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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教义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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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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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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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中国土地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5期29-3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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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安徽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2024-KZ-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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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研究目的:针对《土地管理法》第60条适用中的问题,从教义学角度分析该规范的功能定位,并以此为逻辑探讨第60条的规范展开,以求对实践疑问有所回应。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结果:(1)第60条规范内容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自主性利用,该方式具有非市场化的本质属性。(2)适用第60条的唯一情形是集体兴办企业,包括集体自办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方式的共办企业及租赁土地合同型的联营企业。(3)适用第60条时集体可就闲置宅基地、公共事业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申请。(4)适用第60条的权利取得程序应遵循公共利益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无需进行公开竞价程序。(5)适用第60条取得的集体兴办企业用地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单独抵押等各种变相市场化的行为。研究结论:《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与第63条均为利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的路径,但二者的用地主体及用地方式有根本区别,在规范解释中应当严格区分,以防止出现由第60条向第63条逃逸之“变相入市”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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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第60条
                            集体兴办企业用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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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article 60 of land Management law
                            collectively-owned enterprise l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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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91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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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名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的体系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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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宋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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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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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9-42,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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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实现机制研究”(22&ZD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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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
                        对于《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条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适用存在不同认识,该条款主要涉及单独兴办企业的法律效果、入股和联营的法律内涵、共同举办的企业类型、土地使用权和股权的权能限制、是否承担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义务及供地程序方面的问题。应结合入市、入股、联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入股等多项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开展体系化分析,以明确《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适用范围、操作程序及法律效果,防止因其适用范围无序扩张而挤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空间,助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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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第60条
                            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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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eywords
                    
                            article 60 of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law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ownship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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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号
                    
                            
                                
                                    DF45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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