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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数字经济时代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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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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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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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5年第2期15-32,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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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4YJC8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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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数字经济时代,就非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而言,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数据应否确权以及如何确权影响着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模式的选择,确权支持者与反对者思维虽有不同,但亦存在数据产权应仅具有有限排他性的共识,这是由防止过度保护数据持有者、预防数据驱动市场走向垄断以及避免法律的重叠冲突等因素决定的。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公开的非个人数据无须刑法介入保护。鉴于数据产权的有限排他性与生产要素等特征,同时为了避免罪刑失衡,传统的财产犯罪罪名无法适用于保护非公开非个人数据。在前置法还未对数据产权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创设类似知识产权新罪名路径并非最优解,当前较为理性的选择是沿用数据犯罪路径。同时,应及时将对数据产权的例外与限制转换为非个人数据刑法保护的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鉴于数据的公共产品属性,无论是数据集合或是数据产品,都存在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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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个人数据
数据确权
有限排他性
刑法保护模式
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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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personal data
data rights
limited exclusivity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model
grounds for excul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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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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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盟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研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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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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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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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情报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2期111-11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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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编号:202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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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研究目的]作为欧盟数据战略的关键措施,2022年正式通过的《数据治理法案》,以及公布的《数据法案》草案弥补了欧盟非个人数据向域外跨境流动监管规则的空白,也初步形成了“内外有别”的监管模式。对欧盟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制度发展进程的研究,有助于厘清监管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时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助力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研究方法]通过文本研究与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欧盟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显著特征及引发的挑战。[研究结论]在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问题上,欧盟采取对内共享、对外限制的“内外有别”监管模式。尤其是在监管非个人数据向非欧盟国跨境流动时,逐渐扩张的监管地域范围、严苛的审查方法、纷繁多样的保护机构虽可强化对非个人数据的安全保障,但也为数据的跨境流动设置了较高的壁垒。中国在构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时,应平衡好数据安全与数据自由流动的关系,合理设定监管的地域范围,并通过分类分级的措施进一步明确数据出境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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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跨境流动
非个人数据
监管模式
内外有别
数据安全
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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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flow across borders
non-personal data
regulation
distinction between inside and outside
data security and freedom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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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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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确权的困境及破解之道
被引量: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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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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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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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7-107,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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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9年中国法学会青年调研项目“信息社会新型权利的生产机制及其法律规制”(项目批准号:CLS(2018)Y07)
2019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实现数字正义的算法规制路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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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据确权存在多种理论,可置于既有制度规范中考察。这可能涉及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诸多规范。然而,无论是单独适用还是综合适用,既有规范均无法充分解答数据权属、保护与利用的问题。从数据新型权利理论来看,亦未能实现数据确权。该类理论多建立在劳动赋权的简单论证之上,并未深入研究数据权利的生产机制,以致数据权利主体、客体均难以判定,且无法回应实践中的数据治理问题。数据确权的困境植根于以意志论、利益论为代表的传统权利理论无法解释新的数据问题。通过对数据权利生产机制考察发现,算法在数据价值与数据权利的形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可通过算法规制反向实现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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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
非个人数据
数据权利
新型权利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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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non-personal data
data right
new rights
person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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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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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据产权市场主体的认知调查与矫正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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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禹衡
贺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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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潭大学大数据与智慧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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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图书馆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1-42,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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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深圳市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面向网络主权的政务大数据语义关联、全局融合与深度学习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编号:JCYJ2018030217345992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多源大数据融合驱动的产业管理模型设计及领域实证研究”(项目编号:71774123)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据要素确权的法律供给研究”(项目编号:21CFX007)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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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呈现我国数字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是推进数据确权立法进程亟待解决的基础问题。文章选择连续8年入围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的21家企业主要业务与品牌的隐私政策等文本为样本,在46个样本文件中摘录324个与数据相关的样本资料,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在137个编号的基础上获得98个初始概念、44个范畴,主轴编码后获得19个副范畴、14个主范畴。研究发现:我国数字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整体上形成13项具体的权利和1项概括性权利、14种客体类型,主要形成企业和用户两类权利主体。其中,企业和用户均享有使用权、共享权、删除权、处理权,企业单独享有数据所有权等5项权利,用户单独享有更正权等5项权利,对企业和用户最重要的分别是数据使用权和数据删除权。当前企业几乎只在个人数据上给用户配置权利,但企业可以就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享有权利。应该严格区分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并跳出“非此即彼”排他式确权逻辑,进而矫正数据市场主体的数据产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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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产权
权利观念
个人数据
非个人数据
数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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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ata property rights
conception of rights
personal data
non-personal data
digital market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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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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