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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e and Thinking of Grid Management to Promot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Urban 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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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ng Huanxiang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07-216,共10页
Practice and Thinking of Grid Management to Promot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Urban
关键词 community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CCPC) GRIDDING practice&improvement SOCIAL GOVERNANCE SOCIA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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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五阶段模式 被引量:5
2
作者 刘红春 《思想战线》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31-144,共14页
国内实践及学术研究表明,模式化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通行有效做法,但既有的“预防的四级模式”与“三级预防模式”等并未按照“时间逻辑及其配套体系”进行理论提炼并指导实践。基于国家责任与宽宥主义理论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 国内实践及学术研究表明,模式化预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通行有效做法,但既有的“预防的四级模式”与“三级预防模式”等并未按照“时间逻辑及其配套体系”进行理论提炼并指导实践。基于国家责任与宽宥主义理论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根据时间逻辑和配套体系提炼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模式,是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法治化和闭环化预防工作效能的新思路。“预防犯罪教育—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刑罚处罚—安置帮教”的五阶段模式,以时间逻辑及其配套体系,将各预防主体的职责、工作等融通整合、无缝衔接。但该模式还存在经费投入不足和安排不合理、职能部门分工协作重合模糊、评估和奖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需要科学萃取国家责任与宽宥主义理论的适配要素,融入权责配置、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监测监管等方面的优化中,标本兼治地化解五阶段模式的困境,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下降,助力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法治环境的迭代升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预防 国家责任 宽宥主义 五阶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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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检视与路径构建 被引量:4
3
作者 李怀胜 华钦卿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9-128,共10页
数据要素成为中国社会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要素,但刑法中数据犯罪的规制逻辑仍然囿于“计算机犯罪+其他信息犯罪”的传统架构,未能完成以“数据安全”为核心法益的评价体系的转变,导致数据犯罪呈现法益识别困难、体系布局混乱、调整范围受... 数据要素成为中国社会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要素,但刑法中数据犯罪的规制逻辑仍然囿于“计算机犯罪+其他信息犯罪”的传统架构,未能完成以“数据安全”为核心法益的评价体系的转变,导致数据犯罪呈现法益识别困难、体系布局混乱、调整范围受限等多重困局。因此,有必要在前置法铺设的框架下,补足相对独立的数据安全视角,重塑数据犯罪刑事规制路径;贯彻数据分类分级的顶层思维,横向形成以部门专项保护为主、主体权益配置为辅的分类机制;纵向贯通以数据重要性、危害性为综合衡量要素的分级策略,围绕数据生命周期打造义务矩阵,明确数据处理者在非法数据留存、数据跨境、数据滥用、数据造假等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安全 分类分级保护 数据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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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模型价值对齐的风险管理法律实现机制 被引量:3
4
作者 童云峰 《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3-112,共10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带来法律风险,使价值对齐成为迫切需求。但是,当前的价值对齐存在对齐税、态势感知、瓦力悖论等问题。对此,在对齐理念上,应拒绝人向机器对齐的自由主义或机器向人对齐的有限主义,转向人机相互对齐的风险管理主义...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带来法律风险,使价值对齐成为迫切需求。但是,当前的价值对齐存在对齐税、态势感知、瓦力悖论等问题。对此,在对齐理念上,应拒绝人向机器对齐的自由主义或机器向人对齐的有限主义,转向人机相互对齐的风险管理主义。在对齐逻辑上,因为大模型不对齐带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数据风险,所以实现大模型价值对齐应以管理数据风险为核心。在对齐方法上,一方面,发挥企业自治和前置法治管理数据风险的功效,划定大模型价值对齐中的风险黄线;另一方面,贯彻以生命周期、分类分级为核心的解释方法和以重构论为核心的立法方法,使刑法能够充分且合理地管理数据风险,通过划定风险红线的方式倒逼大模型运作数据和输出信息符合人类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模型价值对齐 风险管理 法治体检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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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的保护法益——兼论互联网娱乐平台的涉赌刑事责任 被引量:1
5
