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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区际法律冲突及其协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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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永民 汪振江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7年第3期41-46,共6页
香港与内地分离长达一个半世纪,在英国殖民统治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回归后,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使得香港与内地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区... 香港与内地分离长达一个半世纪,在英国殖民统治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回归后,原有法律基本不变,使得香港与内地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切合实际的协调办法是在近期内适用冲突法中的冲突规范来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香港 内地 法律冲突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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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及解决路径探析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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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傲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2-128,共7页
自《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实施以来,粤港澳一直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三地间实现贸易便利化、自由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粤港澳三地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产生了管辖权、冲突法、实体法以及司法协助等... 自《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实施以来,粤港澳一直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三地间实现贸易便利化、自由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粤港澳三地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产生了管辖权、冲突法、实体法以及司法协助等诸多方面的冲突,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三地间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发生。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需要基于粤港澳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完善立法,强化司法和执法保护,纾解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困境,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以知识产权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知识产权 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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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示范法:作为湾区民商事法律冲突解决路径的追问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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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荆洪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57-67,共11页
在粤港澳大湾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是逐步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效路径。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制定实施民商事示范... 在粤港澳大湾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是逐步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有效路径。在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制定实施民商事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民商事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民商事区际法律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示范法 粤港澳大湾区 法律冲突 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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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治协同保护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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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泽华 《体育学刊》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32-38,共7页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粤港澳三地同根同源的重要见证,也是粤港澳共建人文湾区和塑造健康湾区的珍贵资源。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逻辑前提出发,理顺大湾区各方利益平衡的制度保障,并聚焦大湾区良好营商环境的价值指引,可体系化证成法...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粤港澳三地同根同源的重要见证,也是粤港澳共建人文湾区和塑造健康湾区的珍贵资源。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逻辑前提出发,理顺大湾区各方利益平衡的制度保障,并聚焦大湾区良好营商环境的价值指引,可体系化证成法治协同于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理性。当前,大湾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治协同保护面临行政区行政下法治不协调和湾区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尚未健全的双重困境。大湾区应首先塑造法治协同保护理念,再陆续推进区域规划制度、规范供给体系、行政协调制度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法治环节的建构,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全链条活态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治协同 民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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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原则的探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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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禹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8期107-118,共12页
应当怎样看待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在港澳基本法研究者之间素有争议。绝大多数学者将港澳政制概括为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司法独立。这一概括并不准确。应当将港澳政制中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 应当怎样看待港澳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在港澳基本法研究者之间素有争议。绝大多数学者将港澳政制概括为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司法独立。这一概括并不准确。应当将港澳政制中的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概括为行政、立法与司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这一概括既突出了行政主导的主要特征,又包含着立法监督的内涵,也不否定司法独立原则。港澳基本法的起草者对"一国两制"政治体制下的行政、立法与司法关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认识和成熟的过程。行政、立法与司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不仅构成了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政治体制的核心要素和重要特征,也是对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及其精神的运用。这一原则还与西方宪法体制的发展逻辑和发展趋势相一致。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运作和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应当深入认识和正确处理行政、立法与司法的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国两制 香港基本法 港澳基本法 政治体制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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