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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善终的法律机制——台湾地区“病人自主权利法”评析及启示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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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也龙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76-83,共8页
为充分保障病人医疗自主权,台湾地区新立"病人自主权利法"。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采用尊严死的善终模式,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 为充分保障病人医疗自主权,台湾地区新立"病人自主权利法"。该法以病人医疗自主、善终、医患和谐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无决定能力时仍能实现自主权并赋予优先知情决定权,采用尊严死的善终模式,允许病人拒绝维生医疗,同时也关注医患关系,维护医疗专业自主。该法建立了预立医疗决定制度,病人可以通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与医疗人员及家属充分沟通后,签署预立医疗决定,就接受或拒绝维生医疗做出选择。该法对我国大陆卫生法制具有诸多启示,包括应明确病人自己决定与家属代行决定的关系,区分拒绝维生医疗权与安乐死、医助自杀,赋予预先医疗指示法律效力,兼顾国家利益和医疗服务者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地区 “病人自主权利法” 拒绝维生医疗 预立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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