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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与我国的对策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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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弓永钦 王健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30-35,共6页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太地区级别最高、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它在推动区域贸易投资自由化和加强成员间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已成为连接太平洋两岸国家和地区的一条重要纽带。
关键词 规则体系 apec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贸易投资自由化 隐私 跨境 经济技术合作 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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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博弈及中国因应——以《隐私盾协议》无效判决为视角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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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志雄 韦欣妤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1-43,共13页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达成共识,美国和欧盟在相关规则制定中占据领先优势,但二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和标准,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为此,美欧在过去20年中持续开展了多轮博弈,2020年7月欧盟法院关于美国无法为欧盟的个...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跨境数据流动规则达成共识,美国和欧盟在相关规则制定中占据领先优势,但二者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和标准,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为此,美欧在过去20年中持续开展了多轮博弈,2020年7月欧盟法院关于美国无法为欧盟的个人数据提供充分保护、美欧《隐私盾协议》无效的判决,正是这一博弈的最新体现。该判决对于欧盟重新夺回技术主权以及美欧跨境数据流动合作和规则博弈都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这一判决所推动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博弈态势对我国利弊并存。我国应着眼于国家安全、数据隐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积极推动现有跨境数据流动国内立法的完善,并通过加入现有的区域性隐私框架等措施积极提升“中国模式”的国际影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隐私盾协议 美欧博弈 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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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日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博弈与合作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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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墨丝 《国际贸易》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2-88,共7页
欧美日有关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权的争夺已经展开。美国利用其在数字经济和贸易领域的绝对领先优势,大力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欧盟凭借其完善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积极推广以充分性决定机制为代表的数据传输欧洲模式。日本基于制造业... 欧美日有关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权的争夺已经展开。美国利用其在数字经济和贸易领域的绝对领先优势,大力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欧盟凭借其完善的数据保护法律制度,积极推广以充分性决定机制为代表的数据传输欧洲模式。日本基于制造业优势主推可信数据自由流动倡议。由于欧盟和日本产业利益接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相似,意图共同主导制定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对抗美国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欧美日三方也通过主要国际论坛加强合作,形成广泛适用的国际数据流动规则,达到共同对抗其他国家特别是中国的目的。中国应当借鉴欧美日的相关做法,适时提出并积极推动中国版跨境数据流动主张,以及有利于本国的数据治理倡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数据流动 充分性决定 apec跨境隐私规则 可信数据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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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转移的国际规制及中国法律的应对——兼评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的跨境数据转移限制规则 被引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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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平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136-154,共19页
在国家层面,世界上近七十个国家基于GATS隐私例外条款依法限制跨境数据转移:假定第三国的数据保护水平不及本国,如果企业将数据从本国转移到第三国,则属于规避本国法律,应当予以限制;在具体操作上,有第三国适当性评估、数据控制者担保... 在国家层面,世界上近七十个国家基于GATS隐私例外条款依法限制跨境数据转移:假定第三国的数据保护水平不及本国,如果企业将数据从本国转移到第三国,则属于规避本国法律,应当予以限制;在具体操作上,有第三国适当性评估、数据控制者担保和数据主体的同意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在国际层面,OECD指南和《APEC隐私框架》均为推荐性指南,而TPP、TTIP和TISA在跨境数据转移方面搁置争议、回归GATS规则基本成为定局。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网络安全法》在跨境数据转移规制方面比较好地做到了消费者利益、产业利益和国家安全利益的平衡;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平衡;国内立法和国际规则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私 国家安全 个人数据 跨境数据转移 国际规则 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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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流动规制中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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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现清 《征信》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43-48,共6页
目前,在全球范围保护公民个人数据安全方面,具有代表性与影响力的主要是《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机制、《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欧美隐私盾协议》机制。分析在三种机制下其他国家对数据保护的水平要求,评析三种机制下个人数据跨... 目前,在全球范围保护公民个人数据安全方面,具有代表性与影响力的主要是《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机制、《APEC跨境隐私规则》机制、《欧美隐私盾协议》机制。分析在三种机制下其他国家对数据保护的水平要求,评析三种机制下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特征。针对我国跨境数据传输现状,提出在融合各机制保护水平要求的基础上,健全国家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加入跨境隐私规则体系、设立隐私执法机构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境数据 个人数据 流动规则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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