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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递进——由补救性司法向补救性与预防性司法转变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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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腾 陈海嵩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07-216,共10页
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递进,系指由补救性司法的单一性结构向补救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共生性结构转变的过程。环境风险与生态破坏的长期潜伏性使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司法救济与规制变得愈发紧迫。在矫正正义观念、原告主体资格、相当因果关系... 生态环境司法的功能递进,系指由补救性司法的单一性结构向补救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共生性结构转变的过程。环境风险与生态破坏的长期潜伏性使对生态环境风险的司法救济与规制变得愈发紧迫。在矫正正义观念、原告主体资格、相当因果关系与科学不确定性等理论的束缚之下,传统的补救性环境司法体系难以应对欠缺时空具体性的生态环境风险,只有在补救性司法的基础上融入预防性环境司法的理念与机制,环境司法体系方能实现对生态环境风险的救济。在能动司法、风险社会与预防性正义等理论支撑下,预防性司法得以回应理论质疑、取得规制环境生态风险的手段正义性。应当从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私益诉讼、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风险救济能力、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嵌入预防性救济功能等方面实现环境民事司法的预防性转向;从扩张原告资格、设定弹性管辖、放宽受理条件、延展启动时机、建立被告资格审查机制等方面实现环境行政司法的预防性转向;从设立生态环境危险犯、生态环境过失危险犯,将损害生态环境法益预备行为入罪化等方面,实现环境刑事司法的预防性转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司法 环境风险 预防性司法 补救司法 司法能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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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司法视角下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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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康宁 冷罗生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19-130,共12页
风险社会下气候变化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落实环境司法预防功能。中国司法实践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侵权、债权债务和能源替代等问题为核心的事后司法救济。但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复杂及不确定性,使得救济性司法视角下的... 风险社会下气候变化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落实环境司法预防功能。中国司法实践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侵权、债权债务和能源替代等问题为核心的事后司法救济。但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复杂及不确定性,使得救济性司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强风险属性。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气候变化救济对象,以补偿性责任为气候变化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规为气候变化救济依据等问题是救济性气候变化司法难以解决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以司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目标。因此,需要从预防性司法的角度,寻找气候变化诉讼的建构逻辑,发挥出必要的预防功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现有诉讼制度中寻找最为契合的气候变化诉讼载体,并予以必要调适,形成以规制碳排放风险为核心的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气候变化诉讼 预防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司法 环境风险 碳排放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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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预防性民事司法体系的现实检视和完善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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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腾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103-117,共15页
2010—2022年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2524份环境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表明,虽然我国既有的生态环境民事司法规则已经对生态环境风险诉求予以初步回应,但其规制的重心仍然是事后性损害救济,并未围绕生态环境风险或者危险构建系统的司... 2010—2022年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2524份环境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表明,虽然我国既有的生态环境民事司法规则已经对生态环境风险诉求予以初步回应,但其规制的重心仍然是事后性损害救济,并未围绕生态环境风险或者危险构建系统的司法规则体系。生态环境预防性民事司法体系存在具体司法规则不足和技术性规则缺位等问题。这与生态环境风险预防性诉求是不匹配的。生态环境预防性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应当以法治化建设为依托,搭建具体的规则体系和技术性规则,以实现对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应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民事司法 民事裁判文书 生态环境风险 生态环境预防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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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重罪预防令:严重犯罪程序化控制的英国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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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师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9-26,共8页
在预防性司法崛起的背景中,英国《严重犯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重罪预防令。重罪预防令,就是由法院签发的,可以禁止、限制、干扰相关个人、企业、团体参与严重犯罪的法令。重罪预防令改变了以警务为中心的传统犯罪防控理念,构建起... 在预防性司法崛起的背景中,英国《严重犯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重罪预防令。重罪预防令,就是由法院签发的,可以禁止、限制、干扰相关个人、企业、团体参与严重犯罪的法令。重罪预防令改变了以警务为中心的传统犯罪防控理念,构建起通过程序法的犯罪控制体系,规定了法令启动、执法机关措施保障、法令变更与解除、当事人上诉及违反法令的程序性后果。侦查机关、检控机关与审判机关在犯罪防控中的角色与功能也随之发生改变。重罪预防令在实践中充满争议,需要进一步评析;同时也对我国刑事禁止令及其预防性司法体系的完善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性司法 重罪预防 犯罪控制 法益 程序控制 精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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