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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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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明昱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110-119,共10页
大数据时代,一般数据亦会关涉经济利益、保密利益、使用性能等多重维度,需刑法及时给予有效、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尚无法实现对一般数据的周全保护,存在罪刑失衡、规制空缺等问题,且难以借助刑法教义学实现规范的合... 大数据时代,一般数据亦会关涉经济利益、保密利益、使用性能等多重维度,需刑法及时给予有效、有力的保障。然而,我国数据犯罪规制体系尚无法实现对一般数据的周全保护,存在罪刑失衡、规制空缺等问题,且难以借助刑法教义学实现规范的合理运用。因此,我国数据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完善问题在立法论层面仍留有较大的空白空间亟待填补。为保障数据刑法保护体系构建的有效性、合理性,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应立足于数据的本质属性,以数据所表征的信息为中心建构,回归法益的价值反思和目的功能,实现对人的行为而非对技术本身的规制。为控制刑法介入数据安全风险之限度,应充分考虑数据技术的双重适用困境。一般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应当结合一般数据之处理活动的风险类型增设不同罪名,在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有效控制数据安全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数据 数据法益 利益衡量 预防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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