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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如何解读、如何适用?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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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天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11-126,共16页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法的性质与功能 目的解释 司法适用 “两步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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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诉讼的裁判效力范围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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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哲玮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90-98,共9页
《公司法》第22条建立了两种公司决议诉讼类型以解决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增设了确认决议不成立的诉讼类型。从民事裁判的既判力理论框架来观察公司决议诉讼,可以发现在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各种否认公司决议效力的确... 《公司法》第22条建立了两种公司决议诉讼类型以解决决议效力纠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增设了确认决议不成立的诉讼类型。从民事裁判的既判力理论框架来观察公司决议诉讼,可以发现在既判力客观范围方面,各种否认公司决议效力的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都指向决议能否发生效力,因而应当一并审理,一经判决,就不能再以其他事由再次提起确认之诉。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方面,所有公司决议诉讼的裁判,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具有对世效力,未参加诉讼的利益相关方亦受判决约束。在既判力时间范围方面,所有公司决议诉讼的裁判,一经作出后就已完成对公司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在实体法层面细化了决议瑕疵的类型,但在程序法层面还有待进一步综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 裁判效力 既判力范围 确认之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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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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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术睿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34-36,共3页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中小股东可以基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提起抽象利润分配之诉,以维护中小股东自身的利润分配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介入边界过窄、适格被告范围限制、但书条款不明确、举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中小股东可以基于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况提起抽象利润分配之诉,以维护中小股东自身的利润分配权。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介入边界过窄、适格被告范围限制、但书条款不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通过将抽象盈余分配之诉纳入侵权责任之诉的框架,将大股东纳入被告范围;同时借鉴英美法系的“不公平损害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对“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利润分配不公”的情形进行认定,改变举证责任规则,从而将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落到实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 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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