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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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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凌 彭晓斌 《管理现代化》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57-59,共3页
随着灵活用工成为企业雇佣的普遍要求,协调非标准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成为关注的问题。文章从社会责任视角出发,分析企业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管理过程中社会责任承担的动态演变过程,构建非标准劳动关系管理的三维立体模型。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非标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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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标准劳动关系 被引量: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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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保华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7期50-57,共8页
20世纪80年代以后,劳动关系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越来越呈现出非标准化的趋势。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在我国更是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展开。劳动合同自身价值的重新认识,人身依附性内涵的发展变化都需要我们对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 20世纪80年代以后,劳动关系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越来越呈现出非标准化的趋势。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在我国更是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展开。劳动合同自身价值的重新认识,人身依附性内涵的发展变化都需要我们对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界定。廓清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发展原因,这对于相关政策和立法的制定起着基础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标准劳动关系 弹性用工 灵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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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视域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劳动关系统一立法的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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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荣标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8期75-82,共8页
服务业的发展带来灵活就业的趋势,进而导致劳动关系多元化,综合表现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并存。非标准劳动关系不断进化出自身的特点和完整的体系,劳动关系也由原来的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向标准与非标准劳动关系二元... 服务业的发展带来灵活就业的趋势,进而导致劳动关系多元化,综合表现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并存。非标准劳动关系不断进化出自身的特点和完整的体系,劳动关系也由原来的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二元结构向标准与非标准劳动关系二元结构转变。这一转变构成了劳动关系统一立法的基础。劳动关系统一立法应以平等权为基本价值取向,采用双轨制的调整模式,对标准与非标准劳动关系实行分层调整与区别保护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平等权 二元结构 ()标准劳动关系 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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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视角下我国非正规就业者的权利保障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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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琦 《湖湘论坛》 2009年第4期104-108,共5页
非正规就业能满足企业灵活性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也是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一种重要就业形式。现行劳动法律未能对非正规就业予以规制,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不能享受与正规就业者相同的劳动权利,因此,应扩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将... 非正规就业能满足企业灵活性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也是吸纳劳动者就业的一种重要就业形式。现行劳动法律未能对非正规就业予以规制,非正规就业劳动者不能享受与正规就业者相同的劳动权利,因此,应扩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制定非正规就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为非正规就业者提供法定的权利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规就业 劳动 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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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现实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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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抗红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07-108,共2页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对应的产生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无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同于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改变了符合法定模式劳动关系的条件,... 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对应的产生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无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同于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改变了符合法定模式劳动关系的条件,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存在基础已不复存在,不宜延用。实践中,将劳动关系分为符合与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比较恰当。目前,我国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偏低,这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建立在标准就业中形成的传统标准劳动关系基础上有直接的关联。而现实中非标准劳动关系大量存在,面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需求,原有劳动法调整模式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 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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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律规范及权益保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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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52-255,共4页
近年来,政府部门推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并没有收到预期实效,其根本原因在于就业见习的性质及其法律关系不明确,在制度规范和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参加就业见习具有学习权和就业权的属性,与在校生实习... 近年来,政府部门推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并没有收到预期实效,其根本原因在于就业见习的性质及其法律关系不明确,在制度规范和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立法缺失。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参加就业见习具有学习权和就业权的属性,与在校生实习和毕业生岗前见习或试用都有区别。就业见习是一种弹性用工和灵活就业形式,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在立法上,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适时出台全国性立法;适当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对就业见习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加以调整和保护,有效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就业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高校毕业生 就业见习 非标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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