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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之否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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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心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8-82,共15页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依据现行刑法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间接操纵指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影响直接操纵者从而间接影响比赛,收受财物的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相关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63条与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立法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以处罚直接操纵行为,既缺乏应罚性维度上的入罪正当性,也不符合需罚性维度上的入罪必要性。现有的“体育法—刑法”双层规制框架已足以有效规制直接与间接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根据我国发展现状,体育领域应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刑法应通过间接调整的方式,推动体育领域实现健康、可持续的自治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比赛 假球 黑哨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 体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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