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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数据安全前置性刑法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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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军 吕文琪 《江汉论坛》 北大核心 2025年第4期137-144,共8页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近年来在数据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视为一个有机整体,非法分析个人数据行为产生的辐射性抽象危险因此受到关注。该行为不但作为传统犯罪的诱因导致社会安全...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我国近年来在数据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总体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视为一个有机整体,非法分析个人数据行为产生的辐射性抽象危险因此受到关注。该行为不但作为传统犯罪的诱因导致社会安全受到进一步威胁,更使得数据安全向国家安全其他领域呈现辐射性危险。我国前置法的失能与刑法的规制缺陷使得非法分析个人数据行为成为了国际数据战场中第三国主体侵害我国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的不法工具。基于风险预防的理念,有必要通过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将集体法益保护必要性还原到个人数据安全法益中,即在刑法中设立非法分析个人数据罪,完善数据安全刑事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体国家安全观 数据安全 非法分析个人数据行为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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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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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陈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5-113,共9页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行为规制模式 非法利用行为 AI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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