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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
69
1
作者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2-61,共10页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物"的范畴不应做特别限制。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高空抛物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通常应以其他犯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的竞合犯与牵连犯有所不同。在理解与适用高空抛物罪时,需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沦为寻衅滋事罪的附庸;二是沦为"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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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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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被引量:
13
2
作者
陈俊秀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57-66,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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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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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
69
1
作者
彭文华
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52-61,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物"的范畴不应做特别限制。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高空抛物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通常应以其他犯罪论处。高空抛物罪的竞合犯与牵连犯有所不同。在理解与适用高空抛物罪时,需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沦为寻衅滋事罪的附庸;二是沦为"口袋罪"。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竞合犯
Keywords
high
altitude
throwing
crime
public security
public order
concurrence
crime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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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被引量:
13
2
作者
陈俊秀
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57-66,共10页
基金
福建省法学会重点项目(FLS2020A05)——数字化支付场景下财产犯罪的认定。
文摘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势必会对刑法体系中的其他罪名产生竞合或交叉,有必要从解释论上予以衔接、融贯,构建高空抛物行为司法应对的系统方案,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意见》
Keywords
crime of throwing objects at high altitude
dogm
at
ics
of
law
Amendment to criminal law(eleven)
Judicial interpret
at
ion
of
high
altitude
throwing
crime
分类号
D924.3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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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高空抛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彭文华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69
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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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2
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陈俊秀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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