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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地位发生根据的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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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世阳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16-131,共16页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 作为义务的来源承担着选定保证人的功能。保证人地位的发生根据应当回溯到一个原点,该原点既不是对脆弱法益的排他性支配,也不是基于法益保护的需要,而是自由受限的根据。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正当根据,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超越被承认的规范体系之外的侵害行为或者存在行为人事前预设的同意。据此,保证人地位的认定存在四个发生根据:侵害行为触发了其他危险,使危险陡然提升或者诱发了其他犯罪行为;社会分工背景下行为人对于以管理某种危险源为内容的职业或业务的选择;行为人对于在社会团结驱动下缔结的以互助为基础的共同体成员身份的认可;基于效率的考虑,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解除其通过事实行为对被害法益创设出的排他性支配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人地位 自由 侵害行为 预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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