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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刷单”辩解的证明模式和证明标准——以第87号指导案例及相关案例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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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34-44,共11页
针对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87号指导案例表达了"被告人无证据证实其‘刷单’辩解时不予采纳"的裁判要旨,另有司法机关依据被告人提供的某一证据(线索)甚... 针对网络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被告人提出的"刷单"辩解,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87号指导案例表达了"被告人无证据证实其‘刷单’辩解时不予采纳"的裁判要旨,另有司法机关依据被告人提供的某一证据(线索)甚至是被告人就"刷单"过程的说明而采纳了"刷单"辩解。从学理上来看,被告人"刷单"辩解是对指控犯罪数额的消极抗辩而非"幽灵抗辩",被告人于理论上不应对这一辩解承担证明责任。然而,这一理论论断受制于"网络犯罪数额认定困境"、"被告人了解刷单情况之常情"以及"法官对电商领域刷单状况的确信度差异"等现实因素,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达到其理想状态。从刑事政策上进行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理性证明模式应当是辩方自由证明模式以及"合情确信"标准,即被告人通过提供某一证据(线索)或口头说明"刷单"过程都可以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且这种内心确信无须达到完全客观的保证,而仅需在情理上具有可接受性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刷单 87号指导案例 刑事证明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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