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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被引量:1
1
作者 高铭暄 陈璐 《法治研究》 2011年第8期3-8,共6页
当前,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 当前,我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现有的治理力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需要。本文试图在阐述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状况的基础上,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成原因,并提出建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治理模式的具体举措,冀望能对该类犯罪的治理与防范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特点成因 惩治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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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要件及其修正 被引量:2
2
作者 杨月斌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46-51,共6页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的商业贿赂行为尚未得到有效根治。作为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触角已伸入到社会上许多行业和领域,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为此,"两高院&qu...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的商业贿赂行为尚未得到有效根治。作为一种具有动态意义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触角已伸入到社会上许多行业和领域,并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为此,"两高院"先后联合公布、印发了《罪名补充规定(三)》及《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替代原来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并就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部分意见,从而更加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然而,此两次仅是有关罪名的改变和部分法律的适用,该罪构成要件并未明确改变。为了加强经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执法行为,尚需进行犯罪要件修正,使之更加充实和完善,这有利于开创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建构惩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 经济刑事立法 犯罪要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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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被引量:1
3
作者 刘海渤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8-91,共4页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经济经营领域的腐败犯罪,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表明,它是以侵犯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平竞争和正当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客体、以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以利用职务...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是经济经营领域的腐败犯罪,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表明,它是以侵犯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公平竞争和正当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客体、以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主体、以利用职务之便或者违背职责为行为特征、以刑法第163条为引领罪名的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探讨这类犯罪有利于在司法实务中惩治职务犯罪,保障市场经济秩序,遏制腐败,完善防范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商业贿赂 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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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之刍议
4
作者 郑厚勇 《理论月刊》 2005年第4期106-107,166,共3页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虽然缺乏刑法依据,但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即依据共同犯罪主体的扩张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笔者认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虽然缺乏刑法依据,但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即依据共同犯罪主体的扩张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笔者认为,理解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各具体犯罪的规定来进行,由此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犯罪 受贿罪 共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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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竞技体育犯罪预防与惩处档案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王建永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96-96,共1页
2012年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国际级足球裁判黄俊杰7年、陆俊5年6个月、万大雪6年、周伟新3年6个月的徒刑,对此次量刑,著名青年法律学者、律师郝劲松表示:“判得太轻,犯罪成本过低,让后来... 2012年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国际级足球裁判黄俊杰7年、陆俊5年6个月、万大雪6年、周伟新3年6个月的徒刑,对此次量刑,著名青年法律学者、律师郝劲松表示:“判得太轻,犯罪成本过低,让后来者依然心存侥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档案研究 犯罪预防 竞技体育 惩处 中级人民法院 足球裁判 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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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贪污犯罪应定贪污罪
6
作者 覃宏锐 《现代法学》 1984年第4期71-72,共2页
犯罪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有的贪污案,并非纯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作案,要靠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帮助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遇到这类“内外勾结”的贪污案,争论的焦点是对不具... 犯罪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有的贪污案,并非纯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作案,要靠社会上不法分子的帮助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遇到这类“内外勾结”的贪污案,争论的焦点是对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定身份的被告人的罪名如何认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 被告人 贪污犯罪 共同犯罪 特定身份 贪污案 司法实践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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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会犯渎职罪吗?
7
作者 卢文 《现代法学》 1980年第4期67-68,共2页
问:有的刑法讲义中说:“渎职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却有明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 问:有的刑法讲义中说:“渎职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却有明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那么是否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犯渎职罪?(湖南汪平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渎职罪 我国刑法 有期徒刑 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 明文规定 讲义 泄露 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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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受贿犯罪治理的改革路径 被引量:1
8
作者 赵东 袁培入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4-121,共8页
为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对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受贿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为原则,降低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立案门槛,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治理力度推向了新... 为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对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受贿问题进行有效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平等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为原则,降低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立案门槛,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治理力度推向了新高度。在此背景下,建构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受贿犯罪治理体系是能动司法兼顾“治罪”和“治理”效果的基本前提。可从确立“惩”“防”兼顾的治理理念、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廉洁合规计划、严密信用监管体系、完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机制等方面着手,以更好保障我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营企业 非国家工作人员 腐败治理 关键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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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法律责任
9
作者 赵银仁 何源 +1 位作者 火煜雯 刘超 《医学与哲学(A)》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44-46,共3页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较为普遍。根据其情节轻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相应的民事责任。伴随着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我国目前在该领域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得以解决。在梳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现阶段仍然存在...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较为普遍。根据其情节轻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相应的民事责任。伴随着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我国目前在该领域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得以解决。在梳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现阶段仍然存在的一些残留问题作出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回扣 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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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的立法完善
10