作者 王钢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65-80,共16页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 关于赌博的社会学、医学和心理学研究证明,问题赌博会对赌博者、其身边的相关重要他人以及社会共同体造成广泛而持续的严重损害。刑法中的赌博犯罪旨在限制赌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可利用性、防止国民形成赌博癖好,通过预防问题赌博有效控制赌博行为的危害性,从而维护社会共同体的平稳存续。个人财产保护说、国家财政收入保障说、善良风俗说、社会秩序说(次生危害说和经济犯罪说)对于赌博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定均不准确。基于赌博瘾癖预防说的立场,在判断互联网娱乐平台是否涉嫌赌博犯罪时,应当考察其经营模式是否形成了“充值—概率玩法—变现”的涉赌模型,是否使用户可以凭借偶然性轻易获取财产利益,从而具有诱发问题赌博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益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问题赌博 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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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的分类分级模式 被引量:1
6
作者 张勇 程雯暄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37-47,共11页
对于轻罪的界定,应当兼顾立法与司法、形式与实质标准,以法定刑档次为基础,结合罪行轻重的变量要素,通过处断刑动态判断是否为实质的轻罪。基于类型化思维,在横向分类方面,可根据法定刑将轻罪划分为一般轻罪、轻微罪、微罪三类,并依据... 对于轻罪的界定,应当兼顾立法与司法、形式与实质标准,以法定刑档次为基础,结合罪行轻重的变量要素,通过处断刑动态判断是否为实质的轻罪。基于类型化思维,在横向分类方面,可根据法定刑将轻罪划分为一般轻罪、轻微罪、微罪三类,并依据法益性质、既遂形态及危害程度等变量要素,构建动态、开放的轻罪类型体系;同时,需要考虑不同的刑罚种类对轻罪分类的影响,将管制刑、附加刑通过比例折算纳入罪量评估考量当中。在纵向分级方面,可参考数据分级逻辑,通过分级对象确定、分级要素识别、轻罪影响分析等方法步骤,建立罪质罪量大小与刑罚轻重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三级刑量档次,差异化地配置刑罚与非刑罚措施。在轻罪的定罪免刑、附随后果、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构建梯度化、层次化的分类分级机制,以实现轻罪的精细化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治理 分类分级 罪刑等级 罪质罪量 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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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部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7
作者 姜瀛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59-170,共12页
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将以堵塞棉絮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的行为解释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存在认知误区。立足于规范论层面围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以及行为方式所展开的既有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第104号指导性案例”将以堵塞棉絮等方式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数据采集的行为解释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存在认知误区。立足于规范论层面围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保护法益以及行为方式所展开的既有反思,忽视了事实层面的技术解析,说服力有所欠缺。基于事实层面的技术解析可知,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具有“物、网”二元场域架构特征,堵塞棉絮等外部干扰行为直接作用于“物端”,阻碍了被采集的物质素材与采集设备之间的准确匹配,但并未对“系统端”施加任何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中数据输入与结果输出的因果逻辑根本不会受到影响,因而难以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通过司法解释造法方式应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问题,导致重罪的不当适用,相较而言,基于立法新设罪名的回应进路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监测 法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数据造假 指导性案例 环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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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范构建 被引量:1
8
作者 梁云宝 张宇航 《内蒙古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21-129,F0003,共10页
轻罪时代,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既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仅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对成年人轻罪犯罪占比不断攀升的现状,亟须进行相关制度的创新。构建成年人... 轻罪时代,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既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轻罪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仅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对成年人轻罪犯罪占比不断攀升的现状,亟须进行相关制度的创新。构建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解决四个关键问题:一是以法定最高刑期3年为基准,结合社会危害性、责任要素和政策需求确立轻罪认定标准;二是将刑事司法程序记录、涉罪记录和信息衍生记录纳入封存范围;三是采取依申请启动、双重审查的封存程序,以“先封存,后考察”的模式进行管理;四是完善配套措施,构建统一的信息管理体系、规范查询权限、建立反就业歧视救济机制、健全社会支持网络。通过制度设计,平衡惩戒与宽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轻罪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治理 规范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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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的实体出罪规则 被引量:1
9
