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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利转贷除罪化实证研究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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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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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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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39-51,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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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法适用公众参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BFX057)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团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6XZCXTD-0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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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了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打击高利转贷行为,1997年制定我国刑法典时增设了高利转贷罪。实证数据表明,高利转贷在司法实践中较少发生,行为人在贷款之时也能提供相应的担保,大部分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且在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本付息的比例较高。因此,基于原有的维护金融安全而实施的高压管控的立法目的不再符合当前经济与金融发展形势,从高利转贷罪的规制逻辑出发,较为隐蔽的行为模式导致高利转贷罪发案率较低,且高担保率使由高利转贷行为引发的风险非常有限。相反,转贷行为的存在不仅进一步提高了信贷资金的利用效率,而且与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存在契合性。即便废除高利转贷罪,采取限制转贷的利率标准以及对转贷资金进行登记等措施,也能实现对转贷行为的有效规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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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转贷
金融安全
金融秩序
相关性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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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n-lending at High Interest Rate
Financial Safety
Financial Order
Correlation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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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2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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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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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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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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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3期39-45,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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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罪的必要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只要违法数额或者违法次数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即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对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分别以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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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转贷
“高利”标准
转贷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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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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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利转贷罪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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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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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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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术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08-11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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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将一些难以认定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高利转贷行为认定为犯罪的现象,过度扩张了刑法的处罚范围。传统观点认为高利转贷罪保护的法益是信贷资金管理秩序,这与立法增设本罪时计划管理的信贷市场相符。而在信贷的市场化管理转型后,以信贷资金管理秩序作为本罪保护的法益难以符合如今我国的信贷市场状况。司法机关应秉持刑法适用谦抑的理念,将高利转贷罪保护的法益理解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并在司法适用中依法限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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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转贷罪
法益
信贷市场
司法限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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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re-lending a loan usuriously
rechtsgut
credit market
determination of judicial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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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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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利转贷罪适用现状之批判及其匡正
被引量: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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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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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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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63-16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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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16ZDA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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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下我国刑法中高利转贷罪被适用之时存有欠缺,通过现有案例可见:在认定转贷数额时,尽管有抵押物存在,该罪于适用之时仍忽视抵押物之存在与作用。此现象之所以存在原因如下:当下刑法教义学限制了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刑法公正立场出现了偏差;刑法适用时偏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之要求。针对当下高利转贷罪适用之现状,如欲作出改变,于理论而言,需重视刑法理性的作用;需重视犯罪客体理论于高利转贷罪定性之作用;需秉持刑法谦抑性之原则。于实践而言,应肯定并重视抵押物于抵押贷款有安全保障的作用,并于量刑时充分考虑;在刑法立法之始即应肯定资金的合理、有效流动,于立法之时需充分考虑并维护每个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利益,于立法之时确认刑法的最终保障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肯定并尊重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平等地位,将“金融机构”限定于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同时考虑转贷者之主观状态进而运用现实危险原则,实现对高利转贷罪适用的实质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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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转贷
抵押物
刑法理性
谦抑性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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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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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刑法中的高利贷及其刑事可罚性
被引量:1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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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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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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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3-81,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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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高利贷在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刑法中的高利贷是指为牟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而放贷,并以暴力催收来降低放贷风险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其犯罪性和可罚性并非基于放贷本身,而是基于其所具有的引发暴力催收犯罪的高度危险性,是为了预防暴力催收犯罪而提前惩罚放贷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认为高利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高利贷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与高利转贷罪相比法定刑过重的问题。对于不以暴力催收为后盾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则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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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贷
暴力催收
非法经营罪
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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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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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用刑法规制高利贷行为的合理性质疑
被引量:1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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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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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日本中央大学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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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0-9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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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高利贷行为在历史进程中扮演着诸多的负面角色,因而在刑法理论学界主张通过司法入罪抑或立法入罪对其进行规制的观点逐渐成为有力的理论主张。在司法入罪路径中,高利贷行为难以切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且与其他相关罪名相比存在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嫌疑。在立法入罪路径中,高利贷行为并不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高利贷行为与衍生的其他犯罪之间欠缺必要的、直接的关联性;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通过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可以有效地救济被害人受损的利益,设立新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在具体规制路径中,除了贯彻"刑法谦抑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可以尝试建立高利贷行为登记制度,将高利贷行为引向规范的、健康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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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贷
非法经营罪
登记制度
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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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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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刑法中高利贷及其刑事可罚性
被引量:9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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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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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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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研究》
2018年第4期77-86,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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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高利贷在不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刑法中的高利贷,是指为牟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而放贷,并以暴力催收来降低放贷风险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其犯罪性和可罚性并非基于放贷本身,而是基于其所具有的引发暴力催收犯罪的高度危险性,是为了预防暴力催收犯罪而提前惩罚放贷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认为高利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高利贷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与高利转贷罪相比法定刑过重的问题。对于不以暴力催收为后盾的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则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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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贷
暴力催收
非法经营罪
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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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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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利贷犯罪探讨
被引量: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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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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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2期25-2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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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高利贷,是指利率明显高于法定标准的一种借贷。在旧社会,它是地主、官僚资本家和不法富商对人民群众残酷榨取利息的一种超经济剥削形式。解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一剥削现象在新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已基本绝迹。但在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乘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搞活”之机大肆进行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而高利贷,这一历史上与不法经济活动有着奇特不解之缘的丑恶现象,也故态复萌,并且具有许多与过去不同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比如:挪用公款放高利贷,将非法所得,化公为私;骗取贷款高利转贷,牟取暴利;设立地下银行,非法经营高利存贷业务,从中渔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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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利贷
违法犯罪活动
非法经营
投机倒把罪
牟取暴利
挪用公款
新特点
高利转贷
金融市场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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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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