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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司法认定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为主线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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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文录 虞浔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48-154,共7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正确理解和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司法至关重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正确理解和界定本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司法至关重要。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在适用时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及受贿罪等法条易产生竞合,认定的关键在于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方面应将罪名根据故意、过失予以分立。此外,应予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构成要件 法条竞合 资格刑 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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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之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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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微 高星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4-78,共5页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齐抓共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是,当某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都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并且呈现出横向平行监管和纵向垂直监管交叉的特点。刑法的机...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齐抓共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带来的必然后果是,当某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都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并且呈现出横向平行监管和纵向垂直监管交叉的特点。刑法的机能包括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二元统一。根据社会保护机能的要求,需要对所有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人进行惩罚;基于人权保障机能的要求,我们需要在所有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中进行甄别。因此,需要构建一定的机制,实现从横向广度和纵向深度两个维度来确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犯罪主体 横向共同犯罪 纵向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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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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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叶六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7-61,共5页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增设的新罪名,是身份犯,只有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其犯罪主体。本罪从客观上看是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出于过失;在适用上,其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现象。"徇私"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与之相对应的客观行为。行为人受贿后渎职的,应按照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构成要件 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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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适用论要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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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朝晖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09-114,共6页
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立法规定所确定的科学、合理罪名,有利于司法适用。在主观... 科学理解和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才能有效惩治和防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着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食品监管渎职罪"是立法规定所确定的科学、合理罪名,有利于司法适用。在主观罪过认识上,食品监管渎职罪应认定为过失犯罪。在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要审慎掌握犯罪成立标准,谦抑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司法适用中,准确确定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刑事责任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 主观罪过 犯罪成立标准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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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下食品监管渎职罪及适用困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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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万志鹏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4-18,共5页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是"风险刑法"理念的产物。"风险刑法"的理念不宜提倡,它具有侵蚀刑法诸多基本原则的巨大危险。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既不能弥补刑法漏洞,也无力阻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体适用范围、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立法缺陷,使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刑法” 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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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责任及其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的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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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骆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94-102,共9页
监管者在过失的心理态度下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被监管者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时,若是危险犯(行为犯与此相同)的,无须危害结果的产生;二是被监管者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时,若是实害犯的,需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三是被监管者也具... 监管者在过失的心理态度下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的情形有三种:一是被监管者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时,若是危险犯(行为犯与此相同)的,无须危害结果的产生;二是被监管者具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时,若是实害犯的,需有危害结果的产生;三是被监管者也具有过失的心理态度时,需有危害结果的产生。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种渎职行为都只能认定为过失,故而监督过失责任也就可以适用于食品监管渎职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督过失责任 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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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公法责任体系及其发展趋势——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修订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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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富朝 《食品科学》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3期419-425,共7页
合理配置公法责任对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渎职行为至关重要。我国分别建立了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大类主体,区分渎职行为轻重搭建责任体... 合理配置公法责任对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约束渎职行为至关重要。我国分别建立了针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体系,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两大类主体,区分渎职行为轻重搭建责任体系,刑事责任则主要由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反映了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策略,配置食品监管渎职公法责任时应当符合治理策略,包括以监管责任为基础、以尽职作为承担责任的核心标准、遵守罚责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立足食品安全合作监管现实等。《刑法修正案(十一)》最终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条件,适当调整了入罪范围。食品监管渎职罪修订后,食品监管渎职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刑事处罚范围总体上受到限缩,但少量渎职行为的刑事处罚得到扩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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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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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晓雯 张龙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5-64,共10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等严重实害结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解释为可能导致严重实害后果的紧迫危险。本罪需要专门判断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在司法认定中,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为切入,以行为人监管职责的内容为核心,以因果归责为联结,作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案件的客观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渎职犯罪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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