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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损害救济到风险治理:预防性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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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丹 《广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256-269,共14页
预防性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救济性公益诉讼对风险治理存在着局限性。为了从前端避免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应当在启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之... 预防性法治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方面,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救济性公益诉讼对风险治理存在着局限性。为了从前端避免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应当在启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之际正式构建预防性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增强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需倚重预防性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其立案条件的审查重点应设定为具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其立案范围应限定于“重大风险”,聚焦于“不可逆风险”,侧重于“系统风险”;其办案方式应进一步完善预防性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前磋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 风险预防 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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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损害救济到风险预防: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禁止令制度的适用范式重构
2
作者 赵世博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3期93-99,共7页
目前,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应用面临困境。现有制度更多服务于诉讼程序,缺乏快速救济功能;禁止令申请审查标准过高,阻碍环境损害的及时预防;执行措施弱化使环保“老赖”问题难以解决。借鉴域外经验,如日本缓和因果关系举... 目前,环境保护禁止令在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应用面临困境。现有制度更多服务于诉讼程序,缺乏快速救济功能;禁止令申请审查标准过高,阻碍环境损害的及时预防;执行措施弱化使环保“老赖”问题难以解决。借鉴域外经验,如日本缓和因果关系举证、德国假处分的预先执行、英国和美国的独立与完善的禁令制度,有助于优化我国禁止令的适用。为此,建议重构我国公益诉讼中的禁止令适用规则,转向预防性和快速救济,在程序上通过略式诉讼程序的运用提高审查效率。同时,加强证据规则的调整,明确裁决与救济程序,将环境保护禁止令提升为实体终局救济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救济 环境禁止令 公益诉讼 环境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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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再审视与完善 被引量:1
3
作者 陈海嵩 张新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1期27-39,共13页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履行判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流判决,占据着最为主要的地位。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实践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进一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美丽中国建设有着重要作用;履行判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流判决,占据着最为主要的地位。目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实践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判决方式运用不适当以及判决内容限度不明确等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关涉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何方败诉的问题,判决方式和判决内容则会影响后续执行和司法权威,因此这些问题亟待解析。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主要存在行为标准和结果标准的分界。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应排除绝对的结果标准,部分案件法院可以直接根据行为标准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较为复杂的案件则需综合考量结果标准和因果关系。法院应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才是法院作出履行判决的前提,履行判决不能与确认违法判决组合作出,但可以根据案情伴随驳回部分诉讼判决和撤销判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中有必要区分责令履行和责令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在恪守被动性的前提下仍要发挥一定的能动性作出具体性履行判决,不再适用概括性履行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履行判决 判决标准 判决方式 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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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应受起诉期限限制之证成
4
作者 王灿发 王政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84-96,共13页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应受起诉期限限制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从现实层面看,起诉期限会阻碍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不利于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与其未来发展方向相背离。从理论层面看,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的必...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否应受起诉期限限制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从现实层面看,起诉期限会阻碍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不利于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并与其未来发展方向相背离。从理论层面看,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的必须性与起诉期限过后生态环境公益救济实体权利的消弭相悖,生态环境公益背后法价值的优先性也可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提供证成。而且,起诉期限与法律监督权能的不可灭失性、对行政行为效力改变的当然性存在冲突,动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权能根基。考虑到起诉期限内含一定的正向价值,可通过引入审查起诉期限,在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提高生态环境公益救济的效率,维护法之安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起诉期限 生态环境公益 法律监督 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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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确立与具体推进 被引量:12
5
作者 宋福敏 管金平 《齐鲁学刊》 CSSCI 2022年第1期104-112,共9页
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层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针对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更为重要。对此,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其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秉持"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 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层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针对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事前预防远比事后救济更为重要。对此,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其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秉持"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提起此类型诉讼时面临法律依据空白、救济对象难以认定、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匮乏等问题,基于实践需要,需明确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求,规定法律依据,构建程序保障机制,以及探索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等举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察机关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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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参考行政罚款制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计算规则
