风险的前提和保证;大数据控制人在行使财产权过程中应受到必要限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控制人 财产权利 权利限制 信息服务 信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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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判定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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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翱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41-254,共14页
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明晰的数据权属是数据经济健康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数据财产权益法律制度的首要环节,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学说亦未形成理论共识。数据权属分为两个层次:一为人格权益归... 现代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明晰的数据权属是数据经济健康发展的逻辑前提,也是构建数据财产权益法律制度的首要环节,但是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现有学说亦未形成理论共识。数据权属分为两个层次:一为人格权益归属;二为财产权益归属。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具体规范和人格权的一般理论表明:在划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场合下,(个人)数据的人格权益归属于个人数据所关联的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的财产权益归属作为当前争议焦点尚无定论,既与数据权属的研究角度不同有关,更与缺乏有力的数据权属分配标准有关。解决该难题的关键在于全面考察财产权益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线索,从理论依据、法制标准和裁判立场三个维度辨析数据权属的配置标准。具体而言,判定数据财产权益归属,在理论依据维度上:需从法哲学层面考量并入理论、投射理论、劳动理论和公约理论的可适用性,明确何者对数据投入了劳动和资本、归属于何者较能满足社会共识;从法人类学层面梳理财产权益分配的社会历史脉络,明确何者需要保障其数据生产积极性以增进社会整体生产力;从法经济学层面分析财产权益分配的经济考量因素,明确何者对出产数据具有激励必要且能有效率利用数据。在法制标准维度上:需从关于物、智力成果、商业秘密和数据库等多种客体的既有法律规范,提炼财产权益分配的立法精神,明确何种数据权属配置更加契合立法的内在规律。在裁判立场维度上:需从域内外典型案例的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总结司法机关对数据权属的基本见解,明确何种归属可得映照司法者对数据财产权益归属的实务处断。尽管三个维度视角各异,但经分析验证,三者在不同程度上蕴含一项共性原则——“播种者收获”,均倾向于将数据财产权益分配给合法收集处理数据的主体,该主体可称为合法的数据控制者,即决定数据处理目的与方式之人,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制造的企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财产权益归属 劳动论 公约论 数据控制者 播种者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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