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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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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4-23,共10页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确认判决是行为诉讼中的判决,而非法律关系的一般确认诉讼的判决。只有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具有独立性,其他的确认行为违法判决、确认不作为违法判决均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的衍生品。撤销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确认判决是行为诉讼中的判决,而非法律关系的一般确认诉讼的判决。只有确认事实行为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具有独立性,其他的确认行为违法判决、确认不作为违法判决均为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的衍生品。撤销判决、履行判决不仅具有确认违法的功能,还能施以直接有效的救济,应当优先发挥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只有无法作出撤销判决、履行判决时,才有发挥确认违法判决作用的空间。鉴于行政活动存在多样性,我国应增加新的判决种类,以期实现权利的无漏洞实效性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确认之诉 行为之诉 法律关系诉讼 确认违法判决 确认无效判决 确认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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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基于理论和案例的考察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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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2-13,共12页
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是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的例外。相对于撤销并责令重作,变更判决具有效率上的优势,避免了当事人因为行政机关不重作或者乱重作而遭受"二次伤害"。变更判决由法院来直接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具有破坏司法权... 行政诉讼中,变更判决是撤销并责令重作判决的例外。相对于撤销并责令重作,变更判决具有效率上的优势,避免了当事人因为行政机关不重作或者乱重作而遭受"二次伤害"。变更判决由法院来直接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具有破坏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分工的危险。因此,变更判决的适用必须谨慎。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变更判决被限制在"行政机关没有裁量和判断余地或者裁量权收缩为零"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变更行政行为可以很好地平衡诉讼效率和权力分工之间的紧张关系。从2016年以来我国法院的83个变更判决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对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和行政行为对款额的确认确有错误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不统一和非理性的问题,未来可以通过加强裁量基准的建设与利用诉讼调解来提高当事人对变更的接受度这两项措施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更判决 裁量收缩为零 明显不当 确有错误 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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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评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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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剑生 《交大法学》 CSSCI 2020年第2期184-192,共9页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争点之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在司法审查中,对于涉及专业性判断理由的审查,法院应当保持对行政必要的尊重。将“程序过程审查”作为一种司法审查的方式导入本案,使得...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争点之一是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在司法审查中,对于涉及专业性判断理由的审查,法院应当保持对行政必要的尊重。将“程序过程审查”作为一种司法审查的方式导入本案,使得法院审查更具有针对性,审查方法也呈多元化。对于行政行为不说明理由的,可以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 程序过程审查 司法审查 专业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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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与进路:法院判决高校授予学位何以可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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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韩笑 祁占勇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48-54,共7页
法院判决学校变更行政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和监督。从权源上看,学位获得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位授予权是学校的行政权力,当权利受到不当权力侵害时,法院可以发挥能动的司法权力对其进行救济。国内外司法实务中都有因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学校变更行政行为,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和监督。从权源上看,学位获得权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位授予权是学校的行政权力,当权利受到不当权力侵害时,法院可以发挥能动的司法权力对其进行救济。国内外司法实务中都有因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而法院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例。当然,在司法权力介入行政权力时,法院仍需保持谦抑、谨慎的态度,在审查纪律处分“明显不当”时需遵循满足要件和合乎比例的原则,在审查学术规范“明显不当”时需以机构未履行公认学术专业判断为基准,在审查程序性“明显不当”时需明确程序违法的具体情节,从而为法院处理学位纠纷事务提供法治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授予 学位纠纷 变更判决 司法判例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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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诉期限看确认无效判决功能定位的转化——以新《行诉解释》的观点转变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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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宏宇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3-110,共8页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上并未作特别的规定。在司法探索中,法院从不同的逻辑进路形成了法定期限说、酌定期限说和无期限说三种学说。其背后是出于对行政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程序成本等问题的...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是否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上并未作特别的规定。在司法探索中,法院从不同的逻辑进路形成了法定期限说、酌定期限说和无期限说三种学说。其背后是出于对行政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程序成本等问题的多重考量。归根结底是对确认无效判决作为“对个体权利的特别救济”的功能定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出台,对申请确认无效的案件确立了“一律进行实体审查”的规则,一方面暗含了确认无效判决不适用起诉期限的观点,另一方面还隐含了确认无效判决的功能定位从个体权利特别救济向对行政的司法监督面向转型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起诉期限 确认无效判决 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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