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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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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秀东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53-57,共5页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围和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六) 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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