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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预防性立法对犯罪学之影响: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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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83-97,共15页
当代风险社会及其构成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成就和互相影响的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共同知识场域。预防性立法模式在刑法立法实践中确立,预防型犯罪也被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随之发生变化,其研究范式也... 当代风险社会及其构成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成就和互相影响的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共同知识场域。预防性立法模式在刑法立法实践中确立,预防型犯罪也被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随之发生变化,其研究范式也便面临危机和挑战。针对预防刑法的“事前法”特征,对其进行研究的犯罪学也应转向“事前”犯罪学。事前犯罪学在传统的“现象-原因-对策”研究范式的基础上,更应进行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式的转化,为预防性立法走向理性、科学和合理贡献知识。事前犯罪学理论知识,要进入预防性立法的决策场域,就应寻找适合预防性立法的犯罪学逻辑体系。其展现的知识逻辑和问题意识,不是要和预防刑法知识体系合谋,而是要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整合和构建恰当的研究范式和知识库存、跨学科借新智、打破传统事实学窠臼、遵守法治精神,据此走出困境,也为预防性立法提供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 预防性立法 “事前”刑法 “事前”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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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预防性立法:可罚界标的漂移及其刑事法治风险消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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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敏 李国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5-76,共12页
风险社会理论、功能主义立法观以及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均是刑法预防性立法可罚界标的漂移动因。客观处罚条件作为传统刑法到预防性刑法的“消失的中介”,业已虚置了作为可罚界标的实害结果,并“回溯性”地突破了以其为基点构建的刑法归... 风险社会理论、功能主义立法观以及积极一般预防理论,均是刑法预防性立法可罚界标的漂移动因。客观处罚条件作为传统刑法到预防性刑法的“消失的中介”,业已虚置了作为可罚界标的实害结果,并“回溯性”地突破了以其为基点构建的刑法归责时空范畴。晚近以来,立法者通过增设抽象危险犯、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增设煽动型犯罪等实践进路,实现了可罚界标的彻底“隐匿”。由此,预防性立法已践行前瞻性归责模式。可罚界标的漂移在实体法上存有颠覆传统刑法自我负责模式的风险,同时也导致程序中侦查启动界限的模糊。应在刑事立体化的理念指引之下,从多个路径出发消解实体和程序中的法治风险。在刑事实体法维度,确保构成要件行为与拟阻断实害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且被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应满足不法性要求;在犯罪学维度,督促立法者经由犯罪统计制度的完善,证立禁止行为与实害结果的规范联系;在刑事程序法维度,应当确保刑事干预措施的合比例性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立法 刑事归责 客观处罚条件 刑事立体化 犯罪化根据 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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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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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明 麻爱琴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0-100,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以食用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罪采用空白罪状的条文设计,是我国刑事预防性立法趋势的新写实与风险社会刑事立法的新供给。立足法秩序统一视域下违法判断的相...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以食用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罪采用空白罪状的条文设计,是我国刑事预防性立法趋势的新写实与风险社会刑事立法的新供给。立足法秩序统一视域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政不法只是本罪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务必与刑事不法作区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本意指一系列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在本罪中应作限缩解释;“以食用为目的”承载本罪相对独立的规范目的,扩张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抽象危险犯形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实行行为与本条第1款中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具有类似涵义;“情节严重”是本罪成立的罪量要素,应当与前两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区分理解,采取严格解释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陆生野生动物 预防性立法 空白罪状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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