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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的立法回应与制度创新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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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90-103,共14页
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分歧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区隔论”的全新司法对策和裁判思路,但在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其司法裁判上又形成和存在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深层法... 关于对赌协议的最大分歧是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确定了“区隔论”的全新司法对策和裁判思路,但在对赌协议的履行及其司法裁判上又形成和存在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深层法律问题。围绕对赌协议的争议和困扰源于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的基本定性,然而其并非纯粹的股权投资,亦非普通的债权投资,而是对各种投资要素重新配置组合形成的、介于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之间的一种特殊投资——“第三种投资”。对赌协议遭遇的根本法律障碍和束缚在于资本维持原则以及体现该项原则的盈余分配规则和股权回购规则,走出困境、破解冲突的重要出路是针对对赌协议的商业需求作出立法回应和规则的突破与创新,对盈余分配和股权回购规则对对赌协议的适用作出除外规定。通过必要、对应的制度安排和规则衔接,此一安排将不会弱化或损及债权人保护,只会使对赌协议的融资动能得以充分释放和施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赌协议 业绩补偿 股份回购 资本维持 公司法修改 《九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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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理解和适用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主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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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00-108,共9页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3个罪名予以规制。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必须严格解释、着重把握两个制约因素即"法律规定"含义的界定和"国家考试"内涵的明确以限制入罪范围。应当结合前置教育法、行政法等规定,明确区分考试作弊行为与一般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区别,防止不当扩大入罪范围。本罪组织行为具有多种模式,其对作为对象的被组织者的数量要求需要达到"多人",一般3人以上为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必须全面评价考试作弊中"给予—接受"关系双方的行为,防止打击缺漏。代替考试罪主要涉及罪数竞合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规定 国家考试 考试作弊 组织行为 代替考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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