6
作者 曹明德 袁野阳光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7-67,F0003,共12页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12条构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条款,该组规则选择了“基数×倍数”的“倍数计算法”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具...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0、12条构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条款,该组规则选择了“基数×倍数”的“倍数计算法”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具有高度同质性,基于平等对待当事人的要求,确定两种金钱类惩罚性责任之数额的运算规则与计算结果应当基本一致。但现实是二者在考虑因素、裁量区间和设定方式上均存在矛盾,难以实现平等对待当事人的目标。通过比较法考察,倍数计算法尽管广泛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但却一直未成为通行做法,只是无法采用最优规则之下的权宜之计,并受到较多质疑。在易造成不平等对待当事人之后果及没有特别且充分的正当性基础作为支撑的情况下,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应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原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则不宜采用倍数计算法,而是应当与相应行政罚款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赔偿金 数额计算规则 倍数计算法 参考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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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定位 被引量:7
7
作者 王小钢 刘志和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4-73,共10页
基于预防为主原则的广义理解,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将涵盖危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危害预防的对象是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和相对确定的环境危险。风险预防的对象是损害发生概率不确定的环境风险。从实践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 基于预防为主原则的广义理解,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将涵盖危害预防和风险预防。危害预防的对象是即将发生的环境损害和相对确定的环境危险。风险预防的对象是损害发生概率不确定的环境风险。从实践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以环境危险认定重大风险,主要涉及危害预防功能,并未涉及风险预防功能。从理论上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从危害预防拓展至风险预防,将会面临风险沟通限制、司法权行使边界和风险预防措施决定三个难题。法院可以通过建立初步可能联系审查标准,优化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形式审查,尽量排除风险预防案件的受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预防为主原则 危害预防 风险预防 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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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视角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设定——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时效的借鉴 被引量:1
8
作者 邹雄 许仁杰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0-63,共14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有别于民事私益诉讼,然而现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在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中仍沿用民事诉讼时效的框架或规定,无助于解决该制度面临的困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解决行政失灵应运而生,应回归到公法制度下考察。本文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间的制度架构共通,救济手段可相互替代,同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与环保署执法行动间的关系类似。因此,可考察和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适用行政执法时效的制度规范与实践,通过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考量,证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行政处罚时效的优越性,并依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和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效制度的期间长度、起算点、终止以及延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时效 环境公民诉讼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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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反思与优化 被引量:1
9
作者 唐绍均 汪肇东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25-36,共12页
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生效的行政决定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无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虽“于法有据”,但司法实践案例中呈现出的“诉讼的耗时性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迫性... 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生效的行政决定怠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无果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虽“于法有据”,但司法实践案例中呈现出的“诉讼的耗时性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迫性存在冲突”“检察机关的胜诉对生效行政决定的执行仅有间接影响”以及“挤占虚耗司法资源”等问题却一再表明,对“怠于申请非诉执行的行为”不加区分地提起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欠缺合理性。“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泛化适用,既是对检察机关“全链条式”监督理念的误用,也是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有限监督原则”的违背,还与行政诉讼之“诉的利益理论”存在冲突,建议将“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区分为履行职责类诉讼与确认违法类诉讼,对于前者国家可通过立法直接赋予检察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权的方式予以“赋权替代”,对于后者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确认违法类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怠于履职行为的违法性予以“宣示”,实现“环境执法非诉执行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分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执法 非诉执行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 强制执行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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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完善
10
作者 谈书华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69-75,共7页
风险社会下,单一救济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以应对新型环境风险,预防型法治的司法形态已成大势所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虽被许多学者所提倡,但其构建的规范空间与程序空间狭窄,亦非应对环境风险的最佳策略。根据行政权保护优先理论... 风险社会下,单一救济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以应对新型环境风险,预防型法治的司法形态已成大势所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虽被许多学者所提倡,但其构建的规范空间与程序空间狭窄,亦非应对环境风险的最佳策略。根据行政权保护优先理论与检察监督理论,诉前程序相较诉讼程序更能发挥预防性功能,宜将诉前程序构造为应对环境风险问题的主渠道,以诉讼程序为后备与补充。为充分激活诉前程序的预防性功能,应当拓展诉前程序的参与主体,降低检察建议的制发门槛,贯彻检察建议跟踪监督机制,以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良性互动实现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全方位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型法治 诉前程序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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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厘清 被引量:3
