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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与违法性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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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东飞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44,共14页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 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完好性及生态环境。其中,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本罪必然侵犯的法益,而矿产资源的完好性与生态环境可谓选择性法益。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的,原则上构成非法采矿罪,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排除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性。采矿许可(证)属于解禁性许可,行为人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并不阻却违法性,应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程序上应当由作出采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撤销许可后,司法机关方可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保护法益 采矿许可证 解禁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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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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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卫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5-61,共17页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 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做了类型化描述。涉案价值认定时,需要以法益为指导,剔除他人开采的矿产资源价值,扣除合理的开采、运输费用,妥善确定价值认定基准日。当难以确定价值时,要从有利被告的角度出发。“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是指在任何时间点上起算,二年内有三次非法采矿行为(其中被处罚过两次)即可,做出处罚的不必限定为某一特定机关。已被处罚过的对应价值不累计计算,行政罚款不折抵罚金。多次实施行政违法的非法采矿行为,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价值数额,做出相应处理。非法采矿时严重污染环境,不属于“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原理处断。在非法采矿之后,又实施其他关联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数罪并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包括造成河道、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植被、林木和耕地毁坏,地表陷沉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与前几项具有可类比性,只要在结果或者行为上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与处罚必要性,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情节严重 类型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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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法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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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艳芳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5-148,207,208,共16页
非法采矿罪是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安全价值的破坏行为。非法采矿罪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体现为一般性行政违法的判断和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的判断。一般性行政违法是前置性出罪规定,同时具有出罪指引和规范指引的司法功... 非法采矿罪是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安全价值的破坏行为。非法采矿罪行政违法性的判断体现为一般性行政违法的判断和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的判断。一般性行政违法是前置性出罪规定,同时具有出罪指引和规范指引的司法功能。犯罪构成要件层面行政违法判断的主要内容为行为人是否取得采矿行政许可。非法采矿罪主体处罚的边界,要综合行为人的出资情况、行为人行为时的名义、在无证采矿中的作用等客观要素,并结合行为人对无证采矿的罪过进行判断。非法采矿罪对经济价值的破坏应在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行教义学诠释,对环境价值的破坏应当从造成生态维持功能损坏方面进行判断,对安全价值的破坏宜以抽象危险犯的形式予以设定。非法采矿罪判处的刑事罚金数额应当结合行政罚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以否定性评价的性质差异为前提,以处罚内容的同质性为纽带,兼顾实现可能性,体现对非法采矿行为的刑事否定评价。非法采矿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金的实现方式,应依民事赔偿金的私益和公益性质进行类型化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行政违法性 主体处罚边界 成立条件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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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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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纪田 严旭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5-59,共15页
非法采矿越禁越呈高发态势,主要是非法采矿罪的刑法设置失当而导致惩罚乏力,必须重构非法采矿罪。在刑法增设并修正非法采矿罪之后,便将更多应罪行为排除在刑事惩罚之外:凡未取得采矿权而采矿的属"非法","非法"致... 非法采矿越禁越呈高发态势,主要是非法采矿罪的刑法设置失当而导致惩罚乏力,必须重构非法采矿罪。在刑法增设并修正非法采矿罪之后,便将更多应罪行为排除在刑事惩罚之外:凡未取得采矿权而采矿的属"非法","非法"致使构罪的入口广泛而构罪的出口狭窄;同是侵犯公私财产权,而非法采矿的价值超过盗窃罪的100倍才构成犯罪。应将非法采矿罪重构为非法"采"与"矿"的系列犯罪,为此特构建采矿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刑法保护的法益依采矿权"二元结构"理论分设为"盗采矿产罪"与"擅自开采罪"。分设的两罪并列,在于两者分别具有并不相交的犯罪构成。同时,增设非法收购、运输盗采矿产品罪,以此覆盖非法采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业权 矿产资源 采矿 非法采矿 盗产矿产 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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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采矿罪的重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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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康纪田 《中国煤炭》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1期18-20,共3页
认为现行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背离了刑法的本质要求。必须重构非法采矿罪,并增设非法勘探罪。重构后的非法采矿罪是从结果犯向行为犯转化,其客体是侵犯国家行政特许权,客观方面是无证勘探和开采行为,以有效遏制非法勘探和非法开采。
关键词 非法采矿罪 重构 无证探采 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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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超量开采的罪与非罪研究——结合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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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远 杨可涵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42-53,共12页
在许可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权人实际采出的矿产品数量超过出让时评估量的情形,被称为超量开采。一方面,超量开采因评估误差不可避免而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缺乏正当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其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非法... 在许可的矿区范围内,采矿权人实际采出的矿产品数量超过出让时评估量的情形,被称为超量开采。一方面,超量开采因评估误差不可避免而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因涉嫌国有资产流失而缺乏正当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其如何定性、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存在分歧。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为核心。一般情况下,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量开采行为,形式上不属于采矿犯罪司法解释明文列举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情形,实质上亦不违反非法采矿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因而不属于司法解释兜底条款“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不构成非法采矿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规定了采矿权人对储量重大变化具有报告义务,采矿权人知情不报且大幅度超量开采的,可以构成非法采矿罪。此外,国家对部分矿种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其超量开采属于特殊情形,需要予以单独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量开采 非法采矿罪 采矿许可证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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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犯罪判断中的法益识别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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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艳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30,共15页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犯 非法采矿罪 惩罚性赔偿 生态法益 法益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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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益视野下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行为刑法规制的重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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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琦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67-74,共8页
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时代的到来,对利用刑法有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进行规制,尤其是完全依赖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应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时代的到来,对利用刑法有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进行规制,尤其是完全依赖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应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存在理论上的偏差与实践中的疑难。通过对环境法益理论进行谱系式的考察与筛选,"折中说"的基本观点获得认同,从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与(一般)非法采矿行为在法益侵害方面的差异得以显现。基于法益侵害侧重点的不同,宜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的类型视为"适性犯",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作出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益 非法采矿罪 河道非法采砂 适性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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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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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海婷 胡欣 《中国矿业》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45-47,共3页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是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它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矿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不断拓展的,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 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是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尤其是禁止性规定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它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矿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不断拓展的,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责任制度,在具体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矿产资源 法律责任 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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