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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化视角下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的体系展开——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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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承韪 吴志宇 《广东社会科学》 2025年第5期245-260,共16页
《民法典》第157条及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构成了我国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体系,功能上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对此应采取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不再单纯侧重请求权的定性分类,而是着眼于其实现恢复原状规范目的的功能。在... 《民法典》第157条及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5条构成了我国效力瑕疵合同返还清算规则体系,功能上的独立性日益凸显。对此应采取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路径,不再单纯侧重请求权的定性分类,而是着眼于其实现恢复原状规范目的的功能。在功能化视角下,应构建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折价补偿基准体系,将合同价款、履行成本、主观价值作为价值计算的其他基准,在具体案件中由法院参酌效力瑕疵事由规范目的等因素后合理选定;对于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动以及涨跌,应通过厘定折价补偿对象、调整基准等方式来实现公平返还,类推适用风险回跳规则确保风险的合理负担,仍有损失需要填平的,则应判予损失赔偿。就例外而言,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履行一方的返还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影响,除非受领一方提出非法性抗辩,法院应在法秩序统一性的考量下做出是否例外排除返还请求权的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效力瑕疵合同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非法性抗辩 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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