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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素视角下预约效果的认定与解释规则——以《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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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嘉骏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67-76,共10页
关于何种约定能够被认定为预约,预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中国学理和实务中素有争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8条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的动机在于保留本约最终是否成立的权利,因而预约仅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诚信磋商义务,而不能强制... 关于何种约定能够被认定为预约,预约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在中国学理和实务中素有争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第8条认为,当事人签订预约的动机在于保留本约最终是否成立的权利,因而预约仅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诚信磋商义务,而不能强制缔结本约。该司法解释所体现的“最终决策权论”误将磋商合同当作预约的原型,模糊预约与其他先合同协议类型之间的界分,笼统推定预约不能继续履行的说服力不足。处理预约纠纷时,应回归合同法一般原理,在考察本约要素是否完备和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认定预约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 先合同协议 预约认定 合同要素 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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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认定与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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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关淑芳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64-71,共8页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相对应,通常存在于较复杂的民商事交易中。预约合同在比较法上广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进行的阐释和... 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相对应,通常存在于较复杂的民商事交易中。预约合同在比较法上广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进行的阐释和细化,对合同当事人妥善运用预约合同制度实现交易目的有重要作用,为人民法院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目标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据。就预约合同的认定而言,要运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将本约合同订立之前的各种协议类型化,尤其要注意预约合同与商业磋商、本约合同之间的差异;就预约合同的效力而言,要重点关注预约合同是否得到履行,运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确定应对之策。若未能依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合同,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由人民法院结合交易成熟度等因素,妥善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的认定 预约合同的违约救济 交易成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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