作者 刘艳红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29-145,共17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 商事犯罪的认定应在交叉共治的商刑关系视野下贯彻商刑兼顾的理念,以是否严重侵害商事关系为核心判断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在“商刑分立以刑为主”的观念下存在“唯数额论”的实体入罪方法简单化和实体出罪结论无序化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商事犯罪实体入罪、出罪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商事犯罪的界定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实质判断是否具有双重违法性,结合商事犯罪一般违法和具体违法的双层构造和递进式审查模式,应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作为商刑关系视野下商事犯罪实体出罪的基础理论。商事合法行为无法构成商事犯罪,但涉嫌商事犯罪的商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欠缺将法律后果指向刑罚“转致条款”的特定商事违法行为和不属于构成要件定型性范围的商事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出罪。虽符合《刑法》明文规定,但没有产生实质法益侵害和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的商事犯罪,也应当予以出罪。在商刑关系视野下,应将法法衔接的过程转化为层层出罪的过程,以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商事犯罪实体出罪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刑关系 商事犯罪 实体出罪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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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行为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刘宪权 肖宸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03-115,共13页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为商业竞争秩序,次要法益为商业秘密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不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获取型”行为并非一概构成本罪,需要以法益为指引对本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对于...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为商业竞争秩序,次要法益为商业秘密权。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不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获取型”行为并非一概构成本罪,需要以法益为指引对本罪的规制范围进行限缩。对于非法获取技术信息的行为,应当以实际许可使用费中的普通许可使用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没有实际许可使用费的,应该以虚拟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重大损失”的数额。对经营信息的“获取型”行为,或者以经营信息的形成成本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或者以补救费用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若同时存在对技术信息的“获取型”行为与“使用型”行为,应当采用销售利润损失与合理许可费中数额较大的一方作为“重大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行为 预备行为实行化 虚拟许可使用费 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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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大数据权益的刑法平衡保护——兼论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数据风险的刑法治理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立丰 张鑫蕾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77-89,159,共14页
平台通过收集用户信息并生产为数据,取得了大数据财产权。大数据的财产价值取决于平台为生产大数据而支付的服务、获客、技术、保护成本。平台大数据以用户信息为内容,但我国刑法中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并非代码意义上的大数据,而是具备... 平台通过收集用户信息并生产为数据,取得了大数据财产权。大数据的财产价值取决于平台为生产大数据而支付的服务、获客、技术、保护成本。平台大数据以用户信息为内容,但我国刑法中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并非代码意义上的大数据,而是具备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等内容。大数据承载数据管理秩序,但是计算机犯罪无法为大数据提供周延保护。非法获取大数据的行为打破了受害平台对于大数据的平稳控制或占有状态,能够为盗窃罪的行为结构“打破占有”所涵摄。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井喷式涌现,平台大数据相关权益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获取、利用、输出环节面临巨大风险。但是,一味对平台大数据提供绝对保护将阻碍数据流通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探索大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与促进大数据流动之间的平衡路径,在利用侵犯著作权罪为大数据提供间接保护的同时,扩展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在利用侵财犯罪为平台大数据财产权益提供刑法保护的同时,设立平台大数据强制许可的出罪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大数据 生成式人工智能 侵财犯罪 著作权合理使用 数据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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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研究
12
作者 吴真文 焦慧芳 陈莉妤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95-102,共8页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是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存在调查取证有瑕疵、审查流于形式、论证说理不足、处置方式不规范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易受损等问题。究其原因,立法上表现为全面调查规... 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是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存在调查取证有瑕疵、审查流于形式、论证说理不足、处置方式不规范以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易受损等问题。究其原因,立法上表现为全面调查规则不尽周全、部分财产追缴范围不明确、各机关相互制约条款不足;司法运行上体现为涉案财产调查取证难度大、证明涉案财产权属证据欠缺、对涉案财产缺乏相对独立的庭审环节以及利害关系人程序参与度不高;法律监督方面反映出检察机关监督不力和社会监督受限。基于此,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完善涉案财产处置现行立法;二是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司法程序;三是优化涉案财产处置的监督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涉案财产 犯罪所得 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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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的系统论思维与策略
13