11
作者 汤宇仲 胡静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71-83,共13页
依据既有规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原理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可推导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需满足的四条标准:履职行为成熟、违法且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具备司法审查的能力、符合经济性。以上四条标准可将实务中出现的上级... 依据既有规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原理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可推导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需满足的四条标准:履职行为成熟、违法且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具备司法审查的能力、符合经济性。以上四条标准可将实务中出现的上级未督促下级、提供环境公共服务、尚在履职中的行为、单纯不回复或不采纳检察建议等四类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行政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不应该纳入受案范围的有应发许可而不发、给相对人施加的负担高于法定额度、施加财产给付类行为和申诫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履职行为;应该纳入受案范围的有违法颁发许可、施加资格罚、行为罚和责令改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受案范围 环境行政 行政行为 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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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的变通适用
12
作者 盛余煌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5年第4期101-106,共6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先予执行是司法实践的创新做法,但立法层面缺乏针对性规则予以参照,适用传统民事诉讼先予执行规则忽视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此,应审视先予执行制度的法律定位,充分考虑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的独...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先予执行是司法实践的创新做法,但立法层面缺乏针对性规则予以参照,适用传统民事诉讼先予执行规则忽视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此,应审视先予执行制度的法律定位,充分考虑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的独特价值与特殊性质,进而对制度的适用予以变通。在实体标准中,应以利益紧迫性为预防基准、以执行可行性为恢复保障、以方式时效性为效率考量,构建判断适用与否的基本条件。在程序规范上,除去对共性程序的沿袭外,应充分尊重公益性、专业性、灵活性,对适用程序进行简化,引入专业机构并调整提出申请的时间。以期为环境损害的及时制止以及生态修复的有效践行提供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先予执行 生态修复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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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生成与实践审视 被引量:3
13
作者 梁鸿飞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5-147,共13页
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意义在于更新治理方式,推求具有风险预防意义的客观法秩序,以及反向推动案件范围的拓展。就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而言,在类型维度,包括了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在空间维度,... 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意义在于更新治理方式,推求具有风险预防意义的客观法秩序,以及反向推动案件范围的拓展。就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施而言,在类型维度,包括了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在空间维度,监督范围超越自然地理空间和行政区域界限;在功能维度,则会导致司法介入的功能重组,激发整序行政的展开,以及开拓法治化治理空间。然而,案件覆盖范围被不当切割、监督对象被不当限缩以及缺乏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性检察机关,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构成了海洋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施之隐忧,应当对此提出完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 风险预防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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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权基础研究 被引量:4
14
作者 邓可祝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2-34,共13页
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有环境法原则说、公益诉讼条款说和环境权说等,但这些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尤其不符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从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的权力角度来确定请求权基础,需要实现从原... 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有环境法原则说、公益诉讼条款说和环境权说等,但这些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尤其不符合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从作为原告的检察机关的权力角度来确定请求权基础,需要实现从原告权利(力)向被告义务的转向,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作为请求权基础,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构,体现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义务性,也有利于统一审查行政机关的义务与职责。行政机关环境义务主要来源于行政法律一般性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类型多样,需要对之进行体系化构造,这样才能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义务,确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对之进行审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请求权基础 行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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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被引量:52
15
作者 王春业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51-58,157,共8页
我国现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类型诉讼制度,难以达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救济的目的,必须建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刚刚发... 我国现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属于一种事后救济类型诉讼制度,难以达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面救济的目的,必须建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补充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但尚未造成损害事实时,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达到预防危害发生的效果,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范围、提出时机、诉讼程序、裁判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行政公益诉讼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事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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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重大风险认定研究 被引量:28
16
作者 张旭东 郑烽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3-56,共14页
