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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被引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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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3-95,共13页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和区域性的CEPA补充协议及《CEPA投资协议》。随着《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出台,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适宪性等问题尤显突出。破除这些问题的途径是敦促粤港澳三地制定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形成平等、自愿和协商的软法法律机制,并通过完善《CEPA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性质、法律授权等法律基础,细化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机构,以及健全多元化区域政府合作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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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投资
合作
cepa投资协议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框架
协议
负面清单
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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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被引量:
14
1
作者
柯静嘉
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83-95,共13页
基金
广东省扶持哲学社会科学优势重点学科建设项目(GDXK201736)
文摘
粤港澳大湾区是"一国两制"的制度红利,也是特别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单独关税区的叠加。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需构建在一定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之上,既包含宪法性法律文件、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又包含WTO规则和区域性的CEPA补充协议及《CEPA投资协议》。随着《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的出台,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基础、法律性质、适宪性等问题尤显突出。破除这些问题的途径是敦促粤港澳三地制定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区域政府合作协议,形成平等、自愿和协商的软法法律机制,并通过完善《CEPA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明确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性质、法律授权等法律基础,细化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和实施机构,以及健全多元化区域政府合作投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投资
合作
cepa投资协议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框架
协议
负面清单
法律机制
Keywords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nvestment cooperation
cepa
investmentagreement
Guangdong Pilot Free Trade Zone
framework agreement
negative lists
legal mechanism
分类号
DF96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F127.9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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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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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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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粤港澳大湾区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及其构建
柯静嘉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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