作者 张智辉 陈历文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140-148,共9页
目前的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方式,难以保障网络金融规范有序发展,需要引入系统论思维对其进行优化。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弥补目前治理方式因协同性不足而削弱犯罪治理功效的客观需要。按照系统论的要求... 目前的网络金融犯罪治理方式,难以保障网络金融规范有序发展,需要引入系统论思维对其进行优化。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弥补目前治理方式因协同性不足而削弱犯罪治理功效的客观需要。按照系统论的要求建构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可以凸显网络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建构的整体性、结构的层次性、边界的开放性和演化的动态性。这些特质共同揭示了网络金融犯罪治理的目标、主体、要素、子系统及其之间的逻辑关系与运行规律。优化网络金融犯罪治理,必须以这些规律为基础,并从治理理念、治理机制、治理模式和治理效果等维度协同推进,以实现网络金融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金融犯罪 犯罪治理 系统论 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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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的法定犯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影响
14
作者 童云峰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6期149-161,共13页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要件。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其范围进行框定,但理论上的争议未曾止息。应当区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入罪和出罪的双重功能,入罪的前置依据应限...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要件。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其范围进行框定,但理论上的争议未曾止息。应当区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入罪和出罪的双重功能,入罪的前置依据应限定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出罪的正当化依据可以来源于部门规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本体法益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这就决定该罪本应是自然犯,但立法者通过设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空白罪状使之具有法定犯气质,应将该罪性质界定为“自然犯的法定犯化”。如此会产生两大效应:一是揭露该罪的双层法益面貌,阻挡层是秩序性集体法益,背后层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只有当集体法益能还原为个人法益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才有适用的必要性;二是凸显该罪的双重违法性,司法者需要将前置法中的新型规则嵌入刑法的适用流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人格权 自然犯的法定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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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商业间谍行为的规制困境及疏解路径
15
作者 李兰英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5年第7期60-77,共18页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针对商业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反间谍法》填补了惩治商业间谍行为的立法空白,但是由于商业间谍行为的隐秘性和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导致学界对商业间谍罪的...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针对商业秘密的商业间谍行为冲击着国家的经济安全。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反间谍法》填补了惩治商业间谍行为的立法空白,但是由于商业间谍行为的隐秘性和商业秘密的专业性,导致学界对商业间谍罪的理论解读莫衷一是,办案机关对商业间谍行为的惩办力有不逮,严重影响了对商业间谍罪的打击成效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质效。对此,在理论层面,应廓清商业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厘定其保护法益,破除单一罪名适用的理论误区,针对商业间谍行为适用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商业间谍罪的想象竞合,完善对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在治理层面,应确立“联动治理、差异保护、协作分工、内部完善”的综合治理原则,并将其嵌入具体措施中,从而实现专门、精准及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商业秘密 商业间谍罪 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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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反思与重塑
16
作者 冯文杰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8-147,共10页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 污染环境罪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实践存在不当认定问题,症结是合法财产权保护的刑事司法意识淡漠、以罚代没的实用主义惰性及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法律性质不明。违法所得财物没收措施属于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在明确剥夺不当利益的规范目的下,应妥当实现违法所得财物没收的合理化。行为人通过污染环境不法行为直接获得的对价是违法所得财物。严重困扰实践的难题是销售型违法所得财物的判定,应确立从以销售额为基准到以成本节约额为基准的判定规则,否定将销售收入或利润作为违法所得财物的做法,甄别违规处置行为及其产生的消极收入,应支付却通过违法行为所节省的费用是违法所得财物。在未进行长期性环保设施投资的情形下,应剥夺的违法所得财物主要是应逐年摊提的折旧费用。行为人不应承受行为期间内所节省的融资成本,应承担使用与维护该环保设施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未获许可或违反禁止处分而实施损害环境行为类型的环境犯罪,若是由于单纯的备案或申请程序不满足而不合法,就应确立从违法行为审查到违法行为根据审查的判定规则。行为人的形式违法但实质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收入或积极收入不属于违法所得财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违法所得财物 不当利益平衡措施 没收规则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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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17