作者 吕继贵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3期53-55,共3页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又称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的简称泄密罪。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客体是国家的... 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又称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的简称泄密罪。根据刑法第186条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但有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构成本罪;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但是,在198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之前,对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犯罪在认识上有分歧,司法实践的做法也不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秘密 立法完善 过失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 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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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乡镇供给人员 减轻乡镇财政负担
11
作者 吕万大 《财会通讯(上)》 1991年第5期56-56,共1页
近几年来,盐城市郊区各乡镇陆续进编了一批招聘人员、合同制人员和集体行政人员。上述人员由预算内供给经费,全年开支总额达57.15万元,占年初乡级预算安排赤字的69.1%。这些本应由乡有资金和其他资金开支的费用陆续进入财政预算,使乡... 近几年来,盐城市郊区各乡镇陆续进编了一批招聘人员、合同制人员和集体行政人员。上述人员由预算内供给经费,全年开支总额达57.15万元,占年初乡级预算安排赤字的69.1%。这些本应由乡有资金和其他资金开支的费用陆续进入财政预算,使乡级财政难以承受。有些乡镇认为,将这些人员经费挤入预算,可以挖国家一块,减轻乡镇负担;其次,由于各乡镇普遍实行了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有些乡镇为了提高支出基数,竞相扩编增员,故意将上述人员的经费纳入预算;三是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捧“铁饭碗”、进“保险箱”,千万百计将自己的人员经费挤进预算。为此,盐城市郊区财政局发出文件,要求开展清理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员经费 非国家工作人员 财政管理体制 收支挂钩 支出基数 行政人员 财政体制 财政支出 供给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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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之否定
12
作者 刘心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8-82,共15页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 随着体育腐败和操纵比赛丑闻的不断曝光,如何通过刑法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已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操纵体育比赛是指对体育比赛施加不正当影响,可分为直接操纵和间接操纵。直接操纵包括运动员踢“假球”或裁判员吹“黑哨”等,依据现行刑法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间接操纵指通过给予财物等手段影响直接操纵者从而间接影响比赛,收受财物的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员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相关行为可以构成《刑法》第163条与第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立法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以处罚直接操纵行为,既缺乏应罚性维度上的入罪正当性,也不符合需罚性维度上的入罪必要性。现有的“体育法—刑法”双层规制框架已足以有效规制直接与间接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根据我国发展现状,体育领域应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刑法应通过间接调整的方式,推动体育领域实现健康、可持续的自治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比赛 假球 黑哨 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 体育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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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的分析及刑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6
13
作者 雷选沛 崔成敏 尹力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31-36,共6页
针对近年来我国足坛操纵比赛现象频发,裁判员的"黑哨"行为日益猖獗,给中国足球事业带来严重危害现实问题,在借鉴国外惩治"黑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足协的性质和裁判员的身份,探讨运用我国刑法规制"黑哨... 针对近年来我国足坛操纵比赛现象频发,裁判员的"黑哨"行为日益猖獗,给中国足球事业带来严重危害现实问题,在借鉴国外惩治"黑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中国足协的性质和裁判员的身份,探讨运用我国刑法规制"黑哨"行为,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足球比赛 黑哨 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事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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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诈骗罪 被引量:12
14
作者 李忠诚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69-72,共4页
论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李忠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6条、第17条对保险诈骗罪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的犯罪都作出了规定... 论保险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李忠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16条、第17条对保险诈骗罪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保险金的犯罪都作出了规定,这对于打击保险诈骗活动,保护国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保险事故 投保人 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 诈骗保险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益人 保险合同 破坏金融秩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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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立法的再检讨与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职务犯罪的修改评析 被引量:7
15
作者 张兆松 《法治研究》 CSSCI 2020年第5期89-98,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职务犯罪的修改表现在: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加大对非公企业的保护力度;修改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增设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现行《草案》存在着非国家工作...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职务犯罪的修改表现在: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加大对非公企业的保护力度;修改中介组织人员受贿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增设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现行《草案》存在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模式修改不彻底、挪用资金罪特别从宽情节设置不合理、食品药品监督渎职犯罪构成要件过于具体等问题。在征求修改意见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认真倾听民众呼声,充分吸纳民意,使最终出台的修正案更具正当性、严密性、协调性和科学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 渎职罪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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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范围之界定
16
作者 康凤英 《求是学刊》 CSSCI 1998年第4期60-64,共5页
论新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范围之界定康凤英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论新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范围之界定康凤英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贪污罪主体 非国有公司 职务侵占罪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公共财物 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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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比较
17
作者 谢慧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8年第3期70-72,共3页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从事公务 贪污罪 非国有公司 非国有单位 国家机关 非法占有 国有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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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贪污罪主体之重构 被引量:2
18
作者 丁旬 袁晓云 《政法论丛》 CSSCI 1998年第2期44-47,共4页
略论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丁旬袁晓云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且一直为理论和实践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飞跃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 略论贪污罪主体之重构丁旬袁晓云贪污罪主体问题在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位置,且一直为理论和实践的争论热点。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飞跃发展,全国人大和“两高院”相继对贪污罪的主体进行过多次修改、解释和补充,但都有不尽完善之处。1997年3月1...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 从事公务 新《刑法》 国有公司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本质特征 国家机关 非国有单位 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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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质疑 被引量:15
19
作者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0-55,共6页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操纵体育比赛罪 黑哨 假球 受贿罪 赌博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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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与共同犯罪 被引量:4
20
作者 鲜铁可 肖铁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5年第1期79-82,共4页
本文在评析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定性说基础上,论述了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查明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问题。作者主张,在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根据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一)非公职... 本文在评析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定性说基础上,论述了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查明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等问题。作者主张,在职务犯罪中公职人员与非公职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根据三种情况分别进行;(一)非公职人员与公职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如果前者利用了后者的职务之便,则两者都定职务犯罪,否则分别定罪;(二)非公职人员教唆、帮助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两者均按职务犯罪定性;(三)公职人员教唆、帮助非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如果后者利用了前者的职务之便,则前者是职务犯罪间接正犯,后者是职务犯罪从犯,否则,两者都是普遍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职人员 职务犯罪 共同犯罪 利用职务之便 共同实行犯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间接正犯 贪污罪 犯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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