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制度的体系整合与教义学结构
被引量:10
- 1
-
-
作者
刘亚东
-
机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9-66,共18页
-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适用中返还法规则的体系联动与解释论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CFX031)的阶段性成果
-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所规定的善意得利人得利返还是规范得利返还的一般规范,不宜直接作为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双务合同瑕疵后得利返还的规范基础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句以及第566条第1款,前者规范合同缔约阶段的瑕疵,后者规范合同履行阶段的瑕疵,基于功能一致性考虑,二者在返还效果上应作等同处理。原物返还时,受领一方的返还包含原物、孳息以及用益;给付一方的返还包含价金以及利息、受领一方为标的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有益费用,双方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返还不能的类型可以区分为自始返还不能以及嗣后返还不能,价额返还的范围以受领一方的对待给付为界限,计算标准原则上以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免价额返还义务的情形包含三种,即给付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瑕疵、可归责于给付一方的行为导致原物返还不能、受领的标的物在给付一方仍会发生毁损灭失。
-
关键词
合同瑕疵
不当得利
原物返还
价额返还
风险回跳
-
Keywords
Contractual Defect
Unjust Enrichment
Restitution of the Original Object
Restitution of Money
Rebound of Risks
-
分类号
DF52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