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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与自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二元判断——从法政策学转向法教义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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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星丞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64-79,共16页
为了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有研究采用法政策学的范式,从政策目标倒推解决方案,在法制定、法解释层面对法益进行重新解读,或根据法效果归纳裁判经验,但均未获成功。应将研究范式转向法教义学,将研究重点转向法适用。非法吸收公... 为了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有研究采用法政策学的范式,从政策目标倒推解决方案,在法制定、法解释层面对法益进行重新解读,或根据法效果归纳裁判经验,但均未获成功。应将研究范式转向法教义学,将研究重点转向法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法定犯与自然犯的双重属性,应进行二元判断,其法理基础在于推定原理。该罪的法益金融秩序可还原为资金安全,而资金安全无法通过证据证明,只能进行事实推定;推定关系中构成要件与基础事实的分离,隐含着二元判断的可能性。基础事实因融资结构及安全规范的不同,可区分为法定犯属性的间接融资,与自然犯属性的直接融资,这决定了二元判断的必然性。法定犯与自然犯虽然都具有四性特征,但四性的内部关系及判断方法不同,呈现不同的适用规则,从而可以在不改变构成要件及其法益设定的前提下,区别对待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从定罪和量刑上合理限缩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定犯 自然犯 法教义学 事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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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吸储罪立法政策的反思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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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新民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11-118,175,共8页
我国《刑法》第176条将"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纳入犯罪行为,这种将非正规金融活动入罪化的立法政策值得反思。将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入罪化,有悖于现代刑法所奉行的谦抑性原则,有悖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也是... 我国《刑法》第176条将"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纳入犯罪行为,这种将非正规金融活动入罪化的立法政策值得反思。将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入罪化,有悖于现代刑法所奉行的谦抑性原则,有悖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也是有悖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需要。概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该去罪化,这是建立公正、合理之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迈向金融业平等的前提和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去罪化 投资合同 谦抑原则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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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别从宽制度的功能界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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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冠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54-72,共19页
鉴于我国特别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各种学说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所不足,无法清晰划定其从宽处理功能之间的界限。根据法益保护原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为存款制度利益,并借助被害人教义学、恢复性司法观,一起为该制度强化知识供给、... 鉴于我国特别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各种学说提出的理论根据均有所不足,无法清晰划定其从宽处理功能之间的界限。根据法益保护原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为存款制度利益,并借助被害人教义学、恢复性司法观,一起为该制度强化知识供给、体系约束和目标导引,使其理论根据凝练为答责性消减和政策性补强,将报应该当性、预防必要性融入恢复可能性。这不仅在非难可能性的入罪基础功能之外衍生出了入罪纠偏机能,而且通过放宽判断时点的限制,将法益恢复行为视为一种介入因素,提升了预防必要性的判断权重。对特别从宽制度功能的选择,应以经济犯罪刑事政策指导下存款制度利益的修复程度作为判断标准,进行从规范性修复到政策性修复的进阶式判断。既要注重追赃挽损的结果考察和恢复举措的过程评价,也要强调规范性判断和政策性校验,以充分释放政策激励作用,形成有梯度的功能排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特别从宽制度 狭义出罪功能 量刑从宽功能 法益修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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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二元标准”的问题与出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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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祥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21-129,共9页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 由于线上集资的监管规范与线下集资规范在理念和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刑法在评价同质行为时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不同的结论,即同样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线上集资借款人若不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即为合法,在线下环境中则要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此种“二元标准”现象是由监管理念之差异以及特定概念之泛化导致的。可从两方面化解:在解释论层面,本罪保护的是一种特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即禁止以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进行集资的交易规则。若一般集资行为不具有保本属性,则不属于本罪所规制的行为类型。在立法论层面,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修订滞后的规范内容。应根据不同集资形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细则,明确其中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利率限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理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评价差异 保本付息 监管理念 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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