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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视角下AIGC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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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长海 黄静怡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8-104,共17页
AIGC著作权侵权主体认定须关注技术自主性和多方参与对侵权结果的共同作用,明确“人”在责任承担中的核心地位。将AIGC服务提供者前后端行为划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为侵权行为认定提供科学分类依据。然而,法律适用中,“避风港”规则... AIGC著作权侵权主体认定须关注技术自主性和多方参与对侵权结果的共同作用,明确“人”在责任承担中的核心地位。将AIGC服务提供者前后端行为划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为侵权行为认定提供科学分类依据。然而,法律适用中,“避风港”规则仅能切断传播,不能为权利人提供实质性保护,“实质性相似+接触”因忽视技术生成的复杂性易致利益失衡;司法裁判中,细化的权利类型致权利吸收、遗漏或错判,责任分配不确定性增加。此外,技术监管与经济成本的限制使司法效果也难以实现。因此,引入利益平衡理念,以债权保护方法和绝对权保护方法构建AIGC服务提供者侵权认定的二元结构。通过多层次的侵权认定机制,结合动态“接触”的认定、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和责任豁免等措施,实现权利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服务提供者 利益平衡 侵权行为 法律责任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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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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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开忠 江璐迪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5年第5期49-61,共13页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极为复杂,具有侵权主体广泛、侵权阶段复杂以及侵权行为多样等特点。为此,应厘清不同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类型,并结合控制力要件来界定其注意义务。当人工智能生成内...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认定问题极为复杂,具有侵权主体广泛、侵权阶段复杂以及侵权行为多样等特点。为此,应厘清不同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类型,并结合控制力要件来界定其注意义务。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以表达性输入、模型微调等方式实质参与AI内容输出时,其行为可能构成直接侵权,应履行过滤重复训练数据、屏蔽特定侵权输出等义务;而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仅接入他人模型来提供内容生成服务时,其可能因帮助侵权内容输出与传播而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履行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内容标记、限制向重复侵权用户提供服务、过滤特定关键词等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责任 控制力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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