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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作品观视阈下AIGC的作品定性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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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玲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5年第3期3-23,共21页
在司法判决、学术文献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肯定说对著作权法核心概念“作品”“作者”“创作”的不同解读,促使我们向深层次挖掘问题根源,探寻法理基础。历史上形成的版权体系的作品财产观、作者权体系的作品人格观经不起实践和理... 在司法判决、学术文献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肯定说对著作权法核心概念“作品”“作者”“创作”的不同解读,促使我们向深层次挖掘问题根源,探寻法理基础。历史上形成的版权体系的作品财产观、作者权体系的作品人格观经不起实践和理论检验,存在脱离社会现实、混淆法律概念等缺陷。作品的法哲学本质应是人类智力创作成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肯定说主张的作品外观主义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底层逻辑;介入、控制标准颠覆了合作作者的本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平等保护论加剧了“劣币驱逐良币”等负面效应。基于“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作品本质,人机互动是人机各司其职,而非人机合作创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算法创作成果,属于人工智能制品,与人类作品本质不同,法律应给予不同的制度评价,进行区分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非作品定性 人类智力创作成果 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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