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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理据辨正与司法廓清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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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振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44-61,共18页
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人的分类标准不明确以致内幕信息人范围模糊,司法解释虽进行了列举但并未揭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实质。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不清。通过探究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之实质,厘清信... 我国法律对内幕信息人的分类标准不明确以致内幕信息人范围模糊,司法解释虽进行了列举但并未揭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的实质。这背后的共同原因是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不清。通过探究内幕交易主体规定的理论根据之实质,厘清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之争议,可以发现,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体系是以信义关系理论与市场理论的耦合为基础的。究其实质,对于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应是指违反信义义务的获取;对于不具有信义义务的主体而言,非法获取则是指违反信息平等原则的获取。据此解释路径,在司法认定上,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归于《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项的规定,或在该解释中增加一项规定并附加限制性构成要件以确保其合理处罚范围;二手以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质上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对此应当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在行为人发生身份竞合时,应当优先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幕交易 信义关系理论 市场理论 内幕信息 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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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限缩适用——兼论数据犯罪的法益侵害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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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4-106,共13页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 数据蕴含的巨大价值引发了非法获取数据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本质上,该问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法争议的外在表现与必然结果,解决的根源在于梳理获取数据的行为对象与样态,进一步解释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理论界对数据技术属性提供刑法保护以及法益独立化保护的主张,体现了刑法技术化倾向,与法益证成标准及法益理论初衷相悖。妥当的解释路径应当是将数据犯罪的刑法性法益定义为个人法益、公共法益或者国家法益的传统法益,行政法层面数据安全管理秩序法益只能作为先法性法益影响数据犯罪的量刑,以调和刑法保障性与谦抑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基于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适用方案应当是坚持本罪“法益保护传统化”的限缩适用以及“具体危险犯”的妥当适用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数据安全法益 传统法益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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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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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71-78,157-158,共8页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还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重要价值,侵犯相关信息会对公民的法益造成重大的危害或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文义解释 手机定位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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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基于190件案例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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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玉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3-66,共14页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及"非法获取"这三个概念。通过对190件案例样本的微观分析发现,理论界与实务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上述问题上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司法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分析借鉴样本判决与理论成果,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认定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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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的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谢杰 《信息网络安全》 2011年第8期32-35,共4页
文章从一起出售非法取得网络游戏玩家数据库资料的案件入手,阐述了对该案件犯罪行为认定的分歧观点及其理由,再从法理的角度详细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以及对网络犯罪的共犯的认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网络虚拟财产 共犯 刑法介入 网络财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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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现首例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判例
6
作者 杨小平 《征信》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F0002-F0002,共1页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洪,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居住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寨圩镇,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12年4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买卖 广西 判例 首例 人民检察院 钦州市 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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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逻辑解构与标准重构——从“反反爬行为”的性质切入 被引量:2
7
作者 苏桑妮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5-67,156,157,共15页
在涉及网络爬虫程序的数据犯罪案件中,绕过反爬虫措施的“反反爬行为”因其“技术侵入性”和“法益侵害性”,成为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然而,反爬虫措施不是计算机安保措施,故“反反爬行为”的“侵入性”在技术层面上并不成... 在涉及网络爬虫程序的数据犯罪案件中,绕过反爬虫措施的“反反爬行为”因其“技术侵入性”和“法益侵害性”,成为爬取公开信息行为入罪的主要依据。然而,反爬虫措施不是计算机安保措施,故“反反爬行为”的“侵入性”在技术层面上并不成立。同时,为保护“数据控制权”而认定绕过反爬虫措施抓取数据行为侵害数据安全的观点,亦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实际上,基于计算机技术的原理、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维护法秩序统一的需要,只有当“反反爬行为”突破基于特定身份的访问权限,从而破坏封闭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时,相应爬取数据行为和提供爬虫程序行为才成立数据犯罪。因而绕过反爬虫措施抓取公开信息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反爬行为 网络爬虫 公开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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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视角下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的规范构造 被引量:21
8