作者 徐岱 傅亮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136-147,共12页
当下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帮信罪呈现过度扩张趋势;二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支付结算行为上竞合,导致司法认定混乱。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确立帮助犯正犯化立场,承认帮信罪在... 当下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帮信罪呈现过度扩张趋势;二是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支付结算行为上竞合,导致司法认定混乱。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确立帮助犯正犯化立场,承认帮信罪在自然属性上具有依附性,同时不否认立法拟制的独立性。其次,在坚持帮助犯正犯化立场下,对帮信罪的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主观上,“明知”可扩大解释为“应当知道”,但不能解释为“可能知道”;客观上,支付结算行为需具备组织性和规模性,“情节严重”需在犯罪定量的基础上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最后,尽管两罪在主观“明知”和客观支付结算行为上存在竞合,但两罪在明知内容、保护法益及犯罪参与程度上仍有区别,需加以区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支付结算 明知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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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18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49-61,共13页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保护法益首先是金融安全,其次是作为社会秩序的国民经济生活秩序。组织是指通过召集、招揽、强迫、拉拢、引诱、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参与国(境)外赌博,本罪并非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应当直接根据《刑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而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本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既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国(境)外参与赌博,也包括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内参与境外网络赌博,还包括组织身居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参与赌博。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成立本罪不以行为人开设赌场为前提。《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是三个独立的罪名,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或者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应按想象竞合或者数罪并罚的原理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保护法益 开设赌场罪 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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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从业禁止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评价
19
作者 姚建龙 陈捷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0-71,共12页
行为人违反从业禁止实施违法犯罪的,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定罪争议。原因在于,理论与实践中对违反从业禁止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严重”缺乏统一认定标准,以及对刑法中的罪数问题判断规则存在争议。应明确... 行为人违反从业禁止实施违法犯罪的,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定罪争议。原因在于,理论与实践中对违反从业禁止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情节严重”缺乏统一认定标准,以及对刑法中的罪数问题判断规则存在争议。应明确,前述“情节严重”应结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构成要件来理解。该罪中的“情节严重”表征的是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违背从业禁止的行为使得法院判决目的无法实现,且与前罪之间存在关联性时,应肯定为“情节严重”;对罪数问题的判断要以“充分但不重复评价原则”为依据,评价对象是行为的不法与罪责内涵,当一行为具备多重不法与罪责内涵时,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是不法与罪责内涵是否存在重复。若不重复则成立数罪,反之则成立一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从业禁止 情节严重 重复评价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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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非典型情形的故意类型与规范适用
20
作者 陈伟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09-121,共13页
聚众斗殴罪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聚众斗殴类型的多样性是因行为人主观故意类型的差异性所致,其规范适用需要结合这些非典型情形并予以细致甄别。聚众斗殴罪系同一罪的对合犯类型,双方构罪的典型样态并不排斥单方故意的特... 聚众斗殴罪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聚众斗殴类型的多样性是因行为人主观故意类型的差异性所致,其规范适用需要结合这些非典型情形并予以细致甄别。聚众斗殴罪系同一罪的对合犯类型,双方构罪的典型样态并不排斥单方故意的特殊情形,主观故意的独立性决定了单方故意具有构成本罪的实质理由。单方临时性聚众斗殴较之通常情形只是斗殴故意产生的时间延后,事前主观通谋与事中形成斗殴故意的法益侵害并无二致,但是在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同时也要辨析阻却犯罪的特殊情形。双方临时性聚众斗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因欠缺独立性聚众阶段、缺少起组织作用的首要分子和没有特定动机等而否定犯罪成立,需要立足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下教义学的内涵予以规范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斗殴罪 故意类型 单方故意 临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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