生态环境产生重大风险认定,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展开的关键。环境重大风险具有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或无法恢复损害的盖然性,是一种达到危险程度的法所不容许风险。针对环境重大风险法律规定单一且抽象情状,可参照法所不容许... 生态环境产生重大风险认定,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展开的关键。环境重大风险具有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或无法恢复损害的盖然性,是一种达到危险程度的法所不容许风险。针对环境重大风险法律规定单一且抽象情状,可参照法所不容许风险客观归责方法,从事实审查和规范评价层面,就环境重大风险认定规则作出规定。从事实上,判断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行为是否使生态环境陷入危险状态,包括对原因行为、生态环境危险状态、双重因果关系和时间结点四项事实依据的审查;从规范上,评价生态环境危险事实整体是否构成环境重大风险,可用社会一般人常识、科学因果法则和经验法则标准对事实依据进行综合评价与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诉讼 环境重大风险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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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森林法背景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视与理性进路 被引量:2
17
作者 戴小俊 马蕾 《林业资源管理》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7-16,57,共11页
新森林法修订与实施,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动带来新契机。选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其范畴、制度构建必要性和法律实践角度进行阐述,并选取适合样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该诉讼制度推进进程中,面临法律适用性... 新森林法修订与实施,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动带来新契机。选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其范畴、制度构建必要性和法律实践角度进行阐述,并选取适合样本进行分析,研究发现该诉讼制度推进进程中,面临法律适用性不够、制度设计不足、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冲突等制约因素。因此,有针对性地从4个方面提出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选择:1)加强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建立激励机制以及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机制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供给;2)在推进诉前程序适度司法化、建立公益损害评估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3)加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厘清,促进法治思维培养和依法行政;4)针对“后疫情时代”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行政公益诉讼应给予拓展,切实保护和珍爱野生动物。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施过程的制度检视及理性进路重点分析,以期促进对森林、野生生物资源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效果实现,并可为今后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一定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完善进路 环境政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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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9
18
作者 韩康宁 冷罗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202-212,共11页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蕴含着风险预防的内在机理,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的需求。当前,中国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采用“重大风险”的表述,但是对于其内在固有本质特征、具体的司法识别方法以及因果关系的...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蕴含着风险预防的内在机理,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的需求。当前,中国虽然在司法解释中采用“重大风险”的表述,但是对于其内在固有本质特征、具体的司法识别方法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等问题,立法者并没有给出相对完备且具体的解释。如何正确识别与确认“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法院各行其是:或一律以行政行为为参考进行认定,或直接采纳科学技术的风险评估结果,或另行独立评估重大风险;其对象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还是适用于生态破坏行为,也未可知。法院因对“重大风险”缺乏统一的认识,法官多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径行裁判,无法妥善处理预防性环境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间的关系,令司法裁量流于形式。究其根本,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面临着意涵理解不一、认定主体错位和标准不明、确信机制僵化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无法正确处理司法能动与克制间的辩证关系。为解决因概念不清引起的认定混乱及机械裁判问题,进而妥善地发挥出司法的能动性,该研究对实践中问题予以必要回应:①对重大风险的内涵厘定,通过采取字面拆解和责任倒推的方式,澄清“重大风险”的概念并确认其基础对象。②划定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将风险评估不确定性下的动态调整作为认定标准的划定前提,以严重损害后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为认定标准的因果要求。③优化重大风险的确信机制,将客观科学理性与主观社会理性的有机结合作为确信机制的内在逻辑,并采用阶段化确信机制安排,进行两次不同程度的“重大风险”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司法能动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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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司法视角下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被引量:17
19
作者 韩康宁 冷罗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9-130,共12页
风险社会下气候变化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落实环境司法预防功能。中国司法实践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侵权、债权债务和能源替代等问题为核心的事后司法救济。但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复杂及不确定性,使得救济性司法视角下的... 风险社会下气候变化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落实环境司法预防功能。中国司法实践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侵权、债权债务和能源替代等问题为核心的事后司法救济。但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复杂及不确定性,使得救济性司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强风险属性。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气候变化救济对象,以补偿性责任为气候变化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规为气候变化救济依据等问题是救济性气候变化司法难以解决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以司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目标。因此,需要从预防性司法的角度,寻找气候变化诉讼的建构逻辑,发挥出必要的预防功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现有诉讼制度中寻找最为契合的气候变化诉讼载体,并予以必要调适,形成以规制碳排放风险为核心的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预防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司法 环境风险 碳排放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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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谦抑性 被引量:12
20
作者 冷罗生 韩康宁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0-33,共14页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谦抑性可被解构为“补充性”“有限性”“温和性”和“内敛性”四要素,由此推理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谦抑性适用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应促成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上的体现,只有在对照生态环境风险标准的前提下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方能动用风险预防原则,其适用遵循整体温和的类型化理路。在程序上,诉讼推进阶段下的司法适用应严守职权探知界限,配置阶段化举证责任和类型化的诉前程序;案件裁判阶段下的司法适用不得超出认定事实范围,同时应对援引的风险预防原则附加适用理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环境公益诉讼 重大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 谦抑 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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