作者 赵姗姗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43-56,共14页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现行法上数量繁多的规范采用了不同的主体识别标准,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难题。关于如何重构该罪主体的范围,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知悉"标准与"信义"标准之争,但实质依旧未摆...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尚不清晰,现行法上数量繁多的规范采用了不同的主体识别标准,造成了实务中法律适用的难题。关于如何重构该罪主体的范围,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知悉"标准与"信义"标准之争,但实质依旧未摆脱美国的模式。因中美两国法律传统的差异,美国诸多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实务。应当从我国犯罪论体系出发,从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客体)角度划定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的外延。同时,应选择性地借鉴同样以法益视角划定主体范围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立法经验,尝试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规范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内幕交易罪 知情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日本法 金融商品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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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再析 被引量:58
9
作者 刘宪权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07-115,共9页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主体不限于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不包括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本罪中"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将部门规章纳入其中,但应该排除地方性法规等非国家层面和国家层面部门规章之外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对一"和"一对多"两种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中的"非法"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作同样理解。确立"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和涉案公民信息的计算规则对于本罪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提供者单方明知使用者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应以本罪论处;提供者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双方有通谋时,提供者构成本罪与获得并利用信息者实施犯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提供 窃取或非法获取 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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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向度下盗窃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审视:实证解读与逻辑定位——基于2014—2024年38份刑事判决书的考察
10
作者 王德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257-271,共15页
通过考察我国法院作出的关于盗窃数字货币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不仅可发现我国盗窃数字货币案件的特点并由此可得出许多对司法实践有用的启示,还可发现我国法院对于盗窃数字货币行为以盗窃罪定性的占一半比例,紧随其后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 通过考察我国法院作出的关于盗窃数字货币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不仅可发现我国盗窃数字货币案件的特点并由此可得出许多对司法实践有用的启示,还可发现我国法院对于盗窃数字货币行为以盗窃罪定性的占一半比例,紧随其后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想象竞合犯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属极为小众的定性结论。在我国法院的实践中,盗窃数字货币的行为定性呈现出极为不同的现象,衍生出在刑法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数字货币是一种作为财产性利益的数据。应将数字货币这种无体物纳入所有权的对象,盗窃罪的行为客体“财物”由此包含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属于限定违禁品,如果盗窃数字货币行为构成盗窃罪或含盗窃罪的数罪,应对行为人从宽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盗窃数字货币案件时应先排除假性盗窃数字货币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针对“矿机”和电力的盗窃行为,以及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计算机制造数字货币的“挖矿”行为,这类案件并非真正的盗窃数字货币案件,对前者情形应回到盗窃普通财物的轨道进行处理,对后者情形应判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否成立。再分别审查盗窃数字货币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审查的重点是该行为是否满足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要求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情节恶劣的要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满足情节恶劣的要求,则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情节恶劣的要求但满足数额较大的要求,则构成盗窃罪。如果上述要求均不满足,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二罪。如果行为人的盗窃数字货币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罪的关系为想象竞合犯,该行为应被认定为盗窃罪。另外还应审查行为人除了实施盗窃数字货币行为,是否还伴随、独立地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应将行为人的整体行为认定为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进行数罪并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 数字货币 比特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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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视阈中的内幕交易犯罪 被引量:5
11
作者 黄旭巍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6期46-50,共5页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既包括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包括间接受领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第2条的表述方式为例示,而非列举式定义。内幕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但真实性并不意味着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的二元区分并非...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既包括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包括间接受领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交易犯罪司法解释第2条的表述方式为例示,而非列举式定义。内幕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但真实性并不意味着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的二元区分并非针对不同内幕信息类型,而是针对不同人员而言。定罪数额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或者适当调整。被建议者未从事内幕交易的,建议者无罪。无违法所得时,不应判处罚金刑。共犯情形的罚金刑适用,应在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区分主从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内幕信息 情节与处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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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21
12
作者 "侵犯公民人格权犯罪问题"课题组 顾静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49-154,共6页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由于该修正案对该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特别是对于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导致司法...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由于该修正案对该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特别是对于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疑问很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象仅指自然人的信息,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信息,犯罪主体不应仅限于利用公权力采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窃取、收买、交换或以其它不正当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情节严重 个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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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获取”还是“破坏”——流量劫持的罪名辨析 被引量:25
13
作者 陈禹衡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6期95-103,共9页
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选择的困难,依据现有判例分别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而选择合适的罪名迫在眉睫。流量劫持主要有DNS劫持、CDN劫持、客户端劫持、网关劫... 流量劫持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罪名选择的困难,依据现有判例分别采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而选择合适的罪名迫在眉睫。流量劫持主要有DNS劫持、CDN劫持、客户端劫持、网关劫持四种模式,对于侵害法益有虚拟财产说、网络秩序说、系统安全说,其中系统安全说能够从流量劫持的整体过程出发考虑流量劫持所侵害的法益,涵盖范围最广。通过对现有的四个典型案例以及所适用的罪名的剖析比较,在罪名选择上,从行为特征、保护法益、量刑情节、指导性案例导向等多个角度出发,对流量劫持犯罪统一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加以规制更符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量劫持 司法案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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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爬取著作权作品犯罪认定标准类型化研究
14
作者 张喆锐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26-134,共9页
以网络爬虫获取著作权作品的“非法性”的判断标准亟待明晰,互联网著作权作品所涉规范保护目的显著区别于个人信息及其他一般电子信息数据,作为行业规则的Robots协议规范属性不明以及在具体情境的认定上存在标准缺失的问题,使得对其判... 以网络爬虫获取著作权作品的“非法性”的判断标准亟待明晰,互联网著作权作品所涉规范保护目的显著区别于个人信息及其他一般电子信息数据,作为行业规则的Robots协议规范属性不明以及在具体情境的认定上存在标准缺失的问题,使得对其判断标准进行类型化具有必要性。基于此,应当明确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以《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助判断的前置规范体系。有关作品传播的正当性基础,则应当确立有限授权获得与行为规范遵守这一理论标准。对109份直接涉及网络爬虫的判决书进行类型化总结,可勾勒出针对不同具体情境下爬取著作权作品行为的“非法性”司法认定标准,反过来又对有限授权获得与行为规范遵守标准进行司法裁判上的具体画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著作权作品 网络爬虫 非法性”判断标准 授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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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误区与匡正--从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切入 被引量:26
15
作者 石经海 苏桑妮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54-164,172,共12页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 全国首例"爬虫"入刑案表现出司法实践过度规制爬取公开数据行为的现象。司法实践以技术判断为主导,扩张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立法规定以数据控制者的技术授权为依据认定爬取行为形式违法性的情况下,以数据的技术属性取代法律属性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从而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数据安全观来看,技术判断主导下的罪名扩张适用,不应成为刑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立场。相反,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应当坚守刑法谦抑性精神,将刑法规制手段的行使,限定在保护刑法已类型化规定的重要数据和维护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范围内。其中,对于爬取刑法已类型化保护的公开作品数据行为,基于个案全部事实应受刑罚处罚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对于爬取刑法未类型化规定的其他公开数据行为,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在爬取公开数据行为扰乱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应受刑罚处罚时,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爬虫 爬取 公开数据 数据安全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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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法益”命题下虚拟财产犯罪的归责路径重构 被引量:29
16
作者 阎二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45-59,共15页
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 我国当下围绕虚拟财产犯罪形成的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认定路径,在前提认知上缺失了对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考量,进而造成对数据的形式化认识误区;既有关于“数据安全法益”内涵的技术属性解读,无法证成狭义数据犯罪的立法价值,亦无法与传统法益相区分,需要在规范意义上重塑数据安全法益的内涵;虚拟财产借助“财产性利益”的抽象表达已成为杂糅数据与财产的高度含混的范畴,应根据数据体现的利益属性进行类型化限缩解释;围绕典型的虚拟财产犯罪,应在承认数据安全法益独立地位的前提下,厘清其罪数形态,摒弃竞合论的主张,同时,在财产犯罪内部证成“转移占有”的行为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拟财产数据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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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比特币行为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20
17
作者 周铭川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03-109,共7页
由于比特币投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一直被我国有关部门严厉禁止,导致比特币事实上具有违禁品性质,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但是,由于持有者对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侵犯比特币持有会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盗... 由于比特币投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一直被我国有关部门严厉禁止,导致比特币事实上具有违禁品性质,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财物。但是,由于持有者对其比特币具有财产性利益,侵犯比特币持有会破坏社会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仍有必要运用刑法予以打击。就持有者的管理控制能力而言,比特币与无体物比较接近,而与虚拟物品差异较大,加上盗窃纸钱包、硬钱包时并不需要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等原因,对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更加合理,并且只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定罪量刑而不需要计算盗窃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特币 违禁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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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犯罪与中国现行刑法 被引量:1
18
作者 张国炎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3期30-32,共3页
关键词 期货犯罪 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 期货交易所 期货市场 期货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 知情人员 非法经营罪 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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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认定:窃取比特币行为的刑法适用 被引量:10
19
作者 盛豪杰 行江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06-113,共8页
在司法实践中,窃取比特币案件多有发生,但是该行为的罪名认定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窃取比特币行为性质的正确认定,必须首先解决比特币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问题。在我国,比特币虽然不具有合法性、有体性,但是这不能阻碍... 在司法实践中,窃取比特币案件多有发生,但是该行为的罪名认定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窃取比特币行为性质的正确认定,必须首先解决比特币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问题。在我国,比特币虽然不具有合法性、有体性,但是这不能阻碍比特币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比特币的价值性才是判断比特币财物属性的关键因素。在具体认定中,窃取比特币行为可以分为单一窃取行为与复合窃取行为。对单一窃取行为,根据行为侵害的不同法益,分别认定为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两罪的想象竞合。对复合窃取行为,根据先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为单独罪名、数罪并罚以及牵连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特币 盗窃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计算机犯罪 比特币财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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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域名行为的保护法益及其刑法规制 被引量:3
20
作者 应家赟 叶良芳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28-137,共10页
域名既是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也是一种精神创造物,具有人身价值。这种双重特性,决定了域名具有知识产品的特性,因而本质上域名权人对其域名所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域名权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可以成为刑法的... 域名既是一种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也是一种精神创造物,具有人身价值。这种双重特性,决定了域名具有知识产品的特性,因而本质上域名权人对其域名所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域名权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可以成为刑法的保护法益。对于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无论是将其按照财产犯罪处理,还是按照计算机犯罪处理,均存在保护不周延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增设侵犯域名权罪这一新罪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域名 法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盗窃罪 侵犯域名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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